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材料工業部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出的議案,由於國家管理體制有所改變,決定建築材料工業部、建築工程部和城市建設部合併成為新的建築工程部。 1965年3月31日,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根據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提出的議案,為改進和加強對建築業和建築材料工業的領導,決定將建築工程部分設為建築工程部和建築材料工程部。 1979年4月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根據國務院總理華國鋒提出的議案,為加強對建材工業的領導,決定設立建築材料工業部、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部門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材料工業部,簡稱建材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曾經設定過的一個組成部門,它經歷了三次設定與合併,存在期間主要對我國的建築材料工業的生產和工作進行管理。

歷史沿革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0次會議,根據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提出的議案,由於重工業部的產業過多,難於全面兼顧,決定撤銷重工業部,分別設定冶金工業部、化學工業部和建築材料工業部,建築材料工業部以原重工業部管理的建築材料工業管理局為基礎進行組建。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出的議案,由於國家管理體制有所改變,決定建築材料工業部、建築工程部和城市建設部合併成為新的建築工程部。
1965年3月31日,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根據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提出的議案,為改進和加強對建築業和建築材料工業的領導,決定將建築工程部分設為建築工程部和建築材料工程部。1970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在下放管理的同時,將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建築工程部、建築材料工業部、中央基本建設政治部合併,成立新的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下設建築材料工業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1979年4月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根據國務院總理華國鋒提出的議案,為加強對建材工業的領導,決定設立建築材料工業部、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城市建設總局。1982年5月,國務院進行機構改革,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部委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決議》,建築材料工業部併入國家經濟委員會。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材料工業部正式走入了歷史。

主要職責

第一屆國務院的建築材料工業部(1956年5月-1958年2月)主要管理的範圍包括建築材料、非金屬礦產品和無機非金屬新材料三大部分。
第三屆國務院的建築材料工業部(1965年3月-1970年6月)直接領導和管理的工業有水泥及水泥製品,平板玻璃及工業技術玻璃,玻璃纖維及其製品,建築衛生陶瓷,矽酸鹽新材料,非金屬礦等。歸口管理的工業有磚瓦、石灰、砂石采場,防水保溫等材料工業。
第五屆國務院的建築材料工業部(1979年4月-1982年5月)業務範圍為:主管水泥、玻璃、建築衛生陶瓷、地方建築材料、新型建築材料、非金屬礦及其製品、建材及非金屬礦專業機械等,以及為工農業生產和國防尖端服務的無機非金屬新型材料的生產、建設、科研、學校教育、進出口、對外經援等工作,負責建材產品的分配和銷售。

組織結構

在第一、三、五屆國務院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材料工業部分別設定如下:

第一屆國務院 第三屆國務院 第五屆國務院
1956年5月-1958年2月 1965年3月-1970年6月 1979年4月-1982年5月
辦公廳 辦公廳 辦公廳
計畫司 計畫司 計畫局
財務司 中共建築材料工業部政治部 財務勞資局
幹部司
政策研究室
勞動工資司
人事局
教育司
生產綜合局
設計司
外事局
技術司 科學技術局 科教局
機械動力司 非金屬礦局 非金屬礦局
基本建設司 基本建設局 基建局
地方工業局 地方材料局 地方材料與新材料局
供應局 物資供應局 供應分配局
水泥工業管理局 水泥局 水泥局
玻璃陶瓷工業管理局 玻陶局 玻陶局
建築安裝局

地質局

監察局

安全技術監察局

銷售局

行政司

歷任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材料工業部設定的三個時間段內,共有兩位部長:
1、賴際發(1956年5月-1958年2月,1965年3月-1970年6月)
2、宋養初(1979年4月-198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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