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目標
在有效控制風險和保持資產高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獲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資產支持證券、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中期票據;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市場情況和可投資品種的容量,在嚴謹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礎上,綜合考量市場資金面走向、存款銀行的信用資質以及各類資產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特徵等,確定各類資產的配置比例。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巨觀經濟和短期資金市場的利率走勢,確定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到期期限。具體而言,在預計市場利率上升時,適當縮短投資品種的平均期限以規避資本損失或獲得較高的再投資收益;在預計利率下降時,適當延長投資品種的平均期限,以獲取資本利得或鎖定較高的收益。
3、流動性管理策略
根據對市場資金面以及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動態預測,通過所投資債券品種的期限結構和債券回購的滾動操作,動態調整並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現金流,在充分保證本基金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獲取較高收益。
4、銀行定期存款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對手銀行進行詢價的基礎上,選取利率報價較高的銀行進行存款投資,在投資過程中注重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評估和選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決定各銀行存款的投資比例。
5、短期信用類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建立“內部信用評級體系”對市場公開發行的所有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可分離轉債存債等信用品種進行研究和篩選,形成信用債券投資備選庫。結合本基金的投資與配置需要,通過對到期收益率、剩餘期限、流動性特徵等進行分析比較,挑選適當的短期信用品種進行投資。
6、債券回購投資策略
本基金基於對資金面走勢的判斷,選擇回購品種和期限。當回購利率低於債券收益率時,採用息差放大策略,該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已買入債券進行正回購,再利用回購融入資金購買收益率較高債券品種,如此循環至回購期結束賣出債券償還所融入資金。在進行回購放大操作時,基金管理人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債券正回購的有關規定。當回購利率高於債券收益率時,本基金將通過逆回購的方式融出資金以分享短期資金利率陡升的投資機會。
7、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過考量巨觀經濟形勢、提前償還率、違約率、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情況等因素,預判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動;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線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變化對標的證券收益率的影響,在嚴格控制信用風險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後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8、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密切跟蹤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以及各種衍生產品的動向,一旦監管機構允許基金參與此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本基金將在屆時相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根據對該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投資策略,在充分考慮該投資品種風險和收益特徵的前提下,謹慎投資。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並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餘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於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於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於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並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採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於零時,則增加投資者基金份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於零時,則保持投資者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儘量避免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於零,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於零時,則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於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時,則按贖回份額占持有份額的比例從投資人贖回基金款中扣除;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於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時,則按贖回份額占持有份額的比例增入投資人贖回基金款中。
6.當日成功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成功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