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衛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09]70號),設立中衛市環境保護局,為中衛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責,統一監管和指導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職責,統一監管和指導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加強落實國家、自治區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環境保護工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參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中環境保護計畫的擬訂工作;參與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改造、開發建設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的擬訂工作。
(三)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四)統一監督管理全市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噪聲、振動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監督轄區內執行國家公布應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害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負責全市化學品環境管理;承辦市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和意見、建議,處理公民和法人有關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
(五)統一監督全市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標準、技術規範。
(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的各類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自然保護區建議。
(七)受市人民政府委託,指導、協調解決轄區及跨縣(市、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協調市境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全市環境監察、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
(九)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審定本轄區內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負責農村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組織實施推廣清潔能源、推行清潔工藝;指導和推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十二)管理涉及全市的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全市內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履行有關環保利用外資項目。
(十三)協助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管理本轄區的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
(十四)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生態農業建設和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村創建活動。
(十五)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六)負責全市環保隊伍建設,組織落實全市環保系統在職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人事勞資、機構編制、財務、信息、安全、信訪、政務公開、教育培訓、黨建、精神文明、工、青、婦等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協調、聯絡、督辦;擬訂環境保護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措施的實施。
(二)環境影響評價科
擬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計畫、國土資源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環境科技發展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國內技術交流;承擔全市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區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價;指導和推動經濟、社會區域的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預審、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竣工驗收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環境科技攻關,管理科技成果;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推行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組織推廣清潔能源、推行清潔生產工藝;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協調查處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負責新建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組織公害病調查並提出防治對策。
(三)農村環境監督管理科
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實施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及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指導生態農業、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村創建活動;承擔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污染防治與自然生態保護科
負責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貫徹實施;編制本市自然保護區的區域規劃和建設規範、指南;對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和新建自然保護區、綠色產品基地建設提出審核意見;監督自然資源開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農村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管理生物技術安全;協同查處生態破壞案件。負責全市環境污染控制工作;負責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工作;參與擬定工業污染防治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環境形勢綜合分析;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定量考核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協助管理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協調“三廢”綜合利用;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示範工程建設,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環境監測網路建設、環境統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負責落實全市污染物減排目標;提出全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總量控制的數量及對各縣、區和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負責組織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口登記、行政代碼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保護設備的質量監督、認證和環境標準管理;負責污染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負責環境統計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流域的環境問題,調查處理污染事故;辦理有害廢物越境轉移審批手續。
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