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山東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由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7月印發, 共六章二十一條,自2018年7月16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近日,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全文

山東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規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工作,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全省各設區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評價考核。

第三條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各設區的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並舉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

評價重點評估各設區的市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每年開展一次。考核主要考查各設區的市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後開展一次。

第二章評價

第五條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以下簡稱年度評價)工作由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

第六條年度評價按照山東省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設區的市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設區的市綠色發展指數。

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單位可以根據國家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及山東省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對山東省綠色發展指標體系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年度評價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年度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

第三章考核

第九條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以下簡稱目標考核)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委組織部牽頭,會同省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條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

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單位可以根據國家生態文明考核目標體系、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對考核目標體系作相應調整。

省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山東省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各設區的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環境稟賦等因素,將考核目標科學合理分解落實到各設區的市。可以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及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期評估情況對考核目標作出調整。

第十一條目標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並於當年9月底前完成。各設區的市黨委和政府應當對照考核目標體系開展自查,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牽頭部門。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實施部門應當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5月底前,將五年專項考核結果送考核牽頭部門。

第十二條目標考核採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牽頭部門匯總各設區的市考核實際得分以及有關情況,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並結合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幹部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環境保護督察等結果,形成考核報告。

考核等級劃分規則由考核牽頭部門根據中央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考核報告經省委、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作為各設區的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市,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地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及我省實施細則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實施

第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委組織部會同省統計局等部門、單位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評價考核工作重大問題,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形成考核報告,報請省委、省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採用省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開展的專項考核認定的數據、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以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數據成果,必要時評價考核牽頭部門可以對專項考核等數據作進一步核實。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導致有關考核目標未完成的,經省級主管部門核實後,對有關設區的市相關考核指標得分進行綜合判定。

第十六條省有關部門、單位和各設區的市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統計和監測的人員、設備、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礎能力建設,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增加指標調整頻率,提高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監督

第十七條參與評價考核工作的省有關部門、單位和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評價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各設區的市不得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有關統計和監測數據,對存在上述問題並被查實的,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

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評價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有關設區的市對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受理並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設區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針對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委組織部、省統計局等有關部門、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6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