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藏印條約

《中英藏印條約》為英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結束第一次侵藏戰爭的不平等條約。1888年(光緒十四年)英國發動第一次侵略西藏的戰爭,清政府屈辱求和。1890年3月17日,清政府駐藏幫辦大臣升泰與英國印度總督蘭斯敦在加爾各答簽訂,共八款。主要內容為:確認哲孟雄(今錫金)歸英國保護;劃定中國和哲孟雄邊界;並規定通商、遊牧等問題隨後另議。

條約名稱

《中英藏印條約》

介紹

《中英藏印條約》及續約
《中英藏印條約》為英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結束第一次侵藏戰爭的不平等條約。1888年(光緒十四年)英國發動第一次侵略西藏的戰爭,清政府屈辱求和。1890年3月17日,清政府駐藏幫辦大臣升泰與英國印度總督蘭斯敦在加爾各答簽訂,共八款。主要內容為:確認哲孟雄(今錫金)歸英國保護;劃定中國和哲孟雄邊界;並規定通商、遊牧等問題隨後另議。
中英藏印續約》,又稱《藏印議訂附約》,或《中英藏印條款》。為英國根據《中英藏印條約》的規定強迫清政府續訂的不平等條約。1893年12月5日清政府代表何長榮與英政府代表保爾在大吉嶺(Darjeeling)簽訂,共十二款。主要內容為:開放亞東為商埠;準許英國在亞東設商務公所一處派員駐紮;藏印來往貿易免稅五年;限制中國西藏人民在哲孟雄的傳統遊牧權利,若仍在哲孟雄遊牧,依英國所定遊牧章程辦理。
英國依據《中英藏印條約》及續約侵占了哲孟雄,並在中國西藏地方開始取得開埠通商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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