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於2007年5月31日,中央正式批准設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主要職能是進行宣傳、教育,進行制度的建設、機制體制的創新,以及在反腐敗上抓一些源頭性的工作,在全社會開展廉潔教育,加強對廉政文化建設的指導,宣傳預防腐敗的辦法和措施,提高社會各界防範和抵制腐敗的能力。

成立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

首先,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是堅持反腐倡廉戰略方針,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需要。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國共產黨確立了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認真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反腐敗三項工作格局,並取得比較明顯成效。在實踐中反腐敗鬥爭又從側重懲治逐步轉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軌道。進入新世紀新階段,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民主法制不斷健全,精神文明建設不斷加強,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加大預防腐敗力度的條件基本具備,時機比較成熟。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審時度勢,確定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戰略方針,部署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大任務,預防腐敗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設立專門的國家預防腐敗機構,是貫徹反腐倡廉戰略方針,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組織措施。
從實際工作情況看,各地區、各部門在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中,加強教育、完善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在預防腐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一是綜合協調機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形成預防腐敗的合力,影響了一些涉及多個部門的預防腐敗的重大改革措施深入推進。二是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中的預防腐敗工作,缺乏組織指導,導致預防腐敗工作沒有涵蓋全部社會生活,影響了預防腐敗工作的整體效果。三是由於缺少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這項工作專業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有待提高。因此,設立專門的國家預防腐敗機構有利於對預防腐敗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整體推進,是更加有效開展預防腐敗工作的需要。
其次,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是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需要。2003年10月,第5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部《公約》匯集了世界各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治理腐敗的經驗,提出預防和打擊並重的原則,強調在打擊腐敗的同時,要綜合運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種手段來預防腐敗。2005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批准了《公約》。這樣,設立專門預防腐敗機構就成為我國履行《公約》的一項組織措施。

成立時間表

2003年12月10日,中國由監察部、外交部委派代表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經中央同意,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15個部門,組成了研究實施《公約》工作協調小組。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形成了報送中央的《關於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並解決相關重要問題的意見》,其中的建議之一是“設立國家預防腐敗局”。

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的揭牌儀式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的揭牌儀式

2005年6月,中央原則同意了該意見。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批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章的兩個條目專門提到“預防腐敗政策”。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機構”以預防腐敗,並賦予這些機構“必要的獨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資和專職工作人員”。公約強調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預防和打擊腐敗”的反腐敗宗旨,創設了腐敗犯罪所得資產的追回措施,規範了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內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協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訴訟的移交、執法合作、聯合偵查和特殊偵查手段等條款。

2006年1月,中央紀委、監察部成立專門工作小組承辦這項工作,提出了初步方案。這個方案經中央紀委、監察部認真研究後上報中央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07年3月,中央編辦將《關於設立國家預防腐敗局的請示》呈報中央審批。5月31日,中央正式批准設立國家預防腐敗局。

機構設定

根據中央批准的“三定”方案,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由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兼任,副局長設兩位,其中一位由監察部副部長兼任,另設一位副部長級的專職副局長。國家預防腐敗局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承擔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日常工作。該辦事機構核定行政編制30名,其中20名從中央紀委、監察部己有行政編制中劃轉,新增10名。同時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又是中央紀委、監察部內設的預防腐敗室,由國家預防腐敗局專職副局長兼任中央紀委、監察部預防腐敗室主任。在目前中央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的體制下,這樣設定既有利於形成工作合力,又可減少編制,節約行政成本

主要負責人簡介

馬馼馬馼

馬馼,局長,河北吳橋人,大學學歷。1968年7月參加工作,1972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68年7月至1978年9月,在內蒙古巴彥淖爾盟烏拉特前旗蘇獨侖公社任大隊副主任、公社革委會副主任。

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南開大學歷史系中國史專業學習。

副局長屈萬祥副局長屈萬祥

副局長:屈萬祥

京市人,大學學歷。1969年2月參加工作,1972年加入中國共產黨。

1969年至1973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50軍服役。
1973年至1974年,在北京二七機車車輛工廠工作

1974年至1979年,在中央組織部乾審局工作。

副局長崔海容副局長崔海容

副局長:崔海容
安徽懷遠人,大學學歷,1972年11月參加工作,197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2年11月至1976年5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441部隊服役。
1976年5月至1979年7月,在內蒙古阿拉善左旗通古淖爾林場任副場長。
1979年7月至1981年7月,在寧夏教育學院中文系學習。

主要職責

國家預防腐敗局主要職能是進行宣傳、教育,進行制度的建設、機制體制的創新,以及在反腐敗上抓一些源頭性的工作。根據中央的批覆,國家預防腐敗局的職責有三項:

第一項職責是負責全國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建立預防腐敗協調機制。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全會關於預防腐敗的工作部署,組織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抓好分工協作,建立相關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參與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組織實施工作;二是加強綜合規劃,統籌安排,有計畫、分步驟地推進預防腐敗工作。要組織有關部門採集和研究分析腐敗狀況以及與腐敗相關的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要分析識別腐敗高風險的領域和部位,建立反映廉政狀況的指標體系;要及時匯總相關信息,定期分析評估各地區、各部門預防腐敗工作情況和效果,提出工作規劃和建議;三是搞好政策制定和制度建設,充分發揮政策的指導作用和制度的保證作用。通過組織評估改革措施的廉政風險,推動建立腐敗預警機制,將預防腐敗的要求體現在有關改革措施和政策規定之中。廣泛聽取各部門、相關社會組織、專家學者和人民民眾意見,集思廣益,制定和組織制定預防腐敗政策和法規制度,提高這項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水平;四是強化檢查指導,推動工作落實。加強對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關於預防腐敗的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以及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注意發現工作中的問題和不足,及時研究提出改進和解決的對策;搞好分類指導,組織開展預防腐敗措施的試點工作;嚴格責任考核,強化責任追究。
第二項職責是協調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防治腐敗工作。這是國家預防腐敗局一項有特色的職能,也是預防腐敗工作進一步深化的重要體現。以往我們還沒有一個專門機構負責在社會領域中開展預防腐敗工作。腐敗不僅發生在黨政機關、公共領域和公職人員中,也會發生在各種非公共領域、私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中;不僅出現在國內交往中,也會出現在國際交往中。這是國際社會的共識。《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對加強私營機構的防治腐敗工作作出了規定。預防腐敗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做好的工作。在社會領域開展防治腐敗工作是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預防腐敗局在這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提出企業、事業單位開展預防腐敗工作的指導性意見;協助有關行業組織建立行業自律制度和機制;在商務活動領域防範商業賄賂;在農村自治組織和城市社區開展預防腐敗工作;在全社會開展廉潔教育,加強對廉政文化建設的指導,宣傳預防腐敗的辦法和措施,提高社會各界防範和抵制腐敗的能力。
第三項職責是負責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和國際援助。這項職責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締約國預防腐敗機構的要求。在人員、資金跨國流動日趨頻繁的全球化背景下,許多腐敗問題單純依靠一國的力量難以解決,加強國際合作和國際援助已經成為有效防治腐敗的重要手段。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在《公約》框架下,根據中國對外工作的需要以及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借鑑國外預防腐敗的經驗,改進國內預防腐敗工作;在符合中國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爭取技術支持和相關幫助;對其他國家的預防腐敗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與國際組織和相關國家開展積極、穩妥的信息情報交流;加強各種國際交往中的預防腐敗工作,維護國家形象。

成立的意義

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的新聞發布會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的新聞發布會

國家預防腐敗局是我國第一次設立的國家級專門預防腐敗的機構,必將促進我國預防腐敗工作進一步深入開展。

一是有利於協調各部門預防腐敗的相關工作,形成預防腐敗的整體合力。國家預防腐敗局首要的職責是負責全國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隨著改革的深入,有些根本性、綜合性的從源頭上預防腐敗措施,需要多個部門協同配合才能有效實施,國家預防腐敗局可以在其中發揮組織協調作用,保證目標的實現。

二是有利於拓展工作領域,形成全社會預防腐敗的良好局面。國家預防腐敗局的工作範圍除了涵蓋黨和國家機關外,還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各類社會組織納入了統一協調、綜合指導的範圍,拓展了預防腐敗的工作領域和覆蓋面,有利於增強預防腐敗工作的整體效果。
三是有利於增強預防腐敗能力,提高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我們就有了一支專門的隊伍,能夠長期專注於預防腐敗工作。通過採集、分析有關信息,建立反映廉政狀況的指標體系,深入腐敗高風險的領域和部位,建立腐敗預警機制,推動制定、實施預防腐敗的法規制度和政策措施,積極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從而提高預防腐敗的前瞻性、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是有利於加強預防腐敗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腐敗是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課題。通過國際交流與合作來預防和打擊腐敗,是國際社會的共識。加強這方面工作,有助於形成對中國反腐敗有利的國際輿論環境,有利於借鑑國際社會預防腐敗的經驗,促進國內的反腐倡廉建設。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是中國履行《公約》規定義務的重要體現,展示了中國負責任大國的良好形象,向全世界展示了我們黨和國家預防腐敗的堅強決心和有力措施,對中國今後開展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將產生重要而積極的影響。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還使中國開展預防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和國際援助有了歸口機構,有利於這項工作的統籌規劃,統一部署和協調行動。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