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持此類證書之一者,可按中方高等院校現行規定,申報中國的高等專科、本科院校。
第二條:喀方承認中方頒發的高中畢業證書。持此類證書並通過中國全國大學統考者,可按喀方高等院校的現行規定,申報喀麥隆的高等院校。
第三條:中方承認喀麥隆高等院校授予的大學學士(Licencet Bachelor)、碩士(Maitrise et Master)和博士學位。持此類學位證書者,可按中國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現行規定,分別申報中國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攻讀碩士和博士學位或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
第四條:喀方承認中國高等院校授予的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或科研機構授予的碩士和博士學位。持此類學位證書者,可按喀麥隆高等院校的規定,分別申報喀麥隆高等院校,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或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
第五條:中方承認喀方認可頒發的工程師、醫師以及其他職業技術文憑和證書。持此類文憑和證書者,可按中國的現行規定,按同等資格申請到中國高等院校或其它單位從事大學或大學後學習和科研工作。
第六條:喀方承認中方認可頒發的工程師、醫師、口腔醫師、藥劑師、獸醫師以及其他職業技術文憑和證書。持此類文憑和證書者,可按喀方現行規定,按同等資格申請到喀麥隆高等院校或其他單位從事大學後學習和科研工作。
第七條:雙方相互承認對方國家高等院校授予其教師的職稱。具有此類職稱者,可到對方國家高等院校任教和從事研究工作。
第八條:雙方同意按照本協定第一至第七條的規定,審議本國有關人員申請到對方國家高等院校學習、進修或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的資格。
第九條:雙方同意應對方要求,儘量將課程設定、學習期限、考試制度、文憑、職稱、學位證書的真實性等情況通報對方。
第十條:雙方同意及時向對方通報各自國家改革高等教育體制以及變更高等院校頒發證書、學位和職稱方面的信息和資料。
本協定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如一方要修改或廢除,需提前六個月以照會形式通知另一方。
時間
本協定於1994年5月4日在北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人民共和國 國家教育委員會 主 任 喀麥隆共和國高等教育部 部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