主要職責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責任。
(三)組織和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護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負責全市軍隊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負責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下達的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組織。指導災民安置和救災捐贈,負責組織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基層政權建設指導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負責全市行政區劃管理,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縣(市)區以下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工作,促迸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做好全市涉外婚姻登記政策和涉外收養登記政策的諮詢服務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信息化、標準化的推進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信息、安全保密、後勤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民政業務工作的目標管理和考核;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表彰工作。擬訂民政法制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開展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二、優撫處:
擬訂優撫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接收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異地安置工作;組織和指導優撫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和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退伍退休軍人安置辦公室
擬訂退伍退休軍人的安置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負責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五、救災處(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和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和發布、上報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全市救災物資儲備網路建設,承辦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負責組織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擬定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社會事務處:
負責全市婚姻、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做好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登記政策的諮詢服務工作;做好全市涉外兒童收養登記政策和政府間兒童收養政策的諮詢服務工作;協調市際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社會救助處
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定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等相關辦法並配合實施;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和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基層政權建設指導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和表彰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有關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含五保對象)權益保護政策並指導落實;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城鄉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綜合管理、監督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負責全市60年代精簡職工有關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慈善捐助工作。
十、區劃地名辦公室:
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資料的審定工作;指導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一、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局行政審批管理工作。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辦法,管理監督民政事業資金的使用;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全市老齡問題的調查研究;擬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協調各級老齡機構落實上級有關政策,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協調有關部門推進老年事業發展;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民間組織管理局
負責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對全市性和市內跨縣(市)區社會團體、基金會、市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市內所設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全市民間組織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以下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十五、政治處
負責直屬單位的黨建、群團、精神文明建設和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市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民政外事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十六、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承擔政治處相關工作。
十七、紀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十八、招商引資辦公室:
負責全局招商引資工作。
辦事指南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主要領導
局長:於輝
地理位置
地址:三緯路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