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5]354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和改進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帶動和引導社會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貼息資金是指由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含國債項目資金)安排的,用於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貼息的資金。
第二章 貼息資金安排的適用範圍和標準
第三條 貼息資金主要適用於需要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的競爭性、經營性項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貼息資金貼補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符合貼息條件的項目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補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實際支付的銀行中長期貸款利息總額。
第五條 貼息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貼息資金預算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實行“先審核,後下達預算”的辦法,嚴把預算下達審核關。並按照預算管理程式要求,下達項目貼息資金預算。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或停止下達預算:
(一)投資計畫不符合國務院確定的投資安排範圍和重點,不符合貼息資金使用範圍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投資計畫相應的項目貼息資金超過應付銀行中長期貸款利息總額;
(三)已申請其他貼息資金;
(四)項目單位銀行貸款未落實;
(五)需要地方財政部門承諾有關事項,沒有承諾的;
(六)項目建成後,需同級財政部門安排運營經費而同級財政部門沒有出具意見的;
(七)需要地方財政部門財力配套,地方財政部門未出具意見的;
(八)審計部門、財政監督機構和評審機構發現項目單位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
(九)項目單位違法違規受到舉報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貼息資金預算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不得調整。對確需調整的項目,應嚴格按照調整預算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中央對地方項目貼息資金要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章 貼息資金的資金撥付和財務管理
第十條 財政部門要堅持按照貼息資金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基本建設程式等要求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要根據項目單位的申請,按照貼息資金預算,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進度、貸款到位情況以及實際利息發生額等因素。
第十二條 對中央項目的貼息資金,由財政部撥付到主管部門(含中央企業),各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對地方項目的貼息資金,通過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部門,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貼息資金: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貼息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貼息資金的;
(三)銀行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存在超概算、超規模、超標準等情況的;
(五)項目單位違法違規受到舉報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後,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財務處理:在建項目沖減工程成本;竣工項目沖減財務費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貼息資金使用的監督和檢查,每年要不定期組成檢查組或委託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等機構抽查使用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確保貼息資金按規定安排使用。使用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貼息資金的使用情況,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審核,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出檢查結論,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依法移送,並將相關情況上報財政部。對於應繳回資金,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監繳入庫。
(一)核定項目是否按規定實施,項目單位是否按規定使用貼息資金。對項目單位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或未按規定安排使用貼息資金的,要將撥付的貼息資金收繳國庫。
(二)貼息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對未按規定處理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三)項目竣工後,核定貼息項目中長期貸款計息單。對累計貼息額超過項目建設期實際支付銀行利息額部分,作為淨結餘資金收繳國庫。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貼息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貼息資金或項目未按規定實施的,除將已撥付資金全額收繳國庫外,各級財政部門要立即停止對項目單位所在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貼息資金撥付,並進行全面核查,直至糾正。對有關人員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