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

196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在北京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兩國“一致認為,兩國間久懸未決的邊界問題,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問題”,兩國政府“根據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克服了種種困難,終於順利地全面地解決了兩國邊界問題”。

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

新中國初期,中緬邊界的大部分已經劃定,只有北段尖高山以北的一段、中段南畹河和瑞麗江匯合處的勐卯三角地區、南段阿佤山區一段存在著未決的問題。

在中緬雙方多次的交涉、談判,在雙方互諒互讓中於1960年1月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關於兩國邊界問題的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之間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條約》。

1960年10月吳努總理與周恩來正式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邊界條約》為和平解決邊界問題做出了良好的範例。

內容

條約共12條,主要內容:

(1)雙方同意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一段未定邊界,除片馬、古浪和崗房地區外,按傳統習慣性定界,並且確認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東南端終點的劃界原則;

(2)緬甸同意把屬於中國的片馬、古浪、崗房地區歸還中國;

(3)雙方決定廢除緬甸對屬於中國的猛卯三角地(南坎)所保持的“永租”關係,中國方面同意把這個地區移交給緬甸,緬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兩國的滇緬南段界務換文規定屬於緬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轄區劃歸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

(4)為了便於雙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顧當地居民的部落關係和生產、生活上的需要,雙方對1941年換文劃定的界線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調整;

(5)放棄1941年6月18日中英兩國政府換文規定的,中國參加經營緬甸爐房礦產企業的權利該條約1961年1月4日起生效,中緬邊界條約的簽訂,兩國全部邊界的正式劃定。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緬甸聯邦總統,
一致認為,兩國間久懸未決的邊界問題,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問題;在兩國先後取得獨立以後,兩國之間傳統的友好睦鄰關係獲得了新的發展;1954年兩國總理共同倡議了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作為兩國關係的指導原則,更大大促進了兩國的友好關係,並且為兩國邊界問題的解決創造了條件;
滿意地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歷屆政府根據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克服了種種困難,終於順利地全面地解決了兩國邊界問題;
雙方堅信,兩國間全部邊界的正式劃定,並且成為一條和平友好的邊界,不僅是中緬兩國友好關係進一步發展的里程碑,而且也是對維護亞洲和世界和平的重大貢獻;
為此,雙方決定在1960年1月28日周恩來總理和奈溫總理簽訂的關於兩國邊界問題協定的基礎上,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緬甸聯邦總統特派總理吳努。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 根據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和友好互讓的精神,緬甸聯邦同意把屬於中國的片馬、古浪、崗房地區(面積約為153平方公里,59平方英里,如附圖所標明)歸還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意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兩國政府換文來劃定從南帕河和南定河匯合處到南卡江和南永河匯合處的一段邊界,但是本條約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調整除外。
第二條 鑒於中緬兩國的平等友好關係,雙方決定廢除緬甸對屬於中國的猛卯三角地(南碗指定區)所保持的“永租”關係。考慮到緬甸方面的實際需要,中國方面同意把這個地區(面積約為220平方公里,85平方英里,如附圖所標明)移交給緬甸,成為緬甸聯邦領土的一部分。作為交換,同時為了照顧歷史關係和部落的完整,緬甸方面同意把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兩國政府換文的規定屬於緬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轄區(面積約為189平方公里,73平方英里,如附圖所標明)劃歸中國,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第三條 為了便於雙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顧當地居民的部落關係和生產、生活上的需要,雙方同意對1941年6月18日中英兩國政府換文劃定的界線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調整,把永和寨和龍乃寨劃歸中國,把羊柏寨、班孔寨、班弄寨和班歪寨劃歸緬甸,使這些騎線村寨不再被邊界線所分割。
第四條 中國政府根據一貫反對外國特權和尊重其他國家主權的政策,聲明放棄1941年6月18日中英兩國政府換文規定的,中國參加經營緬甸爐房礦產企業的權利。
第五條 締約雙方同意,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的一段邊界,除片馬、古浪、崗房地區以外,按照傳統的習慣線定界,也就是從尖高山起,沿著以太平江、瑞麗江、怒江、西靖丹以上的獨龍江為一方、恩梅開江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向北,直到在西靖丹以西獨龍江南岸的一點,由此跨過獨龍江,然後繼續沿著以西靖丹以上的獨龍江和察隅河為一方和除西靖丹以上的獨龍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係為另一方的分水嶺,直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為止。
第六條 締約雙方確認,從尖高山到南帕河和南定河匯合處以及從南卡江和南永河匯合處到中緬邊界東南端終點南臘河和瀾滄江(湄公河)匯合處的兩段邊界,過去已經劃定,無需加以更改,界線如本條約附圖所標明。
第七條 一、根據本條約第一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的一段邊界線的位置如下:
⑴從尖高山(木浪凸)起,界線沿著以太平江(大盈江)、龍川江(瑞麗江)、怒江(薩爾溫江)為一方、恩梅開江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向北轉東南再向東北行,經過水城山口(馬赤伊車特山口)、班瓦山口、大沙明山、派賴山口(耶冒隆古基特山口)、茨竹山口(拉桂山口),到楚衣大河(楚衣和大河)源頭。
⑵從楚衣大河源頭起,界線沿楚衣大河西北行,到該河和從北面流來的該河一支流的匯合處,即沿該支流北行,到以片馬河(唐恰因河)的支流為一方、王克河(莫庫河)及其支流楚衣大河為另一方的分水嶺上的一點,轉沿該分水嶺西行,經馬赤洛瓦底(2423公尺,7950英尺),再轉北到片馬寨以西穿過片馬河,沿山脊北行,經魯克桑坂山並穿過乾河(康好河)到吳中河(瓦索考河),然後沿吳中河西行到該河和小江(瑙漳卡河)匯合處,再溯小江北上,到該江和大巴底河(保德河)匯合處。從此,界線經過崗房寨以北,大體向東再向東南,沿著以小巴底河(泡西河)、吳中河為一方、大巴底河為另一方的分水嶺,直到怒江和恩梅開江分水嶺上的一點。
⑶從怒江和恩梅開江分水嶺上的上述一點起,界線沿著以怒江、西靖丹以上的獨龍江為一方、恩梅開江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大體向北,經過加俄都山口(沙燕山口)、沙拉山口、嗚克山口(納開山口)、泥自谷山口(吉吉薩拉山口)、考赤薩拉山口、瓊吉山口、麻吉赤山口後,再向北大體轉西行,經阿弄山口、麥瓦山口、邦唐山(邦唐拉孜)、容朗山口、柯拉拉孜,到土色邦拉孜。
⑷從土色邦拉孜起,界線沿山脊大體西北行,經2892公尺高地和2140.3公尺高地,到西靖丹以西獨龍江南岸的一點,由此跨過獨龍江,到獨龍江和它的北邊一支流的匯合處,然後沿山脊向西北,到扛丹拉孜(龍戛旁)。
⑸從扛丹拉孜起,界線沿著以西靖丹以上的獨龍江為一方和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不包括西靖丹以上的獨龍江)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大體向北再西北行,經過薩拉山口、聰惹山口(阿曼三山口)到宇朗山口。
⑹從宇朗山口起,界線沿著以察隅河為一方和伊洛瓦底江上游支係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大體向西南行,經過貢拉山口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
二、根據本條約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東南端終點的一段邊界線的位置如下:
⑴從尖高山起,界線沿著以太平江上游支系、勐戛河、大巴江上游支係為一方、恩梅開江下游支係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大體向西南,經大丫口(隴牽克特),轉西北到小雀丫口(大巴枯克特)。
⑵從小雀丫口起,界線順大巴江、勐戛河,再溯石竹河(巴乃卡,上游名卡同卡),到石竹河源頭。
⑶從石竹河源頭起,界線沿著以勐來河為一方、巴窯卡河、瑪li卡河、南山河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向西南轉西,到拉沙河源頭。
⑷從拉沙河源頭起,界線順拉沙河、溯穆雷江和羯羊河(既陽江),經馬脖子(阿路克特),順南奔江南下,到南奔江和太平江匯合處,再溯太平江東行,到太平江和枯利河匯合處以西的小山樑和太平江相遇處。
⑸從太平江和上述小山樑相遇處起,界線沿著以枯利河、戶撒河(南撒河)、南碗河的支流為一方、枯利河以西的太平江支流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到邦千山(板凳山)。
⑹從邦千山起,界線向南接金跌河,然後順該河和南窪河(乓嶺河),到曼允海寨東南、弄沙寨以北南窪河南岸一點,然後以直線向西南,轉南行,到南灑河(曼丁河),從此順過去劃定界線時南灑河的河道到該河和南碗河匯合處,再順當時南碗河的河道到該河道和當時瑞麗江的河道匯合處。
⑺從過去劃定界線時南碗河和瑞麗江的河道匯合處到瑞麗江和畹町河(南陽河)匯合處,界線的位置如本條約附圖所示。從此,界線溯過去劃定界線時畹町河的河道和衛上河,然後轉西北沿南遮河(南色河)一支流到和南遮河匯合處,從此溯南遮河東行,經青樹丫口,再沿勐龍河和過去劃定界線時勐古河(南戈河)的河道,溯南開河和南邦瓦河,經一丫口,然後沿曼辛河〔南棒河,上游名南跌河(南勒普河)〕,到和怒江匯合處,從此溯怒江東行直到和地界溝(南捫河)相遇處。
⑻從怒江和地界溝相遇處起,界線向南沿地界溝而行,然後沿以勐棒河(南朋河上游)為一方、怒江的支流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向西南轉南到炮樓山。
⑼從炮樓山起,界線向東南沿瓦窯溝、麥地河南面的坡嶺、板橋河和小鹿場河(新寨溝)而行,直到小鹿場河的源頭。從該河的源頭直到南帕河和南定河匯合處,界線的位置如本條約附圖所示。然後。界線溯南定河東行約4公里(約3英里)後,即向東南沿公母大山(來興山)西北山坡到公母大山山頂。
⑽從公母大山山頂起,界線向東南沿恭勐河(南澇沙河)一支流,到和從東南流來的另一支流匯合處,再溯後一支流到馬落寨西北的一點。從此,界線以直線到馬落寨西南一點,再以直線穿過雲興河(南大河)的一條支流,到上述支流和雲興河另一支流匯合處以東的仙人山,然後再沿雲興河上述兩條支流的分水嶺而行,到其中西面支流的源頭,再沿勐林山脊向西轉西南,到勐林山山頂。從此,界線沿南板河向東轉東南行,到該河和從西南流來的在埡口寨東北面的一支流匯合處,溯該支流西南行,到埡口寨東北一點,從此轉南,經過埡口寨以東的一點,穿過埡口寨南面的南板河一支流,即折向西行,到招保寨(達克萊諾)稍東的南衣河源頭。從此,界線沿南衣河、南模河南行,再轉東沿南滾河、巧克河而行,到巧克河的東北源頭。
⑾從巧克河的東北源頭起,界線沿著以南滾河上游支係為一方、巧克河的南面支流和南丁河(南屯河)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向南轉東而行,到羊柏寨西側一點,向東經過羊柏寨以北100公尺處,再向東直到一小河在上述分水嶺上的源頭,然後沿山脊東行到勐董河(南董河,上游名大董河)一支流的源頭,再沿該支流向東轉東北行到和勐董河另一從東南流來的支流的匯合處,從此沿該支流到勐董河和龍達小河(南浪河)之間的分水嶺上的該支流源頭。然後界線向東穿過分水嶺到龍達小河的源頭,再沿該河而行,到該河和從北面流來的支流匯合處,再沿該支流向北,然後穿過崗賓腦山脊上的一點,沿一河谷大體東行,穿過龍達小河一支流的兩個分支流的匯合處,轉向東北,到以勐董河為一方、南馬河為另一方的分水嶺,直到1941.8公尺(6370英尺)高地。從此,界線沿著以勐董河、臘勐河(南勐河)、黑河、庫杏河(南卡藍河)、南卡鎬河(南項河)為一方、南馬河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向東轉南再轉西北,直到來勞寨西北該分水嶺上的一點。
⑿從來勞寨西北上述分水嶺上的一點起,界線順最近的南卡鎬河支流而下,然後順南卡鎬河到其和從西南流來的支流的匯合處,再溯該支流大體向西南,到該支流在2180公尺(7152英尺)高地東北、離該高地最近的源頭,然後在上述高地東南150公尺(492英尺)處穿過山脊,轉南到發源於上述高地最近的南弄河(南灑克河)一支流的源頭,然後沿該支流到和南弄河匯合處,再沿南弄河、南錫河、南卡江,到南卡江和南永河匯合處,再溯南永河而上,到其源頭。
⒀從南永河源頭起,界線向東南到納烏河和南配河(南亞河)的分水嶺,再沿該分水嶺大體向東,繼沿納烏河,到和南來河的匯合處,再沿納烏河和南來河的分水嶺而行,到昂朗山(洛昂朗)山脊,向北沿山脊到昂朗山山頂,再大體向東沿山脊穿過南洞基克河,然後沿著以拉定河(會缺台河)以北的南壘河西岸的支流和南臘河(南馬河的支流)為一方、拉定河以南的南壘河西岸的支流為另一方的分水嶺而行,到邦順山(洛邦順)山頂。
⒁從邦順山山頂起,界線大體向東沿著拉定河、南壘河、過去劃定界線時南樂河的河道、南臥河(南卜河),到南臥改乃山(洛外南)上的南臥河源頭。
⒂從南臥改乃山上的南臥河源頭起,界線大體向東沿著以南臘河(南壘河的支流)、南派河、南西河(南霍河)為一方、南品河、南卯河、南西板河為另一方的分水嶺而行,到三面坡(洛三勐)。
⒃從三面坡起,界線大體向東北,到南覽河西岸的一點,然後順該河而下,到南覽河南岸的鳩那山腳,再大體東南行,經過灰令亮(灰莫秋)、拉地、南孟號,到麥牛棟,再大體向東北行,穿過龍曼當,到灰臘小河,再沿該河向北行,到該河和南覽河匯合處。然後,界線向東轉南沿南覽河、南桔河(南舍河)、南甲河(回灑河),到壘連底法山。然後界線沿南摩特河(南麥河)、南洞河、南達河,到悻崗壘山(馬行拱山)。
⒄從悻崗壘山起,界線向東沿著以南阿河及其上游支係為一方、南洛河(包括其支流南黑河)為另一方的分水嶺而行,直到廣變乃山頂。
⒅從廣變乃山頂起,界線大體向東北沿回勒河(南勒河)、過去劃定界線時南阿河的河道而行,到南阿河和瀾滄江(湄公河)匯合處,即順瀾滄江而下,直到中緬邊界東南端終點南臘河和瀾滄江匯合處止。
三、本條所述的兩國全部邊界線以及雙方在聯合勘察時所樹立的臨時分界標誌的位置,標明在本條約所附的二十五萬分之一的全線圖和某些地區的五萬分之一的地圖上。
第八條 締約雙方同意,凡是以河流為界的地段,不能通航的河流以河道中心線為界,能夠通航的河流以主要航道(水流最深處)的中心線為界;如果界河改道,除雙方另有協定外,兩國的邊界線維持不變。
第九條 締約雙方同意:
一、本條約第二條所規定應該移交給緬甸的猛卯三角地,在本條約生效後,即成為緬甸聯邦的領土。
二、本條約第一條所規定應該歸還中國的片馬、古浪、崗房地區和第二條所規定應該劃歸中國的班洪、班老轄區,在本條約生效後四個月內,由緬甸政府移交給中國政府。
三、本條約第三條所規定的調整地區,在本條約生效後四個月內,分別由締約一方政府移交給另一方政府。
第十條 在本條約簽訂後,根據1960年1月28日雙方關於兩國邊界問題的協定成立的中緬邊界聯合委員會,將繼續對兩國的邊界線進行必要的勘察,樹立新界樁和訂修、改造舊界樁,然後草擬一項議定書,詳細載明整個邊界線的走向和全部界樁的位置,並且附入標明界線和界樁位置的詳圖。上述議定書經兩國政府簽訂後,即成為本條約的附屬檔案,該項詳圖將代替本條約的附圖。
在上述議定書籤訂後,中緬邊界聯合委員會的任務即告終止,1960年1月28日雙方關於兩國邊界問題的協定即行失效。
第十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兩國邊界正式劃定後,如果發生任何邊界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仰光互換。
本條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在本條約生效後,除1960年1月28日雙方關於兩國邊界問題的協定在本條約第十條中另有規定外,過去一切有關兩國邊界的條約、換文和有關檔案即行失效。
本條約於1960年10月1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緬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權代表 緬甸聯邦全權代表
周恩來 吳努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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