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60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於2012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修正)
相關檔案
國家林業局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意見
林科發〔2013〕42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修訂並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科學指導全國林業科技推廣體系建設和林業科技推廣工作,全面提升林業產業和林農增收致富的科技水平,發展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建設生態文明,推動綠色增長,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重視林業科技推廣工作
1.明確林業科技推廣服務任務。緊緊圍繞現代林業建設科技需求,促進林業科技成果和實用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快推動種苗培育、造林綠化、森林撫育、經濟林、花卉、林下經濟、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退耕還林、濕地保護、荒漠化石漠化防治、林產品加工利用、林業機械、林業信息化、重點生態修復工程效益監測評估等技術和成果的轉化。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工作,把先進林業技術推廣套用於林業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
2.構建林業科技推廣服務體系。積極構建以國家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為主體,以社會推廣力量為補充的多元化林業科技推廣服務體系。鼓勵、引導和支持林業科研院校、林業生產單位、林業專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參與林業科技推廣工作,充實和加強林業科技推廣力量。大力推進林業科技與林業生產的緊密結合,提高林農套用先進技術的組織化程度。
3.推進社會參與林業科技推廣。支持符合條件的林業專業合作社、涉林企事業單位參與國家或地方林業科技推廣項目的實施。鼓勵科研教學人員深入基層開展林業技術培訓和指導服務,解決林業生產的實際問題。大力推行林科教、產學研、科技特派員等模式,引導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地方政府聯合建立林業科技園區和試驗示範基地,集成、熟化、推廣林業科技成果。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套用先進的林業技術,鼓勵和支持林業企業、林業勞動者和林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套用先進的林業技術。
二、完善國家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和隊伍建設
4.健全推廣機構設定。明確和落實各級國家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公益性定位,堅持“依法建設、政府主導、整體推進、統籌規劃”的原則,加強現有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建設,建立健全新的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實現各級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全覆蓋。根據林業生態建設任務、生產力建設布局、林業用地面積、林業資源分布特色、主導產業地位等,依法設立各級林業科技推廣機構。支持林業科技推廣機構開展標準化建設,其中縣級林業科技推廣機構按縣級行政區域分為重點站和標準站分別建設,鄉鎮林業工作站按照相關建設標準加強建設。
5.確定推廣機構職責。各級國家林業科技推廣機構要積極參與制訂本級林業科技推廣計畫並組織實施,充分發揮其在林業科技推廣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各級國家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公益性職責主要有:組織實施好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關鍵林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森林火災、野生動物疫情、林業有害生物及其他林業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防;林產品生產過程及產品質量諮詢技術服務;森林資源、荒漠化、石漠化、濕地、自然保護區、林業生態安全的監測服務;林業資源管理和林業生態建設技術服務;林業公共信息和林業技術宣傳教育、培訓服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6.合理設定人員崗位。根據所服務區域的林業生產建設任務、林業資源面積和結構、工作服務對象分布、服務手段、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人員編制,科學制定崗位職責,確保公益性職能的有效履行。省、市、縣級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崗位設定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鄉鎮林業工作站的科技推廣崗位應全部為專業技術崗位,縣級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80%,其他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70%。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並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水平考核,以滿足林業專業技術崗位的職責要求。國家規定的特定地區可聘用中專學歷或其他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人員。
7.加強推廣隊伍建設。建立公開公正、競爭上崗、擇優錄用的林業科技推廣人員錄用制度,最佳化隊伍學歷、年齡結構。加強崗位培訓教育,科學制定培訓規劃,提升推廣人員專業水平。鼓勵和支持在職技術人員研修深造,提高專業水平。建立和完善林業科技推廣崗位從業資格制度,對在縣、鄉從事林業科技推廣的專業技術人員,重點考評業務工作水平和推廣服務實效。改進和完善職稱評聘工作,在中高級職稱評聘時,加大縣、鄉鎮基層比例,對符合條件的縣、鄉鎮林技人員要優先推薦。推行林業科技推廣責任制度,實行林業科技推廣工作目標管理,強化崗位責任。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辦法,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建立推廣教授、推廣研究員制度,鼓勵科研教學人員深入基層開展林業技術培訓和指導服務。建立林業科技推廣工作激勵機制,鼓勵各地依法設立林業科技推廣獎,對在林業科技推廣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三、大力推動林業科技推廣工作
8.強化依法推廣準則。林業科技推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有利於林業可持續發展和增加林農收入;尊重林業勞動者和林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意願;因地制宜,推廣在本地區經過試驗示範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的林業技術;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統籌兼顧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重大林業技術的推廣應當列入國家和地方相關發展規劃、計畫,由林業科技推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組織實施。
9.探索多種推廣形式。林業科技推廣工作要緊密圍繞林業發展建設目標,不斷探索林業科技推廣方式方法,提高推廣效率。結合林業發展需要,建立主推品種、主推技術的發布制度,遴選發布一批先進、成熟、實用並適於當地推廣套用的主導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林業重點工程要積極套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切實提高工程建設科技水平。鼓勵和支持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涉林企業為林農提供技術服務。大力推行林業科技推廣首席專家—責任技術員—示範戶等服務模式,組織林業科技人員在關鍵林業生產季節深入山頭地塊開展技術服務,通過對林業重點縣、重點鄉鎮、重點林農的指導和服務,輻射帶動基層林業單位和廣大林農運用先進技術,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和科技貢獻率。積極推進林業科技推廣信息化建設,加大科技示範樣板建設力度,組織實施好國家和地方各級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為林業生產提供科技示範,努力做到實施一個推廣項目,建立一片示範基地,促進一個產業發展,帶動一方百姓致富。
10.加強林業技術普及。以提高林業從業人員素質為目標,進一步完善培訓制度,加強實用技術培訓。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單位等技術力量,加大科技推廣人員專業技術培訓力度,提高基層林業科技推廣人員專業水平。加強基層林業科技推廣人員、林農及其他林業經營者的實用技能培訓,充實林業產業重點鄉鎮技術骨幹力量,帶動從業者職業技能的全面提高。通過舉辦培訓班、製作科普宣傳掛圖、建設林業科技網站、編寫製作各種通俗易懂的林業實用技術手冊與光碟、組織科技趕集等形式,廣泛傳播林業科學知識,加強林業技術普及工作。
四、認真落實林業科技推廣保障措施
11.加強落實工作組織領導。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把貫徹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充分發揮領導和組織協調作用,儘快建立健全本地區林業科技推廣機構。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強化目標考核。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落實有關配套政策,切實保障對林業科技推廣工作的支持。要組織本地區、本單位幹部職工和廣大林業科技人員深入學習農業技術推廣法,掌握立法目的及其精神實質,做到準確理解、自覺遵守、嚴格執行。
12.建立推廣經費投入機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發揮政府在林業科技推廣投入中的主導作用,保障財政預算用於林業科技推廣的資金逐年增加。要通過多種渠道廣泛籌集經費,實施好國家林業科技推廣計畫項目,設立地方性林業科技推廣專項資金,對林業科技推廣項目、科技入戶工程、科技培訓、科技推廣網路建設等予以資金支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的投入,推動全社會用於林業科技推廣的資金持續穩定增長。各地要保證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特別是基層機構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等各項支出,並依法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抓緊會同相關部門,在考慮當地實際情況、產業結構、服務區域規模等因素的情況下,研究制定本區域內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履行法定職能所需工作經費,並依法納入財政預算,用於試驗示範、技術諮詢、技術培訓、科技下鄉等日常業務工作支出,從根本上保障林業科技推廣工作順利開展。
13.提高基層推廣人員待遇。各地要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收入分配製度和政策,保障和完善各級林業科技推廣人員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社會保險繳費、住房公積金等待遇。落實基層林業科技推廣人員工資政策,切實提高基層林業科技推廣人員的待遇,使基層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在崗人員的工資收入不低於基層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的平均水平。同時,要將基層林業科技推廣人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各項保險支出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為其紮根基層、服務基層提供保障。
14.改善基層推廣工作條件。加快林業科技推廣體系基礎設施建設,落實相關資金和政策,為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建設辦公業務用房,配備辦公、檢驗檢測、技術推廣、技術培訓等必要的設施設備和交通工具,切實改善基層林業科技推廣人員的工作環境與工作條件,提高科技推廣服務能力。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大地方財政投入力度,設立專門資金,用於基層林業科技推廣服務設施設備的更新完善。
15.加強落實工作監督檢查。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律規定和各級政府有關部署,積極爭取地方相關部門的支持,研究和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在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框架下,對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管理體制、崗位設定、上崗條件、職稱評聘、經費保障等方面的規定進行細化和落實,強化林業科技推廣的法律保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依靠和運用法律手段,切實維護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基層林業科技推廣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試驗示範場所、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不受侵害。要積極配合各級人大和政府,以基層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建設、職責履行、人員待遇、經費落實等情況為重點,加強對各地貫徹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情況的督導檢查。
法規內容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第三章農業技術的推廣與套用
第四章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使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儘快套用於農業生產,保障農業的發展,實現農業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套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用肥料、病蟲害防治、栽培和養殖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等。
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套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教育,振興農村經濟,加快農業技術的普及套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益的農業。
第四條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農業的發展;
(二)尊重農業勞動者的意願;
(三)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範;
(四)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
(五)實行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推廣機構與民眾性科技組織、科技人員、農業勞動者相結合;
(六)講求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套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套用先進的農業技術。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務院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等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範圍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技術推廣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十條農業技術推廣,實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民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國家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科技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一條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於公共服務機構,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
(二)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及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防;
(三)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檢驗、檢測、監測諮詢技術服務;
(四)農業資源、森林資源、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測服務;
(五)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和農田水利建設技術服務;
(六)農業公共信息和農業技術宣傳教育、培訓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根據科學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則以及縣域農業特色、森林資源、水系和水利設施分布等情況,因地制宜設定縣、鄉鎮或者區域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管理為主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業務指導的體制,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應當根據所服務區域的種養規模、服務範圍和工作任務等合理確定,保證公益性職責的履行。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設定應當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應當全部為專業技術崗位,縣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條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符合崗位職責要求。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聘用的新進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並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水平考核。自治縣、民族鄉和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專有關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其他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科技人員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實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對農民技術人員協助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活動,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農民技術人員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並發給證書。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的指導。
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推動、幫助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適應農村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開展農業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加快先進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普及套用。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將其科技人員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實績作為工作考核和職稱評定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面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民眾性科技組織,發揮其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
第三章
第十九條重大農業技術的推廣應當列入國家和地方相關發展規劃、計畫,由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會同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把農業生產中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列為研究課題,其科研成果可以通過有關農業技術推廣單位進行推廣或者直接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
國家引導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二十一條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與農業技術推廣。
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生產中套用先進的農業技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技術培訓、資金、物資和銷售等方面給予扶持。
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根據自願的原則套用農業技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迫。
推廣農業技術,應當選擇有條件的農戶、區域或者工程項目,進行套用示範。
第二十三條縣、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組織農業勞動者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其套用農業技術的能力。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林業、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支持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開展有關農業技術推廣的職業技術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和農業勞動者的技術素質。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農業技術培訓。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認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公益性職責,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農業技術,實行無償服務。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外的單位及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以實行有償服務,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進行農業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當事人各方應當訂立契約,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套用先進農業技術提供有關的技術服務。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以大宗農產品和優勢特色農產品生產為重點的農業示範區建設,發揮示範區對農業技術推廣的引領作用,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和現代農業建設。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國家逐步提高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應當保障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並按規定使該資金逐年增長。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撥款以及從農業發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的渠道,籌集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用於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中央財政對重大農業技術推廣給予補助。
縣、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根據當地服務規模和績效確定,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和改善縣、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和待遇,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保持國家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穩定。
對在縣、鄉鎮、村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應當以考核其推廣工作的業務技術水平和實績為主。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獲得必需的試驗示範場所、辦公場所、推廣和培訓設施設備等工作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示範場所、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不受侵害。
第三十一條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和縣級以上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有計畫地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組織專業進修,使其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其管理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考評。
各級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建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責任制度和考評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管理為主的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其業務考核、崗位聘用以及晉升,應當充分聽取所服務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服務對象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業務指導的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其業務考核、崗位聘用以及晉升,應當充分聽取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和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
第五章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向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的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法規定,強迫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套用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截留或者挪用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