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中華女子協會(以下簡稱女協)是國內首家致力於女性博雅教育,女性慈善公益的非營利性服務機構。是中國女性慈善公益聯盟團體成員。女協理事會由女企業家、知名學者、慈善家、藝術家組成。目前女協擁有團體會員59個,個人直接和間接會員2000餘人,協會利用自身的文化優勢和社會資源,為女性保駕護航著,力塑造當代女性公益生活典範,提升女性內在氣質,發掘女性外在影響力,引領現代女性幸福生活!機構設定中華女子協會設有女性公益博雅教育、律師財團及資源整合研究諮詢中心,專門為會員、女性創業和女企業家發展中面臨的技術、資源和法律問題提供解決方案。中華女子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辦公室、法律部、教育部、會員部、宣傳部、對外合作部。機構發展中華女子協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女性會員、企業家服務。中華女子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主要有:辦公室、教育部、會員部、宣傳部、法律部、對外合作部和中華女子協會資源整合、法律財團研究諮詢中心。協會始終把廣大女性的需要作為工作重點,它是溝通女性問題與社會現象相互之間的橋樑;是培養、提高女性素質的大學校;是廣大會員們溫馨的家。2014年,中華女子協會取得了中國女性慈善公益聯盟的加入名額。為加強女性會員對外部社會變化的了解與創新意識,中華女子協會為會員曾多次開設博雅教育學習活動,以及帶領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參加公益慈善的交流合作,並出席參加了2014年第六次中國非公募基金會年會論壇,及多次公益高爾夫賽事。目前正在籌備2015年“幸福公益 智慧女人“大型論壇。此次論壇由多家基金會及女性醫院、知名大學聯合主辦。並且先後多次組團拜訪了女協內部團體會員的企業學習交了,並與女企業家進行了多次經驗交流。在二十一世紀,中華女子協會協會將在未來為會員搭建更有效的資源平台,專注女性博雅教育的提升和女性公益事業的發展,專心為廣大會員謀福利,在現有成績的基礎上開拓進取,與時俱進。面對新型女性問題的挑戰,勇於解決,積極面對。目前女協已和多家會所,教育機構和個相關單位及各企業家團體建立了比較穩固的聯繫。女協專注組織公益交流、博雅教育的工作。對內加強與廣會員的聯繫與溝通,在中國創新女性社會的新形勢下,使我們女協的女企業家會員能夠不失時機地站在社會發展的前列。
協會宗旨
中華女子協會的宗旨是“助力女性、幸福生活“即維護女協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女協會員的個人素養的提升和社會發展,守法自律,面向社會,為廣大女性會員服務。中華女子協會是博雅女性的家園,是公益女性的引航、是會員與自己溝通的橋樑,是聯繫會員與各界婦女,以及女企業家之間的紐帶,是培養、提高女性會員素質的大學校,是們溫馨的家。
主要工作
中華女子協會的主要工作是:專注女性博雅教育的實踐與女性公益的積極參與,弘揚女性公益事業,幫助更多女性,解決社會上遇到法律問題。同時為個人及團體會員提供財務諮詢,公益諮詢、法律諮詢、社會資源整合的重要工作。定期組織多種公益博雅課程,公益活動,提升女性個人修養的成長,團體會員企業更有效的發展,組織會員參加會公益項目交往活動,促進會員及女企業家與其他機構地區的企業之間的合作,擴大女性在生活活動事務中的話語權;維護個體會員及女企業家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為政府有關部門建言獻策等。
合作交流
中華女子協會 預期舉辦“幸福女企業家公益論壇”開展“優秀女企業家”、“協會十大博雅女性評選”“女性網際網路精英論壇”等。協會2014年還如期舉辦了“慈善高爾夫邀請賽“”中華女子協會慈善男女配對要請賽“等。曾先後與多家慈善機構,著名高校,知名商家會所合作,帶領會員與各合作單位進行深入交流,與一些企業家團體建立了友好往來和交流合作的關係
理事會
2013年3月30日,中華女子協會召開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和秘書長。理事會成員由社會個介優秀女企業家,慈善家,知名學者、藝術家組成。
協會章程
二0一三年三月
第一章總則本團體的名稱是:中華女子協會,英文名稱:CHINA FEMAL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各行業女企業家、慈善家、學者、藝術家和有關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企業和為女企業家服務。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企業和為女企業家服務,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女企業家守法、自律,發揮女企業家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關注社會女性群體發展中的難點、熱點問題,開展各種活動,引導和推動學習提升、創新與發展,促進女協會員隊伍的成長;
(三)開展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地區間的橫向溝通聯繫;
(四)組織多種形式和內容的培訓,提供諮詢、信息等服務,引導女協會員規範自身行為,不斷提高女協會員的綜合素質;
(五)推進婦女的創業活動,宣傳女協的先進事跡和成功經驗;
(六)組織會員參加國際交流、交往活動,促進女協與國外、境外企業的合作;
(七)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反映女性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為政府有關部門建言獻策;
(八)承擔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會員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由常設機構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