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中華醫院協會(ZHONG HUA HOSPITAL ASSOCIATION)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行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依法獲得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的社會組織。
中華醫院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衛生事業工作方針和政策; 維護會員和醫院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監督作用;提高醫院的管理水平,促進醫療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搭建了醫療衛生事業交流平台;推動醫院現代化建設科學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更好地為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協會更新理念,堅持“團結、創新、高效、奉獻、誠信”服務原則,營造了行業內有特色的社會團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中華醫院協會,英文(zhong hua hospital association)縮寫為ZHA,中華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行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依法獲得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的社會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衛生事業工作方針和政策; 維護會員和醫院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監督作用;提高醫院的管理水平,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推動醫院現代化建設、科學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更好地為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協會更新思想觀念,堅持“團結、創新、高效、奉獻、誠信”服務原則,營造了行業內有特色的社會團體,共同搭建醫療衛生事業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首都北京、西南成都及香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搞好對醫院的服務工作;
(二)開展醫院管理學術研究和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調研,為衛生行政部門決策提供論證和諮詢;
(三)編輯出版學術期刊、書籍及信息資料、音像製品,宣傳有關的方針政策、典型經驗和先進人物;
(四)開展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培養醫院管理人才,提高醫院管理人員的素質;
(五)評選、推薦、表彰優秀醫院管理成果和優秀人才;
(六)承辦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醫院標準的論證、評審及監督管理工作,為醫院提供人才培訓、決策論證、管理諮詢等中介服務;
(七)為醫院的基本建設、設備引進進行諮詢論證服務,對醫院建築及常用儀器設備等進行質量分析與評價;
(八)組織會員單位開展自律活動,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向政府反映醫院管理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醫院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促進醫院與社會各界及人民民眾的聯繫,促進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社會有關團體之間的聯繫與協作;
(十)加強與國內外醫院管理學術團體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國內及區域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興辦或管理與宗旨業務相關的服務實體,開展業務諮詢和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並具備下列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團體會員
1、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院;
2、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並與本會專業有關的機構、企業以及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等有關單位。
(二)個人會員
1、各級各類醫院正副院長及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管理者;
2、二級醫院以上中層幹部;
3、衛生相關產業團體法人代表及高級管理人員;
4、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三)名譽會員
熱心支持和贊助本會工作,對醫療衛生管理事業發展和對外交流作出重要貢獻、在管理方面有豐富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國內外專家或醫藥、醫械企業知名人士;
第九章 入會程式:
團體會員入會 符合入會條件的單位可直接向本會申請,也可向各專業委員會申請,填寫《團體會員申請表》,經單位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印章,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個人會員入會 由個人所在單位推薦,可向本會或專業委員會申請,填寫《個人會員申請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書》。
名譽會員入會 由會員單位或專業委員會或本會理事二人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發給《名譽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四)優先在本會的刊物、資料上發表作品;
(五)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評選活動;
(六)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三)參加本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及有關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或專業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吸收或除名會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聘任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時,經審查同意並經上級部門批准。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按不同管理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學術活動,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負責協會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協會管理與宗旨業務相關的經企業法人登記的經濟、技術實體取得的收入,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活動或服務按協定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經費收支由本會獨立核算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2009年12月18日經第一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原則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華醫院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