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中國麻紡行業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的全國性社團組織,為社團法人單位。
始建於1988年4月,擁有會員200多家,主要由全國苧麻、亞麻、大麻、黃麻、葉纖維等纖維及紡織企事業單位構成。中國麻紡行業協會是全國性的麻紡織行業組織。其宗旨是行業服務和自律,職能是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業務範圍是: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受政府委託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和相應技術經濟政策;研究國內外麻紡織業現狀及發展趨勢;組織開展技術、經濟、市場的信息交流、諮詢及發布;制訂、修改和推進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進行技術成果鑑定和推廣工作;開展國內外麻紡織品市場培育及推動工作,組織國內外市場促銷及展覽活動,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考察、培訓活動;組織各種技術、技能培訓;編輯出版中國麻紡通訊;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公益事業和其它活動。
中國麻紡行業協會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並接受國家民政部、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麻紡行業協會下設技術委員會和苧麻專業委員會、亞麻專業委員會、黃麻專業委員會、葉纖維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
中國麻紡行業協會秘書處設在北京市東長安街12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中國麻紡行業協會( 簡稱為中國麻協 )
英文名稱:CHINA bast AND LEAF FIBRES TEXTILE ASSOCIATION( 縮寫為CBLFTA )。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
(一)是由苧麻、亞麻、大麻、黃麻等植物韌皮纖維和葉纖維的原料種植、原料加工、紡織生產、科技、教育、流通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社會經濟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其合法權益和正當活動受法律保護。
(二)是跨地區、跨部門、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三)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當好政府有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竭誠為會員服務。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全行業協調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經民政部核准登記,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在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傳達貫徹政府意圖,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根據政策、法令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誠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
(一)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國內外行業情況調查和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制訂行業技術、經濟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標準、法規等建議;協助政府部門貫徹實施,及時跟蹤反饋。
(二)開展諮詢服務,組織信息交流活動,出版通訊刊物,並優先向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指導企業生產經營。
(三)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等方面的問題,共同開拓國內外市場。
(四)調查、分析本行業企業稅賦、產品價格、原料供需情況,並提出調整建議。組織協調同行業的原料價格,主要產品價格。
(五)組織有關業務的諮詢、診斷、鑑定、論證和企業基礎管理的專業活動,開展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結、交流、推廣,舉辦各類為行業服務的培訓班,提高行業素質。
(六)開展重要產品的質量認證和質量監督。
(七)發展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合作交流,在對外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方面,協助企業進行工作。
(八)制訂行規、行約,搞好行業自主管理。
(九)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有關活動。
(十)承辦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等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本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在團體會員單位和非團體會員單位中從事麻紡織行業工作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登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權、監督權和批評權;
(五)有聯名提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其他按章程應享有的權利;
(八)個人會員享有二、三、四、六項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共同利益;
(三)積極支持並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按要求及時提供協會所需的各類信息、資料、報表;
(六)其他按章程應履行的義務;
(七)個人會員承擔一、二、三、五項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須提出書面報告,再辦理手續,交回會員證。會員因下列原因可視為自動退會:
(一)停業或已轉產;
(二) 破產;
(三)被依法撤銷;
(四)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勸告拒不改正,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和修訂行規、行約;
(六)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並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由專職工作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民政部辦理手續。分支機構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4年10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