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議定書》由序言、10條正文和《關於議定書的三個附屬檔案的協定》組成。《議定書》規定:雙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礎上進行交流和合作活動,在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領域相互合作,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系統的影響、城市環境的改善、大自然的保護、環境立法、環境管理、環境經濟以及雙方感興趣的其他領域。合作的方式包括:互派人員,交換資料,合作研究,交換和提供用於測試、鑑定等目的的樣品、試劑、原料、數據資料、儀器和部件,等等。該議定書的有效期為5年。經雙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和延長。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美利堅合眾國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合作議定書
(簽訂日期1980年2月5日 生效日期1980年2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美利堅合眾國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雙方)根據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華盛頓特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為促進雙方在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領域的合作和協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雙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礎上進行交流和合作活動。
第二條 雙方同意在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領域相互合作。在諸如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系的影響、城市環境的改善、大自然的保護、環境立法、環境管理、環境經濟,以及雙方感興趣的其它領域,可進行合作。
第三條 雙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1.互派科學家、學者、專家和代表團;
2.交換和提供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情報資料;
3.對雙方感興趣的課題進行合作研究;
4.聯合組織學術會議、討論會、講座和訓練班;
5.交換和提供用於測試、鑑定和其他目的的樣品、試劑、原料、數據資料、儀器和部件;
6.雙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四條 雙方應對有關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工業企業、大學及其他單位間發展往來和合作,予以鼓勵和提供方便,並協調這些活動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協調中方參加部門根據本議定書進行的合作活動,美利堅合眾國環境保護局應協調美方參加部門根據本議定書進行的合作活動。
第五條 根據本議定書所進行的合作活動應視雙方所能獲得的經費和人力而定。
關於上述活動的具體任務、職責和條件,包括支付費用的責任,應由雙方逐項商定。
為進行合作所必需的一切書面資料、情報資料、參考標準、試劑和樣品,除另有商定者外,應予免費交換。
第六條 為協調本議定書之活動,應設立一個由雙方組成的工作小組。每方各指定三人為工作小組成員,其中由一人擔任兩組長之一。雙方各自指定的組長可通過通信聯繫,就採納、協調和執行合作活動以及其它有關事宜作出決定。必要時,經雙方組長同意可不定期地召集工作小組會議,磋商執行本議定書的有關事宜。
第七條 經雙方同意的具體活動以及進行這些活動的條款,包括經費的安排應列入本議定書的附屬檔案內。新的合作項目將由兩組長經通信聯繫予以確認,並將這種新的協定作為本議定書的附屬檔案。
第八條 由本議定書的合作活動所產生的科學技術情報,除按本議定書在附屬檔案中同意另作處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徑和雙方的正常程式提供世界科學界使用。
第九條 根據本議定書所屬的一切活動,應在按前述科學技術協定而建立的美、中科學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的指導下進行。
第十條
一、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時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經雙方一致同意,本議定書可予以修改和延長。
二、本議定書的終止並不影響根據本議定書正在進行的具體活動的效力和期限。
本議定書定於一九八〇年二月五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美利堅合眾國
國務院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局
領導小組辦公室
代 表 代 表
李 超 伯 道格拉斯·科斯特爾
(簽字)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