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意見

學校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校(院)長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承擔領導責任。 學校要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業的財務、科研管理人員,充實科研經費管理服務力量。 四、強化統一管理,嚴格科研經費支出10.加強科研經費統一管理。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意見
教財〔20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財務司(局),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動規律的中央高校內部科研經費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升科研經費管理服務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科研事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分級管理體制
1.強化學校主體責任。學校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校(院)長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承擔領導責任。學校要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科研經費管理體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設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確保經費使用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的有效行使。
2.明確院系監管責任。學院、系、所和國家認定的校內各類研究機構(簡稱院系),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對本單位科研經費使用承擔監管責任。院系要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含課題,下同)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為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要監督預算執行,督促項目進度。學校要將科研經費管理績效納入院系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範圍。
3.落實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要熟悉並掌握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依法、據實編制科研項目預算和決算,按照批覆預算和契約(任務書)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完善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服務能力
4.設立專門機構。科研管理任務重、科研經費規模大的學校,可以在財務部門或科研部門內部統一設定科研經費管理服務機構。科研經費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協助、指導項目申請人合理編制經費預算,對已批覆或簽訂契約(任務書)的項目提供從到款通知到具體項目經費分配、預算執行進度通報、經費使用建議、預算調整、決算編制、外部溝通協調等全過程服務,會同學校有關部門做好政策諮詢、業務培訓、科研契約管理、技術市場登記、稅費減免等相關工作。
5.建設專業化隊伍。學校要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業的財務、科研管理人員,充實科研經費管理服務力量。建立科研經費管理服務人員業務培訓制度,提升管理服務的專業化水平;引導院系和有條件的項目負責人根據需要聘用科研秘書,協助完成項目經費預算執行過程中的相關工作。學校財務部門要會同科研管理部門加強對項目負責人和科研秘書等人員的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強化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意識。
6.完善科研信息系統。學校要統籌規劃,整合現有信息資源,完善系統功能,建立校內科研、財務等部門和院系、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實現科研項目從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到驗收的全過程數位化管理與服務,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務質量。
三、規範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編制質量
7.科學編制項目預算。學校財務部門和院系要協助科研項目申請人根據有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科研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經費預算。堅持勤儉節約,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採購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和程式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規定科研項目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直接費用的各項支出由項目申請人根據科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間接費用按照歸口管理部門和學校相關規定,由學校統一編制。
8.建立預算評審制度。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校內相關職能部門、諮詢專家或中介機構對本校擬申報的財政資金支持的相關科研項目進行預算評審,提出預算審核建議。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據預算審核建議調整預算編制。涉及勞務費的,要考慮相關人員參與課題的全時工作時間及完成任務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勞務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涉及重大儀器設備、重要文本文獻等資產購置的,要綜合考慮學校現有相關資產存量及使用情況、區域內資源配置及共享情況,避免重複購置和閒置浪費;涉及外撥經費的,必須充分論證並嚴格審核合作(外協)單位和參與人員與科研項目的相關性以及關聯交易的公允性。
9.規範預算調整程式。縱向科研項目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並符合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規定調整範圍的,應按規定履行相關調整程式;橫向科研項目預算的調整按照契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進行。按規定屬於學校預算調整許可權內的一般預算調整事項,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院系及學校科研部門審核同意,由財務部門批准後執行;重大預算調整事項,除履行上述一般預算調整程式外,還須經分管校領導批准後方可執行。
四、強化統一管理,嚴格科研經費支出
10.加強科研經費統一管理。縱向科研經費和橫向科研經費應當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按照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委託方或科研契約的要求合理使用。涉及國有資產(包括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使用和處置管理,應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得以任何方式隱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國有資產或利用國有資產謀取私利。
11.規範經費支出管理。學校要完善科研經費支出審核制度,嚴格票據審核,必要時應要求項目負責人提供明細單等有效證明,杜絕虛假票據;建立銀行卡支付制度,依據有關規定發放給個人的勞務性費用,要嚴格審核發放人員資格、標準,一律通過個人銀行卡發放,以零現金方式支付;嚴格執行國家政府採購制度的規定,購買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支出,必須通過法定的採購方式、採購方法和採購程式來進行。
12.嚴格外撥經費審核。科研項目的外撥經費支出應當以合作(外協)項目契約為依據,按照契約約定的外撥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號等條款辦理。合作(外協)單位是公司、企業的,應提供收款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合作(外協)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公益性組織的,應提供收款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等相關資料。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13.嚴禁違規使用經費。學校科研人員應嚴格按照預算批覆或契約(任務書)的支出範圍和標準使用經費,嚴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騙取科研經費。嚴禁編造虛假契約、編制虛假預算;嚴禁違規將科研經費轉撥、轉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嚴禁購買與科研項目無關的設備、材料;嚴禁虛構經濟業務、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嚴禁在科研經費中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嚴禁虛列、偽造名單,虛報冒領科研勞務性費用;嚴禁借科研協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嚴禁設立“小金庫”。
五、健全管理機制,完善績效管理辦法
14.按規定加強間接費用管理。按照有關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規定提取間接費用的,學校要合理確定項目間接費用標準,以直接提取方式將間接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並結合實際制定間接費用分配及使用辦法。間接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補償學校、院係為支持科研活動開展而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15.完善校內科研績效管理辦法。學校要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層次人才為導向的科研績效評價體系。學校可按有關規定統籌利用科研經費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中央高校績效撥款、學校學費收入等經費渠道,在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人員實績,建立健全鼓勵創新、體現實績的科研績效管理機制。
六、加強監督檢查,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16.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健全包括審計、監察、財政、科技等部門,主管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在內的科研經費監督體系,建立科研項目的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制度。學校要將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納入內部審計部門的重點審計範圍,對全部科研項目實施抽查審計,對重大、重點科研項目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
17.推進財務信息公開。學校要建立非涉密項目信息公開和回訪制度,在學校內部公開項目組人員構成、協作單位及人員組成、預算批覆、預算調整、經費支出、外撥經費、資產購置等情況。探索建立科研項目經費支出明細、報銷票據分級公開制度。實行科研經費審計報告公開,整改情況公開,處理結果公開。
18.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有關部門和學校要將專項審計、中期財務檢查、財務驗收和績效評價等結果作為項目申請和科研經費預算分配的重要依據。對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依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區可參照本意見精神,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地方所屬普通高校科研經費管理。
教育部 財政部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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