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保密局是一個負有檢查,督促各政府機關履行《保密法》的行政主管部門。它可以明確政府機關的各類檔案,匯報、報告,統計數據等材料的機密等級。同時還可以對所有涉及秘密以上的檔案和部門行使督察檢查以及指導的權力,依法要求該部門執行《保密法》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職責
國家保密局既是保密委員會辦事機構,又是依法主管保密工作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職能,監督、檢查《保密法》及其保密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委、省人民政府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命令、決定,制定具體落實的措施。
(三)制定和組織實施國家保密工作計畫,提出改進和加強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議。
(四)擬定保密法規,經立法機關批准後頒布;制訂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保密規章制度;負責保密法規的解釋。
(五)指導、協調黨、政、軍、人民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保密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各機關、單位對國家秘密事項依法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工作;負責依法對國家秘密的有關密級鑑定工作。
(七)制定保密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寫、審定保密宣傳材料;負責指導保密工作調研和理論政策研究。
(八)指導和組織有關各單位依法對領導幹部和涉密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制訂保密幹部和涉密人員的培訓計畫,組織編寫教材和實施培訓工作。
(九)組織開展保密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泄密事件進行查處;組織或參與對重大的或跨地區、跨部門泄密事件的查處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對國家秘密的泄露採取補救措施。
(十)制訂保密技術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申報和管理保密技術經費,組織實施保密技術研製、開發、推廣套用工作;指導黨政保密電話專網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計算機網路信息安全管理的保密工作,負責對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審批和年審,組織實施對通信及辦公自動化保密技術檢查,負責對涉密計算機網路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對外經濟合作中向境外提供資料的保密國家保密局
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駐境外機構和公司保密管理工作;根據政府授權,代表政府處理有關涉外保密工作。
(十三)負責對攜帶秘密級國家秘密出境的審批、簽發《國家秘密出境許可證》工作。
(十四)檢查、指導全市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秘密載體定點複製單位的審批,核法《國家秘密載體複製許可證》;負責指導測繪資料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五)會同教育部門負責教育考試保密工作。
(十六)負責指導各單位保護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
(十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