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丘(邱)氏宗親聯誼總會

1、中華丘(邱)氏宗親聯誼總會簡介

名稱:中華丘(邱)氏宗親聯誼總會。簡稱:中華丘氏總會或者中華邱氏總會。在深圳市、淄博市、北京市設有辦事處。
性質:中華丘(邱)氏宗親聯誼總會是以中國大陸為主體由全世界各國、各地丘(邱)氏宗親自願參加的民間團體。
宗旨:尊祖敬宗、愛國愛鄉、忠誠服務、無私奉獻。
任務:
1、研譜編譜:編纂《中華丘氏大宗譜》,統一丘氏輩序字派;
2、修繕祠墓:修繕具有歷史意義和文物保護價值的祖祠祖墓,搶救歷史文化遺產;
3、興教育賢:培養丘氏人才,為國家發展和人類進步做貢獻。
會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新界 上水貿易廣場
註冊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註冊時間:2002年8月5日
內設機構:
1、理事會;
2、監事會;
3、基金會;
4、中華丘(邱)氏族譜研究總會與《中華丘(邱)氏大宗譜》編纂委員會;中華丘(邱)氏族譜研究總會與《中華丘(邱)氏大宗譜》編纂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為中華丘(邱)氏譜館。
5、秘書處。
會長 邱家儒

2、中華丘(邱)氏宗親聯誼總會章程

前 言
中華丘氏是中華民族歷史最悠久的姓氏之一,尊“炎帝之裔、伯夷之後”姜太公為太始祖。
商末周初,姜太公文韜武略,天縱聖哲,輔佐文、武、成、康四代周王在歷史大變革中功勳卓著,名威天下。他奠基創立的齊文化,成為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的思想源泉,對中華文化的形成和發展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他的軍事思想和實踐所成就的功業,奠定了其“武聖人”的崇高地位。
姜太公功高封齊建都營丘後,三子穆公以地為氏,穆公為丘氏開姓始祖。邱姓本為丘氏。西漢廢黜百家,獨尊儒術,避孔子諱,詔丘加“邑”部改為邱。金明昌三年,金修孔廟,命臣庶迴避孔子諱,其域內丘氏改邱姓。迨清雍正三年,朝廷“尊師重道”,詔令丘改邱,故今丘邱並用。
中華丘氏歷經三千多年綿延發展,代逾百世,後裔衍播中華大地和世界五大洲。郡望有扶風、吳興、河南等。
由於漫長的歷史變遷,源流世系已隱隱弗彰。十年“文化大革命”,姓氏文化遭受巨大浩劫,許多維繫宗族感情、記載祖源世系的祠墓被毀、族譜遭焚,寶貴的民族文化遺產受到嚴重破壞。為使子孫後代不忘本源來歷、不忘祖恩祖德,特以承傳民族歷史文化、建設和諧社會為已任,凝聚宗內有識之士,共同承擔惠宗益族之義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團體名稱
本團體名稱定為“中華丘(邱)氏宗親聯誼總會”,簡稱“中華丘氏總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註冊之世界各地丘(邱)氏宗親自願參加之民間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宗旨為:尊祖敬宗、愛國愛鄉、忠誠服務、無私奉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並在深圳市、淄博市、北京市設辦事處。必要時在有關國家和地區設立分會。
第四條本會內設機構:
1、理事會;
2、監事會;
3、基金會;
4、中華丘氏族譜研究總會與《中華丘氏大宗譜》編纂委員會;
5、秘書處。
第二章 本會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
(一)研譜編譜:編纂《中華丘氏大宗譜》,統一丘氏輩序字派
廣泛聯繫海內外丘氏宗親,開展祖源世系研究,運用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實事求是,尊重歷史,理清世系,各歸所屬,以科學的態度,對丘氏的祖源、發展、分支、遷徙等進行考證研究分析論證,廣泛蒐集吾氏歷代名人和重要歷史事件的資料、文物,撰寫研究論文、傳記、評論等,積極向會刊簡報投稿或宗內進行學術交流;編譜時,套用集體考證後準確有據的資料,編纂《中華丘氏大宗譜》,統一丘氏輩份,促進尊祖敬宗,敦宗睦族。
(二)修繕祠墓:修繕具有歷史意義和文物保護價值的祖祠祖墓,搶救歷史文化遺產
丘氏各祖居地之祖墓、祖祠和其它文物都是當地歷史文化積綻的體現,是維繫海內外宗親回祖居地探訪與思源的紐帶之一,本會將與當地宗親和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搶救丘氏文物,弘揚營丘文化。對年久失修且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祖墓、祖祠和有關丘氏歷代名人的古建築等文物,籌資重修、重建,保護管理。
(三)興教育賢:培養丘氏人才,為國家發展和人類進步做貢獻
鼓勵各地宗親積極開展興教育賢工作。(1)凡錄取到國家重點院校就讀,有經濟上有重大困難的學子,符合本會具體規定,取得縣鄉政府和就讀院校證明,向本會申請,經審核後,給予相應等級獎、助學金。(2)、凡宗親獲得省部級、國家級或國際上各種榮譽獎勵者,本會也給予獎勵或選入本會榮譽榜。
第六條工作守則
凡參加本會研譜修譜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下列工作守則:
1、必須堅持尊祖敬宗,尊重歷史,對子孫後代負責的精神,紮實認真工作,知者續之,不知者留給後人探究補之;
2、必須反對先入為主,反對主觀臆斷和偏袒;
3、對祖源世系的考證,任何個人不得隨便作結論,須經集體論證認定屬實,由研究總會進行公布,廣泛徵詢宗賢意見之後,再作結論公告;
4、研究時實事求是,依靠宗親全面收集資料,審慎辨認真偽。不能以感情辦事,誤虛為實;
5、應思想感情融洽地、旗幟鮮明地聯絡各地原編譜人員,尊重他們對祖宗的愛戴認識,依靠他們的智慧聚匯成研譜編譜的力量;
6、研究的資料未經集體結論公告不得擴散;
7、經集體結論的資料(包括附屬檔案)統一存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會員條件
凡年滿18周歲以上,承認本會章程,熱心支持與積極參加宗親聯誼和本章程規定的“三大任務”的宗親及其配偶,均可成為本會會員。各地原有的宗親組織,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充分的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自由開展族譜學術研究和發表相關研究文章的權利;
3、有向本會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4、有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5、在討論總會決策與決定時,有保留不同意見的權利;
6、團體會員有向總會推選人員的權利;
7、有呈報“優秀學子”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獎勵金的權利;
8、有組織調查組,按總會要求,對祖源世系開展實地調查取證的權利;
9、有派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有尊祖敬宗、敦宗睦族、聯絡宗親的義務;
2、有團結互助、忠誠服務、無私奉獻、贊助義舉、不計名利、積極工作以福祉家庭、宗親、民族、國家與人類社會的義務;
3、有遵紀守法、忠實勤勉、崇尚文明、禮貌待人的義務;
4、有實事求是、追求真理、努力多出研譜成果的義務;
5、有及時匯報研譜編譜和聯誼工作的義務;
6、有服從本會決議和積極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的義務;
7、有維護本會名譽的義務。
第四章 機構的產生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其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
(一)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創會會長,捐巨資出大力,任勞任怨,為本會終身會長。
(三)會長,由為本會捐款200萬元以上之出資最多之宗親擔任。任期每屆五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一屆。創會會長依照前項規定。
(四)副會長,由為本會捐款10萬元以上之宗親擔任。任期每屆五年,連捐連任不得超過一屆。
(五)會長、副會長的職責:
1、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全面工作;
2、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3、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
4、財務收支審批;
5、對外代表本會;
6、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負責具體分管的工作。
第十二條顧問、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
(一)本會設顧問、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若干人。
(二) 經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聘任族內德高望重,熱心總會工作之宗親擔任本會顧問。
(三)為本會捐款10萬元以上之宗親,任期屆滿後,為下一屆名譽會長。為本會捐款30萬元以上之宗親,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
(四)為本會捐款20萬元以上之宗親,任期屆滿後,為下一屆榮譽會長。為本會捐款50萬元以上之宗親,為永遠榮譽會長。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為常務執行機構。設理事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任期一屆五年,連任不得超過一屆。
(二)理事長由會長兼任;副理事長由副會長兼任;常務理事由理事選舉產生;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會職務。
(三)理事會職責: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3、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組織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執行其它應由理事會執行的事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內部監督機構,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一屆五年,連任不得超過一屆。監事會成員不得擔任理事會的任何職務。
(二)監事會的職責:
1、負責監督理事會、基金會、秘書處的工作。
2、監督財務工作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基金會
(一)基金會為本會籌資機構。設:
1、董事長一人,由本會會長兼任;
2、永遠榮譽董事長若干人,由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擔任;
3、永遠名譽董事長若干人,由本會永遠名譽會長擔任;
4、榮譽董事長若干人,由上屆捐款20萬元的宗親擔任;
5、名譽董事長若干人,由上屆捐款10萬元的宗親擔任;
6、副董事長若干人由本會本屆副會長擔任;
7、常務董事若干人,由本屆為本會捐款5萬元以上的宗親擔任;
8、董事若干人,由本屆為本會捐款2萬元以上的宗親擔任。
(二)基金會董事長、永遠榮譽董事長、永遠名譽董事長的任期與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相同;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的任期為一屆五年。
(三)基金會的任務是:
1、為本會各種會議、日常工作機構開支籌措資金。
2、為本會開展海內外宗親聯誼活動籌措資金。
3、為編纂《中華丘氏大宗譜》籌措資金。
4、為修繕具有歷史意義和文物保護價值的著名祖祠祖墓籌措資金。
5、為建築中華丘氏總會會館籌措資金。
6、為興教育賢,培養丘氏人才籌措資金。
第十六條中華丘氏族譜研究總會與《中華丘氏大宗譜》編纂委員會
(一)中華丘氏族譜研究總會與《中華丘氏大宗譜》編纂委員會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是編纂《中華丘氏大宗譜》的組織領導機構。
(二)中華丘氏族譜研究總會,設會長一人,由本會會長擔任;副會長若干人,由本會副會長擔任;研究員若干人,由會長報本會聘任。
(三)《中華丘氏大宗譜》編纂委員會,設總編一人,由本會會長擔任;副總編若干人,由為本會出錢出力,貢獻卓著者擔任;常務編委和編委若干人由總編報本會聘任。
(四) 中華丘氏譜館,是中華丘氏族譜研究總會與《中華丘氏大宗譜》編纂委員會領導下,執行《中華丘氏大宗譜》編纂任務的具體工作機構,設館長一人,副館長若干人,館員和工作人員若干人,館員由《中華丘氏大宗譜》編纂委員會常務編委和編委組成,由總編報本會聘任。
(五)《會刊》、《簡報》、“中華丘氏網站”編輯部是中華丘氏族譜研究總會與《中華丘氏大宗譜》編纂委員會領導下的宣傳機構,設主編一人,由本會會長擔任,副主編若干人,由主編報本會聘任。編委由主編聘任。
第十七條秘書處
(一)秘書處為本會內部工作協調機構和日常工作領導機構。
(二)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由總會理事會選舉協調工作能力強,有領導和組織能力的德高望重的宗親擔任。任期一屆五年,連任不得超過一屆;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推薦報會長批准由總會聘任。
(三)秘書處的職責:
1、負責本會工作班子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本會領導、本會各內設機構、本會各工作班子的工作;
3、起草本會工作報告,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本會基金會工作報告,本會財務工作預決算工作報告,本會決議、決定等;
4、組織籌備本會的各種會議;
5、組織開展海內外宗親聯誼活動。
(四)秘書處下設機構:
1、總會辦公室:由秘書長指派若干副秘書長分營。主要工作職責:j負責各分會、聯誼會、辦事處和海內外宗親組織的人事檔案管理;k負責信函收發、上傳下達和橫向聯繫工作;l負責接待海內外各地宗親來訪;m負責日常事務管理和本會印信保管;n負責總會領導和秘書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2、總會聯絡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由秘書長報總會聘任。主要工作職責: j負責廣泛聯絡海內外各地宗親開展聯誼活動;k負責發動海內外各地宗親成立分會參與實施“編纂《中華丘氏大宗譜》修祠修墓和興教育賢,培養丘氏人才”等三大任務。
3、總會財務部:設部長一人,由秘書處報總會聘任;會計、出納各一人。主要職責是:
j負責本會經費收繳及財務開支;k負責本會物資採購、保管;l做好會議後勤工作。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靠接受會員及各地丘氏宗親的會費及捐贈。接受個人或集體捐贈的錢、物均由本會財務部出具統一收據,並發給感謝函,在本會《會刊》、《簡報》和《網站》公布。捐款、捐物達一千元以上的,發給榮譽證書。捐助公益事業功績卓著者,將立傳永志記念,載大宗譜以青史留名。
第十九條費用開支
本會會員經本會聘請因參與調查研究工作、會務工作等需要而開支的辦公費、接待費、車旅費可由本會報支。
第二十條審批手續
本會重大經費開支或籌集專項資金,須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同意,由本會秘書處貫徹實施。日常會務開支由會長負責審批、核銷。本會會計年度每年元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本會所有個人或集體不得占用或挪用。本會財務制度由財務部制定有關規定,報常務理事會審定後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分支機構
各地需建立相應的分支工作機構,由各地自行決定,並報總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解釋許可權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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