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協簡介
中華龍根綠環保協會(以下簡稱龍協)是經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批准成立,註冊號碼:60194580-001,為聯合國(NGO)世界和平基金會世界低碳環保聯盟總會-聯盟理事單位。旨在發揚和推廣環保理念,龍協是由從事環境保護產業、崇尚環保理念、鍾愛環境淨化,以及熱心公益活動的社會人士和企事業單位、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環保組織。
龍協發展至今,在全體龍協人的共同努力下,不斷汲取經驗改進協會的在管理及各方面的不足,逐漸壯大與成熟。回顧我們走過的足跡,辛勤努力的收穫讓我們倍感欣慰;展望未來,我們用加倍付出兌換藍天白雲的親近。新的起點,新的高度,一成不變的是龍協的責任感與使命感。任重道遠,中華龍根綠環保協會所有成員將會不斷努力,不斷進取,為了環保事業,為了我們唯一的家園――地球,奉獻出自己的全力。
龍根綠的含義
龍: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權威和神靈的象徵,華夏兒女以“龍的傳人”為驕傲;
根:根是一樹之基,森林之本,中華民族恰如恢弘之林,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造就了中華民族和中華文化的渾厚根基;
綠:長綠長青,綠滿神州,寓中華文化的續延和傳揚。
龍協宗旨
以推動環保教育、倡導綠色文明、促進社會的經濟與文化事業持續發展,建設生態文明為宗旨,組織學習、研討和普及環保知識,宣傳環保理念,提高環保意識,事業鼓勵更多關心環保的社會同仁加入到我們的環保隊伍中來。
組織機構
龍協總會位於中國・北京,總會設有秘書處辦公室、公益部、宣傳部、人事部、外聯部、財務部、後勤部和總會藝術團等部門。全國各省級行政區設有省分會,市級設立支會。龍協公益活動的開展由各部門與分(支)會配合及分工完成。
會員責任義務
從自我做起,發揮、推廣、壯大和更好的宣傳環保以及它的理念影響更多的人!
龍協章程
第一章 協會簡介一、協會名稱:
中華龍根綠環保協會( 以下簡稱龍協),英文名稱:CHINA LONGGEN GREEN ENVIRON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CLGEA。
二、龍協性質:
由有志於環保事業、崇尚環保理念、鍾愛環境淨化、熱心公益活動而自願組成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三、龍協宗旨:
以推動環保教育、倡導綠色文明、促進社會的經濟和文化事業持續發展為宗旨,組織學習和普及環保知識,宣傳環保理念,提高環保意識,鼓勵更多關心環保的同仁加入到我們的環保隊伍中來。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宣傳保護環境的重大意義;
二、對環境污染進行調研,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提出整改意見,組織社會環保公益人士參與各級政府環保政策、法規的制定、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三、組織會員對生態環境進行評估,支持和推廣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的科研成果。表彰對環境保護作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四、開展信息、諮詢服務,舉辦科技、經濟、教育、環保等領域的各類有償服務性活動(國際和國內的展覽、觀摩考察、教學與培訓、技術開發、諮詢、服務、轉讓、交流與推 廣);
五、編輯出版會刊,以及相關學術書刊、資料、音像製品,開展經濟與環保研究的宣傳普及工作;普及環保健康知識,捍衛科學尊嚴;
六、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際有關學術團體的友好交往;
七、結合科技、經濟、社會等領域的發展問題,舉辦國際、國內學術研討會、交流會、座談會;
八、其它國家政策允許的業務。
一、會員構成:
單位會員:可代表企、事業單位,團體入會的會員;
個人會員:以個人名義入會的屬個人會員;
二、會員分類:
(一)名譽會員:名譽主席、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二)理事會員、常務理事會會員:
(三)領導會員: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部長、分會會長;
(四)普通會員:
三、入會條件:
認同協會理念,擁護協會章程,自願加入本協會;遵守本協會及國家各項規條及法律法規;履行入會程式,同意履行會員義務,自覺繳納會費;愛護自然環境,支持環境保護,積極參與協會公益活動;
(一)單位會員入會條件:
1、依法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或在當地民政部門和人事單位編制部門登記註冊的單位法人(企業單位不分所有制和規模);
2、熱心環保公益事業,具有良好的信譽,企業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3、協會要求的其它條件。
(二)個人會員應符合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2、協會要求的其它條件。
四、申請流程與入會程式:
(一)按要求填寫有關入會申請表;
(二)申請人向支會申請的,由支會簽署意見報到分會簽署意見,再申報至總會人事部;
(三)申請人向分會申請的,由分會簽署意見報到總會人事部;
(四)申請人向總會申請的,報到總會人事部;
(五)總會其他任何部門收到入會申請表統一申報至總會人事部;
(六)向人事部提交檔案。
1、單位會員
(1)企業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複印件一式兩份;
(2)申請單位的情況簡介;
(3)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2、個人會員
(1)所在單位證明、本人身份證或有效證件複印件一式兩份;
(2)申請人的情況簡介;
(3)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七)人事部對申請單位或個人況進行審核、登記,並提出意見。
(八)對符合入會條件、申請材料齊備的申請人發出《同意加入中華龍根綠環保協會的通知》或電話通知。
(九)會員在收到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協會的規定交納會費,領取會員證。
五、會員審定程式:
(1)普通會員入會,由人事部審核,副秘書長審批後並報人事部備案;
(2)理事會員,由人事部審核,提交秘書長審議,報經會長審批,可先行入會,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常務理事會員入會,由人事部審核,提交秘書長審議,報經會長審批,可先行入會,經理事大會產生;
(4)副會長會員入會,由人事部審核,提交秘書長審議,報經會長會議審定,可先行入會,經常務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5)名譽會員入會,由人事部審核,提交秘書長會議審議,報經會長會議審批,可先行入會,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其它手續視情辦理;
六、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利;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享有會員相關優惠;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監督的權利;
(五)有權向協會申請參與及籌辦各項活動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七、會員義務:
(一)遵守、執行本協定決議;
(二)遵守協會的各項章程制度,維護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愛護協會的資產和設施,合理使用;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協助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工作任務;
(六)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和工作建議,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八、會員服務
協會將根據情況為會員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條件提供幫助和支持。
(一)會員單位享受的服務內容:
1、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
2、為會員單位提供環保領域政策等有關的信息資料和諮詢服務,使會員單位在項目開展中得到有益的幫助;
3、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學術交流、合作及評選表彰活動。開展有益於全體會員間相互了解,增進友誼,互助互利的聯誼活動;
4、免費享受協會提供的網路推廣服務,包括產品供求、招商引資、人才招聘等信息;
5、免費獲得協會提供的期刊
6、獲得協會授予的單位會員資格證書及牌匾,並享有“中華龍根綠環保協會會員單位”的榮譽和身份;
(二)理事單位享受的服務內容:
1、優先享受會員單位的服務內容;
2、理事單位法人任命為中華龍根綠環保協會理事,參加協會理事大會;
3、根據實際情況,協會可出面向有關部門、領導反映理事單位的合理要求,爭取相關組織或部門支持,或為會員牽線拱橋,建立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使會員得到有關政府必要的支持與幫助;
4、免費參加本會舉辦的聯誼活動;
5、免費在協會網頁上連結企業網址;
6、優惠參加本會主辦的學術論壇活動;
7、優先在本會期刊上發表企業或個人文章;
8、獲得協會授予的理事單位資格證書及牌匾,並享有“中華龍根綠環保協會理事單位”的榮譽和身份;
(三)常務理事單位享受的服務內容:
1、優先享受會員單位、理事單位的服務內容;
2、常務理事單位法人任命為中華龍根綠環保協會常務理事,參加協會常務理事大會;
3、根據需要安排與國家有關部級領導見面、交流;
4、獲得單位與個人的展示機會,如在本會舉辦的論壇上作主題發言,在專題培訓班上演講;
5、免費參加本會舉辦的專題講座活動;
6、免費在本會期刊(彩插)或協會網路推廣平台刊登企業廣告;
7、獲得協會授予的常務理事單位資格證書及牌匾,並享有“中華龍根綠環保協會常務理事單位”的榮譽和身份。
(四)副會長單位享受的服務內容:
除免費享受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的各項服務內容外,副會長單位還享有以下服務內容:
1、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研究與決定;
2、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並主席台就座,擔任主持人或主講人;獲得單位與個人形象的展示機會;
3、優先獲得本會組織的重要活動的冠名權;
4、獲得協會授予的副會長單位資格證書及牌匾,並享有“中華龍根綠環保協會副會長單位”的榮譽和身份;
(五)個人會員享受的服務內容:
1、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
2、為個人會員提供環保領域政策等有關的信息資料和諮詢服務,使協會會員在項目開展中得到有益的幫助;
3、組織個人會員參加學術交流、合作及評選表彰活動。開展有益於協會會員間相互了解,增進友誼,互助互利的聯誼活動;
4、免費獲得協會提供的期刊;
5、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論壇等系列活動。
九、會員管理:
(一)協會建立會員聯繫人制度,單位會員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繫員;
(二)單位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1、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合併,原會員資格由新設立方或存續方繼承;
2、會員分立成兩個或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單位,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單位繼承,分立單位另行申請加入協會;
3、單位會員發生下列變更時,應自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告之協會,並根據變更事項提供相應的變更登記檔案:
單位名稱變更;單位註冊地變更;單位註冊資金變更;單位法人變更;單位辦公地點變更;單位通訊方式變更;單位聯繫人變更;單位合併、解散及註銷。
4、會員證書丟失,會員應及時函告協會並申請補辦,協會在備案後為其補辦會員證;
5、協會實行會員年檢制,年檢辦法另行通知。
十、獎勵和懲處
(一)獎勵:對為協會或環保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協會可視情況給予以下獎勵。
1、通報表揚;
2、授予榮譽稱號或相應證書;
3、其它形式合理獎勵。
(二)對會員的獎勵,由秘書長舉薦,常務理事會審批,依協會有關規定做出獎勵決定。
(三)凡受協會獎勵的企業和個人,協會優先為其發展提供服務。
(四)懲處:凡違反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懲處。
1、通報批評;
2、暫停會員部分權利;
3、取消會員資格。
(五)會員對處分有異議者,可向協會申請複議,複議期間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十一、會員註銷
(一)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1、申請退會的;
2、不符合會員條件的;
3、法人主體發生終止情形的;
4、不能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5、長期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的;
6、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二)會員申請退會,應向協會秘書處交回協會會員證書、牌匾。秘書處將用書面或其它形式告知研究結果。
十二、其它
(一)會員及協會資料隱私不得外泄,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糾紛或協會損失,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本協會會員如向外使用本協會名義作任何用途,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及審批後方可執行,如未獲協會書面及授權蓋章正式批准後而使用本協會名義作任何用途,本協會將不負與之相關所有事宜產生的各項法律責任,並向相關人員或機構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本協會為專業環保組織,非政治及宗教等組織;會員不適宜在一些有敏感團體內兼任工作。
一、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四、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五、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六、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八、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十、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十一、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二、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十三、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同意後方可任職。
十四、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十五、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十六、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為使個人、單位、團體組織的環保愛心人士捐贈和資助的基金使用管理規範化,充分發揮社會效益,推動環保事業發展,更好發揮本協會在環境建設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本協會資產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個人、企業捐贈;
(三)政府、機關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資金增值部分;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三、財務管理與監督
(一)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會費、資助,捐贈的專項基金分配,由會長辦公會審定。所有經費支付須由會長或秘書長簽字方能支付。
(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配備會計、出納,實施財務公開,堅持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五)實行收支兩條線,在銀行設立存款專戶,一切收支均通過銀行帳戶結算。
(六)本協會所接受的資助、捐贈的資金〈含物資折價款〉的使用,都要接受資助、捐贈者和社會的監督,每年都向有關部門提交財務及工作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
(七)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八)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經理事會確定。
五、凡是以慈善事業名義接受捐款捐物,均向資助、捐贈者出具憑證。資助捐贈數額較大的,頒發榮譽證書或舉行資助捐贈儀式。
一、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五、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一、本章程經自2012年9月1日起暫行。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華龍根綠環保協會理事會所有。
三、本章程自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