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院校市場學研究會

中國高等院校市場學研究會,成立於1984年元月,是全國各高等院校從事市場學教學、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學術團體。

簡介

中國高等院校市場學研究會(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英文縮寫CAMU)成立於1984年元月,是全國各高等院校從事市場學教學、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學術團體。
學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現行的各種法律法規,聯繫中國的市場行銷實踐,結合高等院校教學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著“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原則,定期、不定期地進行各種形式的市場學學術研究和交流,為繁榮中國的市場學教學和研究作出自己的貢獻。
學會主要是通過組織全國高校和社會各界有志於市場學教學和研究的專業人員,從事市場學領域的學術研究,推動中國行銷進步。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中國高等院校市場學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英文縮寫CAMU。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各高等院校從事市場學教學、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現行的各種法律法規,聯繫中國的市場行銷實踐,結合高等院校教學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著“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原則,定期、不定期地進行各種形式的的市場學學術研究和交流,為繁榮中國的市場學教學和研究作出自己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教育部指導,並接受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組織全國高校和社會各界有志於市場學教學和研究的專業人員,從事市場學領域的學術研究。
(一)通過定期(如年會)或不定期(如不同專題的研討會)的形式,為全國高校從事市場學教學、研究的專業人員提供交流的機會;
(二)通過出版物,為全國高校從事市場學教學、研究的專業人員和社會各界的有關人士提供發表研究成果的園地;
(三)組建全國性的市場學教學、研究案例庫、資料庫,建立全國性的市場學研究信息網路;
(四)通過各種方式為社會各界培訓市場學教學、市場行銷管理實踐人才;
(五)以各種方式為企業界及其他部門提供市場學方面的專業援助,如諮詢等;
(六)收集國內外的市場學理論的研究動態,與國外有關市場學研究的機構、團體建立不同形式的合作、交流關係。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人士,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至少在省級以上(含省級)學術刊物發表過一篇有關學術論文或研究報告;
(三)有至少一名本會理事以上專家推薦;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
(五)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代表性的專業、學術研究成果一份;
(三)由本會理事以上的專家簽署推薦意見;
(四)提交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學會秘書處建立會員檔案、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本會的理事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學術活動;
(三)可優先獲得學會提供的各類專業信息和其他相關資料,優先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類培訓和諮詢、交流活動;
(四)享有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學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學會發展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學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學會秘書處。秘書處所在地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領導人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7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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