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與操作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與操作指南》是許安標 著,由中國方正出版社於2008年10月1 日出版。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與操作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與操作指南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與操作指南》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進一步解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來,對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消防工作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消防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安全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修訂消防法成為迫切之需。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案》,修訂案將於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貫徹實施好消防法,加強消防法的學習宣傳,幫助廣大讀者準確理解消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參與立法的同志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與操作指南》,供大家學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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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立法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二部分 法律條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工作方針、原則、制度】

第三條 【政府職責】

第四條 【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消防義務】

第六條 【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消防規劃】

第九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的責任】

第十條 【消防設計檔案備案、抽查】

第十一條 【消防設計檔案審核】

第十二條 【未經審核,審核、抽查不合格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消防驗收、抽查】

第十四條 【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具體辦法】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分開】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條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和工作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

第二十五條 【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建築、裝修材料的防火性能】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條 【保護消防設施、確保消防通道通暢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的義務】

第三十條 【農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條 【特定季節和期間的地方政府消防義務】

第三十二條 【村委會、居委會的消防義務】

第三十三條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制度】

第三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的資質和要求】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 【加強消防組織建設】

第三十六條 【消防組織的形式】

第三十七條 【應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 【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四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

第四十一條 【志願消防隊】

第四十二條 【業務指導、調動指揮】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 【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火災撲救】

第四十五條 【火災撲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 【應急救援工作的統一領導】

第四十七條 【優先通行、優先運輸】

第四十八條 【消防車、艇以及消防器材等的專用性】

第四十九條 【消防費用負擔】

第五十條 【消防人員保障】

第五十一條 【火災調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五十二條 【地方政府及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火災隱患發現後的行政措施】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報告義務】

第五十六條 【依法行政,不得收取費用】

第五十七條 【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安全檢查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破壞消防設施、影響消防通道通暢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內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對違法行為給予治安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規進入、吸菸、使用明火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過失引起火災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關電器產品、燃氣用具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檔案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行政處罰程式】

第七十一條 【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 【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名詞解釋】

第七十四條 【生效日期】

第三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

森林防火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草原防火條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

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範

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高層居民住宅樓防火管理規則

廣播電影電視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鐵路消防管理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安部、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公安部關於對火災原因鑑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屬於申請複議範圍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火災統計工作的通知

關於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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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來,對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消防工作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消防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安全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修訂消防法成為迫切之需。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案》,修訂案將於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貫徹實施好消防法,加強消防法的學習宣傳,幫助廣大讀者準確理解消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參與立法的同志編寫了這本書,供大家學習參考。本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規劃室副主任許安標任主編,參與本書編寫的還有張元、汪鋒、曹前進、黃海華、李政、蔡人俊、張博聞、馬正平等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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