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代表的產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間接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均為5年。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 3年。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
代表的名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自行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代表的名額分配原則主要按照人口多少。農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與城鎮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相比,全國人大代表是 8:1,省、自治區人大代表是5:1,自治州、縣、自治縣人大代表是4:1。城鎮代表比例大於農村代表的規定,體現了工人階級對國家的領導作用。對少數民族代表實行適當照顧的原則。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數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布情況,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 1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人民解放軍代表單獨選舉產生。
代表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更好地發揮代表作用,1992年4月3日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簡稱《代表法》)。該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該法還明確規定了代表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在本級人大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執行職務的保障以及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代表資格終止等。
根據《代表法》,人大代表的權利主要有:參加該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有權依照法定程式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有權參加對所有議案的討論並集體作出決定;有權共同決定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人選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問題;有權依照法定程式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有權對本級或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並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大會議;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大會議和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大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報告;代表在履行代表職務時享有各方面便利的權利,等等。
代表的義務主要有: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代表應同原選舉單位或選民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要求;接受原選舉單位或選民的監督,等等。
《代表法》規定,代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①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②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如果上述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內消失後,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但代表資格終止者除外。代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①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遷出或調離本行政區域的;②辭職被接受的;③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大會議的;④被罷免的;⑤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⑥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監督、罷免和補選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和選民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或選民都有權依照法定程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罷免;凡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罷免,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會議或者書面申訴意見。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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