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總事字【1992】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現就工會興辦企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可以興辦為職工生活服務的第三產業,也可以興辦國家政策允許、社會需要的其它企業。
二、工會興辦企業應堅持為職工民眾服務,為推進工運事業服務,為促進改革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的宗旨。
三、工會興辦企業應遵循改革開拓,艱苦創業,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加強管理,遵紀守法、靈活經營,講究效益的方針和原則。
四、工會興辦企業的資金,可用工會結餘經費,事業發展基金,也可採取集資入股等多種方式解決。
五、工會興辦的企業,其從業人員主要是所在企事業單位的富餘人員、停工待業人員、困難職工家屬和社會待業人員,以及經勞動部門批准的其他人員。
六、工會興辦企業,應經縣級以上工會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
七、工會興辦的企業應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要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的監督和檢查。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工會應設定管理機構,統一管理興辦的企業。主管工會可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比例向所屬集體企業的稅前提取行政管理費。
八、工會興辦的企業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納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報經批准後給予定期的減免稅照顧。
九、工會興辦的企業的利潤分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主辦單位可從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開展工會工作。
十、工會興辦的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平調、挪用工會興辦的企業的財產、不得任意干涉其從事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十一、工會所屬的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工會現有的事業單位開展有償服務活動或其它經營活動,需報縣級以上工會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經核准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