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村民委員會是農村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民眾性自治組織,其產生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
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村委會的組成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釋義
本條是對村委會成員的人數和構成的要求的規定。
1.關於村委會成員的人數。村委會作為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為了完成所承擔的各項任務,需要相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從試行法施行過程中各地反映的情況看,這一規定是比較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的。村委會的成員既不宜過多,也不宜過少。村委會由多少人組成比較合適,主要應當考慮兩個因素:一是便於自治,能夠完成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的各項任務;二是要儘量減輕農民的負擔。之所以要對村委會成員的數量規定一個幅度,是由於我國農村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條件及村民的人口數量、居住狀況差別也很大,相應地,村委會所承擔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來說,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會承擔任務重的,村委會成員應當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會承擔任務輕的,村委會成員可以少一些。村委會成員少的可以為三人,多的可以達到七人,但不能少於三人,也不能多於七人。具體人數,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為了便於討論決定問題,村委會成員應為單數。
2.關於村委會成員的構成。根據本條規定,村委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兩點考慮:
一是擔任村委會成員,要辦理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並協助上級政府進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會事務的管理權,這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利。我國憲法對保障少數民族以及婦女的權利都有特殊規定。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村委會組織法的這一規定是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具體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實際需要。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狀況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雜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關係。在我國農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當數量。一個村有幾個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習慣和利益存在一定差異。在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如果沒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就不便於村委會開展工作,不便於村民實行自治。在這裡應當注意的是,村委會組織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既包括在漢族村民集中的村中,應有少數民族村民擔任村委會成員,也包括在一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的村中,應有人數較少的漢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擔任村委會成員。同樣,村委會成員中如果沒有婦女,許多需要發動婦女參加或直接涉及婦女權益的工作就不易開展,也不利於村民自治。
3.關於村委會成員的補貼。村委會是農村基層自治性組織,不是一級政權,也不屬於國家機關。因此,村委會成員有別於政府公務員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從國家領取工資。但村委會成員從事村委會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時間和精力,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村委會成員的補貼,可以從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決,也可以從集體經濟上交村委會的收益中解決。
補貼方式可以採用固定補貼的辦法,也可以採用誤工補貼的辦法。固定補貼,就是規定一年補多少錢。誤工補貼,就是根據村委會成員辦理村委會的事務實際占用的工作時間,給予適當補貼。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如何才能做到適當補貼,應當同本村的經濟狀況和村委會成員所承擔的任務結合起來考慮。一般來說,對村委會成員的補貼,應當大體相當於當地相同勞動力的平均收入。補貼太高,增加村民的負擔。補貼太低,影響村委會成員的切身利益,不利於調動村委會成員的積極性,也不利於自治工作的開展。經濟狀況較好、村民個人收入較高的地區,補貼相應可以高些;反之,補貼相應低一些。村委會成員所承擔的任務重的,補貼可以適當高些;反之,可以適當低些。總之,補貼的問題要從實際出發,不應“一刀切”,也不應互相攀比。
關於村委會成員補貼問題,是目前農村中廣大農民十分關注的問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村委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向全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村民來信反映本村的村委會成員採取種種手段,向村民多收錢,多拿多占。對此,村民意見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現矛盾激化的情況。為此,有的人建議,村委會組織法應對村委會成員的補貼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立法中考慮到:一是我國各地的情況差異很大,對此難於作出具體規定;二是補貼問題屬於村民自治範圍,法律可以不作規定。為了避免補貼過高的情況,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由村民會議決定。這樣,可以避免在補貼問題上由少數村委會成員說了算的狀況,有利於村民對村委會的監督。
發展歷史
1980年廣西宜山、羅城兩縣的農民自發的組成了一種準政權性質的民眾自治組織即村民委員會,至此標誌著人民公社化以來的生產大隊的行政管理體制開始解體,此時的村委會的功能在此只是協助政府維護社會的治安;之後河北、四川等省農村也出現了類似的民眾性組織,並且越來越向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擴展。1982年大陸的憲法確認了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因此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據。1988年6月1日大陸《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始試行,之後約有60%的行政村初步實行了村民自治,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稿正式頒布實施,從民主原則到公民行為經歷了巨大的歷史跨越,也是大陸自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政治生活的最大變化。從1988年村委會組織法試行至今,大陸地區絕大部分農村進行了3至4次村委會選舉,選舉的規範化、民主化程度有一定的提高。
作用
在大陸民主政治建設和民主化道路的起步選擇定位上,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論。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後難,還是自上而下、先難後易,選擇漸進之路還是一步到位的激進之路,一直多年來一直在探討。有人認為村不是一級政權,村民自治還是政權之外的改革,而不是政權之內的改革;有的斷言“實質意義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實現的”,另外還有其他很多觀點。但不管怎樣,村民委員會直接選舉為農村政治生活的一次變革,也是農村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由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結束了村幹部長期以來由上級任命的歷史,把村幹部的選舉任用權交給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體制和生產大隊體制,改變了村幹部只接受來自上面的指令、只對上級負責的狀況,使村幹部有可能傾聽來自農民民眾的聲音和接受村民的監督。理論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決定、自主辦理,改變了過去政府包辦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農村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
班子成員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一個行政村的村民委員會通常設村民委員會主任(即村長)1人、副主任兼治安委員1人和婦女委員1人。成員的產生,在經歷“行政村合併”以後班子的產生,改變了過去實際由上級委任而形式上選舉走向由村民民主選舉。少數地區選舉過程異常激烈,相當多地方出現賄選等不正常現象,但官方正在致力於糾正這種弊端。
待遇
由於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沒有終身制。村委會成員不屬於國家幹部,屬於地方自治機構,不能由政府財政支付工資。 職務收入由村民決定和支付,在某些貧窮的村莊村委會成員基本上沒有相應額外收入,所以村委會成員大部分還是靠自己的務家務工收入為主。現在越來越多的富裕企業家開始競選村委會職位,他們往往也不需要村民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