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衛生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技的普及與推廣,推動中國醫療衛生事業改革與發展,為會員和醫療衛生工作者服務,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中華衛生協會的主要業務包括:開展醫學學術交流,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開展醫療衛生項目的評價、評審和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評選和獎勵優秀醫療衛生成果,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向黨和政府反映醫療衛生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醫 協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衛生協會(簡稱中醫協)。
第二條 中華衛生協會是由國內從事醫療衛生行業的醫院、社區服務中心、健康管理機構、科研、教育機構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團體。
第三條 中華衛生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技的普及與推廣,推動中國醫療衛生事業改革與發展,為會員和醫療衛生工作者服務,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中華衛生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醫療衛生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醫療衛生機構和工作者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社會效益;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或組織制訂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行業統計,參與醫療衛生項目的評價、評審和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現代醫院制度,完善管理機制,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五)組織開展醫學學術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檢行評,規範行業行為,評選和獎勵優秀醫療衛生成果,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
(七)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部門醫療衛生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中國醫療衛生協會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從事醫療衛生以及相關行業機構,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三)個人會員
在醫療衛生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入會後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本會就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職時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贈或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 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相關詞條
-
中華精神衛生研究院
醫院簡介中華精神衛生研究院(南昌軍民醫院),始於1976年,是一家新型... "懸壺濟世、德術並舉"是中華精神衛生研究院(南昌軍民醫院)進取的精神。醫院...,中華精神衛生研究院(南昌軍民醫院)匯集眾多全國著名精神疾病專家,還與上海...
醫院簡介 醫院宗旨 醫院榮譽 科室介紹 醫療團隊 -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是經衛計委(原衛生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政部審核同意並報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國家一級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於2005年5月18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發展歷史 發展宗旨 會標說明 組織機構 機構人員 -
中華醫院協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簡介 協會章程 -
中華醫院管理協會
中華醫院管理協會(CHINA HOSPITAL MANAGEMENT of ASSOCIATION)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願組...
協會簡介 組織機構 協會章程 -
中華民族團結進步協會
中華民族團結進步協會是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國家民委主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綜合性社會團體。 中華民族團結進步協會匯聚了全國民族工作領域最...
協會發展 -
中華風濕骨病協會
協會簡介中華風濕骨病協會(英文名稱China Rheumatism...監督管理。協會宗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依法加強...人士,貫徹和宣傳政府制定的有關衛生、科學技術工作和風濕骨病防治工作...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 協會業績 工作展望 -
《中華醫學雜誌》
《中華醫學雜誌》是我國醫學期刊中刊齡最長的期刊之一、同時也是國內外影響較大的醫學科技期刊之一。自2001年改為半月刊,設有述評、專家論壇、論著、醫藥衛生...
刊物介紹 徵稿簡訊 內容評價 改為周刊 相關資料 -
中華精神疾病康復協會
2011年10月5日——7日在北京成功舉辦中華精神疾病康復協會第四屆學術年會。 2012年6月8日——10日在杭州成功舉辦中華精神疾病康復協會第五屆學術...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 工作展望 協會歷史 協會成員 -
浙江省總會計師協會
浙江省總會計師協會(Zhejiang Association of CFO)成立於1988年10月,其前身為浙江省總會計師工作研究會,現為浙江省省一級專業協會。
協會簡介 指導思想 組織結構 理事會 協會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