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加快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工作,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評價考核。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並舉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採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
評價重點評估各地區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引導各地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每年開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強化省級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責任,督促各地區自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後開展1次。
第二章評 價
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以下簡稱年度評價)工作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地區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
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年度評價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 年度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
第三章考 核
第九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以下簡稱目標考核)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考核目標體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環境稟賦等因素,將考核目標科學合理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十一條 目標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並於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應當對照考核目標體系開展自查,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牽頭部門。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實施部門應當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將五年專項考核結果送考核牽頭部門。
第十二條 目標考核採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牽頭部門匯總各地區考核實際得分以及有關情況,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並結合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幹部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環境保護督察等結果,形成考核報告。
考核等級劃分規則由考核牽頭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考核報告經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後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地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實 施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等部門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部際協作機制,研究評價考核工作重大問題,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討論形成考核報告,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審定。
第十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採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考核認定的數據、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以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數據成果,必要時評價考核牽頭部門可以對專項考核等數據作進一步核實。
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導致有關考核目標未完成的,經主管部門核實後,對有關地區相關考核指標得分進行綜合判定。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應當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統計和監測的人員、設備、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礎能力建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標調查頻率,提高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監 督
第十七條 參與評價考核工作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評價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對於存在上述問題並被查實的地區,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評價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地區對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受理並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針對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國家統計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2016年12月22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等部門制定印發了《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和《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為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評價考核提供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張勇就此接受了記者採訪。
記者:請問中央為什麼要制定《辦法》,這個《辦法》的出台有什麼重要意義?
張勇:資源環境生態問題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瓶頸制約,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明顯“短板”。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就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15〕25號),“十三五”規劃《綱要》進一步明確了資源環境約束性目標,增加了很多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的環境質量指標。
生態文明建設的成效如何,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目標任務有沒有實現,老百姓在生態環境改善上有沒有獲得感,需要一把尺子來衡量、來檢驗。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工作提出明確要求,2016年中央將《辦法》列入了改革工作要點和黨內法規制定計畫,說明這項工作十分重要,也十分緊迫。《辦法》的出台:
一是有利於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指標的情況反映出來,有利於加快構建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更加全面地衡量發展的質量和效益,特別是發展的綠色化水平。
二是有利於引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形成正確的政績觀。實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就是要進一步引導和督促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自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改變“重發展、輕保護”或把發展與保護對立起來的傾向和現象。
三是有利於加快推動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實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使之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約束和導向,可加快推動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和各項政策措施落地,為確保實現2020年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目標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記者:《辦法》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張勇:《辦法》主要是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進行制度規範,在指標設定上突出人民民眾獲得感,在結果套用上體現嚴的要求,具體來看包括幾個方面:
一是圍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的方式、主體、對象、內容、時間及結果套用、組織協調、能力保障等進行制度規範,作出6個方面、共21條具體規定,發揮評價考核“指揮棒”作用,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生態文明建設責任。
二是採取評價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考核重在約束、評價重在引導,可以各有側重地推動地方黨委和政府落實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
三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突出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在指標設計中提高了生態環境質量、公眾滿意程度等反映人民民眾獲得感指標的權重,引導地方黨委和政府把綠色惠民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四是強化結果套用,將考核結果作為省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體現“獎懲並舉”。
記者: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的基本思路是什麼,評價考核工作將如何開展?
張勇:《辦法》規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採取年度評價和五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在節能減排、大氣污染防治、最嚴格耕地保護等現有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
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的總體情況,引導各地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五年考核按照《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實施,主要考核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強化省級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責任,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後開展一次。
記者: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等部門制定了《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您能否就這兩個體系作一介紹?在設計上主要有哪些考慮?
張勇: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分別作為年度評價和五年考核的依據。
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包含考核目標體系中的主要目標,增加有關措施性、過程性的指標,包括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7個方面,共56項評價指標,採用綜合指數法測算生成綠色發展指數,衡量地方每年生態文明建設的動態進展,側重於工作引導。同時五年規劃期內年度評價的綜合結果也將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
考核目標體系,以“十三五”規劃《綱要》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目標為主,體現少而精、避免目標泛化,使考核工作更加聚焦。在目標設計上,按照涵蓋重點領域和目標不重複、可分解、有數據支撐的原則,包括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年度評價結果、公眾滿意程度、生態環境事件等5個方面,共23項考核目標;在目標賦分上,對環境質量等體現人民獲得感的目標賦予較高的分值,對約束性、部署性等目標依據其重要程度,分別賦予相應的分值;在目標得分上,體現“獎罰分明”、“適度偏嚴”,對超額完成目標的地區按照超額比例進行加分,對3項約束性目標未完成的地區考核等級直接確定為不合格。
需要說明的是,現在的綠色發展指標體系、考核目標體系主要是針對“十三五”時期,今後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記者: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實行五年一考核,為什麼不採取每年一考核?
張勇:採取五年考核而不是年度考核,主要基於三點考慮:
一是考核目標主要是規劃《綱要》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目標,目標期限為五年,考核時間與目標期限保持一致;
二是生態文明建設成效是一個較長的累進過程,以五年為期進行考核,能夠更加科學客觀地衡量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成果;
三是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後次年開展,與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換屆時間比較接近,也有利於考核結果套用。
記者: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是綜合性的考核,可否替代現有的專項考核?
張勇: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現有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目前不替代專項考核,主要考慮:
一是現有資源環境專項考核涉及面廣、專業性強,開展方式、方法、時間等差異較大,一時還難以通過綜合性的考核完全替代;
二是黨中央、國務院之前已對有關專項考核均有明確規定,繼續開展專項考核有利於保持相關工作的深入推進,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形成有力的支撐;
三是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採用有關專項考核認定的數據,不進行現場考核,以減輕地方負擔。
記者:我國各地區的情況不一、差異很大,評價考核工作對此是怎么考慮的?
張勇:《辦法》在強調各地區落實中央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的同時,也對差異化考核進行了考慮,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在目標分解上,《辦法》要求有關部門要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環境稟賦等因素,將考核目標科學合理分解到各省、區、市;
二是在結果套用上,今後將考核結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時,會充分考慮各地區的區位特點和發展定位,予以差別對待。
記者:對《辦法》的貫徹實施有哪些考慮,以保證達到預期的效果?
張勇: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是一項新的工作,綜合性、系統性很強,評價考核牽頭部門將加強與各有關部門、各地區的協調配合,按照“一分部署、九分落實”的精神,抓好辦法的落實。
一是科學分解目標。“十三五”規劃《綱要》等檔案確定了到2020年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目標,各有關部門充分考慮各地區的實際和差異,已經或正在將考核目標分解下去,使各地區既有壓力、又有動力,通過努力來實現“十三五”生態文明建設目標。
二是抓好組織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會同統計局等部門將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部際協作機制,跟蹤《辦法》推進落實情況,提出考核等級劃分建議,結合實際不斷完善綠色發展指標體系、考核目標體系。
三是強化結果套用。評價考核的“指揮棒”作用能不能得到發揮,關鍵在結果套用。考核結果將作為各省、區、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在結果套用上體現“獎懲並舉”。
前不久,全國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推進會議在浙江省湖州市召開,張高麗副總理出席會議,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李克強總理批示精神並講話,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進一步指明方向。我委正在深入學習貫徹會議精神,將聯合有關部門抓好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引導和約束各地區自覺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為建設美麗中國做出更大貢獻。
解讀二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建立了生態文明建設目標指標,將其納入黨政領導幹部評價考核體系,這意味著生態責任落實的好壞將成為政績考核的必考題,這將為推動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堅強保障。
“綠色發展指數”成考核重點
近日,大範圍霧霾天氣再次籠罩我國北方地區。“霧霾圍城”的背後,凸顯了增長方式和經濟結構的深層問題。“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水平仍總體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明顯短板。”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所長戴彥德說,《辦法》突出公眾的參與感和獲得感,有利於從根本上引導經濟社會發展理念和發展方式加快轉變,為實現“美麗中國”長遠目標奠定製度基礎。
按照《辦法》,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地區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
“把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放在重要位置,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向一致。”在戴彥德看來,《辦法》將降低全社會資源能源成本代價,培育新的增長領域和動力,增強實體經濟創新活力,並從源頭上減少各類污染物排放,降低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
重點強調“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唯GDP論英雄”一度成為一些領導幹部的主流政績觀,由於發展方式粗放,忽略環境保護,不少地區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
對此,《辦法》提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並舉的原則進行。
“《辦法》把中央關於‘不簡單以GDP論英雄’的要求落到了實處,突出‘以生態文明建設論英雄’,樹立了政績考核新導向。”戴彥德說,這對於促進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領導幹部樹立正確政績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副院長王毅認為,在我國現行幹部管理體制下,《辦法》的出台有利於落實綠色發展的執政理念和行為,具有很強的引領性,同時又有明確的科學目標。
“年度評價”與“五年考核”相結合
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長期、複雜的系統工程,沒有現成經驗可以照搬,需要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積極開展先試先行和改革創新。
“評價考核結果的套用,是整個評價考核工作的關鍵所在,是推動全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指揮棒’。”北京大學城市環境學院教授王學軍指出。
此次《辦法》採取年度評價和五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既監測評價每年的綠色發展進展成效,也綜合考核生態文明建設階段效果,堅持獎懲並舉,這將從根本上杜絕拉閘限電等“運動式”做法,引導各級政府長遠謀劃、系統推進。
“評價考核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幫助各地區識別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王學軍說,各地區黨政領導班子應認真對待評價考核工作,針對發現的問題,深入總結、分析和研討,找到改進途徑,提出有效解決措施並加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