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是2019年5月中國生態環境部黨組修訂的紀律規定。

2019年7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負責人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2017年8月23日,原環境保護部黨組印發《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試行)》。

2019年5月,生態環境部黨組對《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並印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

2019年7月,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修訂的背景、原則、內容,以及如何加強新一輪督察紀律建設,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規定正文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

為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政治建設,嚴明紀律規矩,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樹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良好形象,確保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風清氣正,結合實際,制定紀律規定如下。

一、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準發表與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論、文章等,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依規依法、客觀公正,做到聚焦精準深入督察,防止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禁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過場。嚴格落實臨時黨支部工作要求和“一督察兩報告”制度。改進督察方式,規範督察行為,切實減少被督察對象的負擔。

二、嚴守組織紀律,堅決服從領導,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在督察工作中,必須聽從組織安排,執行組織決定,嚴格執行組長負責制,對發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不準擅自處置和對外發表個人主張。督察進駐期間,不準擅自離開駐地、不準私自會客;不準參加老鄉、校友、戰友等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嚴守工作紀律,不準濫用督察職權。在督察工作中,不干預被督察對象的正常工作,不準向被督察對象提出與督察工作無關的要求。不準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不準違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的處置規範和程式,不準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資料。督察進駐期間,嚴格遵守迴避制度。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準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準跑風漏氣。督察期間,嚴禁在非工作場合談論督察問題或交流督察內部情況;嚴禁以任何形式向無關人員泄露任何與督察有關的情況;未經批准嚴禁對外發布督察情況或接受採訪。督察進駐結束後,所有督察工作人員不準擅自對外泄露任何未經公開的督察資料。

五、嚴格執行住宿標準和要求,督察進駐期間入住賓館要嚴格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安排房間,中途離開要騰退不必要的房間,進駐結束後要及時騰退全部房間。不準擅自在駐地外住宿,不準以督察組名義在駐地安排親友及其他人員住宿。

六、嚴格執行接待標準和規定,要按當地接待標準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請,不上高檔菜餚,自助餐也要節儉。督察組工作人員不準接受被督察對象宴請,不準飲酒,不準外出自費集體聚餐。督察進駐結束後,應向被督察對象繳納一伙食費。現場督察一律輕車簡從,對被督察地方搞層層陪同的,要亮明態度,嚴肅拒絕。

七、嚴格執行中央國家機關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不準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辦公設備,不準擅自駕駛工作用車。督察進駐期間,確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對象協助安排城市內交通用車的,督察進駐結束後,應向被督察對象繳納交通費。

八、不準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為請託人、親屬或所在單位在課題或項目承攬、環評審批、環境執法、督察問責、企業經營活動、幹部提拔和調整等方面打招呼、遞條子。嚴禁利用內部信息謀取利益。

九、不準接受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變相贈予的其他物品,不準接受保健性體檢活動,不準接受文藝、體育等營業性活動門票,不準在被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準通過被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接待家屬或親友旅遊、度假。督察進駐期間,除工作需要並經批准外,不準到名勝古蹟、旅遊風景區參觀。

十、不準漠視民眾利益,對符合督察受理範圍的民眾環境投訴舉報均應認真對待,及時轉辦督辦,不準消極應付、推諉扯皮。督察工作中,不準居高臨下、盛氣凌人、口大氣粗。督察工作場合,不準隨意著裝。不準涉足影響督察工作人員形象和聲譽的不健康場所和活動。

修訂解讀

修訂原則

此次修訂突出加強政治建設的重要性,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

一是突出政治建設。將政治建設擺在首位,要求督察人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是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根本保證,要求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組嚴格落實臨時黨支部工作要求和“一督察兩報告”制度,築牢督察工作的思想之基,保持督察工作的正確方向,確保督察工作取得實效。

三是保持繼承性。基本保留了《紀律規定》原有內容,不需修改的一律不予修改,好的做法予以保留,如督察人員反映“不準參加老鄉、校友、戰友等組織的各種活動”的規定,為大家拉起了紅線,效果好、操作性強,這次修訂時就繼續保留。在保留原有內容基礎上,適當增補,並對個別文字作出適應性調整。

內容變化

一是充分體現督察的政治屬性。要求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政治建設,嚴明紀律規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督察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中央有關檔案精神,以及生態環境部黨組有關工作要求落實到《紀律規定》中,嚴肅督察要求。

二是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紀律規定》要求堅持依規依法、客觀公正,做到聚焦精準深入督察,防止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禁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過場。改進督察方式,規範督察行為,切實減少被督察對象的負擔。

三是進一步細化陪同接待等方面要求。明確要求現場督察一律輕車簡從,對被督察地方搞層層陪同的,要求督察組成員亮明態度,嚴肅拒絕。

廉潔要求

一是嚴格執行住宿標準和要求。督察進駐期間入住賓館要嚴格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安排房間,中途離開要騰退不必要的房間,進駐結束後要及時騰退全部房間。不準擅自在駐地外住宿,不準以督察組名義在駐地安排親友及其他人員住宿。

二是嚴格執行接待標準和規定。要按當地接待標準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請,不上高檔菜餚,自助餐也要節儉。督察人員不準接受被督察對象宴請,不準飲酒,不準外出自費集體聚餐。督察進駐結束後,應向被督察對象繳納一伙食費。

三是嚴格執行中央國家機關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不準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辦公設備,不準擅自駕駛工作用車。督察進駐期間,確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對象協助安排城市內交通用車的,督察進駐結束時,應向被督察對象繳納交通費。

此外,《紀律規定》還嚴禁為請託人、親屬或所在單位打招呼、遞條子,嚴禁利用內部信息獲利,嚴禁接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行為。

實施要求

一是加強臨時黨支部建設。每個督察組均應在進駐當日即建立臨時黨支部,並明確臨時黨支部工作規範。通過臨時黨支部建設,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加強督察隊伍管理,加強督察期間學習、教育,強化督察情況報告提醒機制。

二是實施“一督察兩報告”制度。督察結束後,督察組不僅要撰寫督察報告,還要圍繞《紀律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撰寫廉政報告,並報生態環境部黨組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有關情況還將向社會公開。

三是加強督察進駐培訓提醒。每次督察進駐前都要組織開展動員培訓和廉政提醒,生態環境部黨組聽取進駐準備情況匯報,提出明確的紀律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開展廉政提醒。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還會向各督察組印發督察模板範式,加強有關工作協調調度。

四是接受被督察對象和社會監督。督察進駐當天,督察組組長、副組長將在進駐動員大會上向被督察對象全體參會人員表態,接受他們的監督。同時,通過生態環境部入口網站,並協調被督察對象入口網站,將《紀律規定》全文,以及受理舉報信箱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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