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師道德準則

《中國醫師道德準則》是由中國醫師協會制定並發布的,規定醫生應該遵守的基本道德準則。

正式發布

2014年6月25,中國醫師協會正式公布了《中國醫師道德準則》 。《準則》共40條,第一條即明確規定,“堅持患者至上,給予患者充分尊重”。

內容簡介

在醫師與患者關係方面,《準則》規定:“不因患者年齡、性別、婚姻狀況、政治關係、種族、宗教信仰、國籍、出身、身體或精神狀況、性取向或經濟地位等原因拒絕收治或歧視患者。”

在醫師與企業方面,《準則》明確指出:“醫師不得參與或接受影響醫療公正性的宴請、禮品、旅遊、學習、考察或其他休閒社交活動,對於企業的公益資助、臨床研究或學術推廣應按規定申報和說明。”

《準則》同時明確,醫師不得因醫藥企業的資助而進行有悖科學和倫理的研究,不能為個人利益推銷任何醫療產品或進行學術推廣。

中國醫師協會負責人表示,這一準則規範了醫師的道德底線,促使醫師把職業謀生手段升華為職業信仰,要求醫師遵從行業自律的要求,贏得社會的尊重。

正文全文

引言

《中國醫師道德準則》 規範了醫師的道德底線,促使醫師把職業謀生手段升華為職業信仰;醫師應遵從行業自律的要求,以醫師職業為榮,篤行中國醫師道德準則,贏得社會的尊重,讓醫學的文化得以傳承和發揚。

一、基本準則

1.堅持患者至上,給予患者充分尊重。

2.敬畏生命,以悲憫之心給予患者恰當的關懷與照顧。

3.不因任何因素影響自己的職業行為,拒絕參與或支持違背人道主義的行為。

4.在臨床實踐、教學、研究、管理或宣傳倡導中,承擔符合公眾利益的社會責任。

5.終身學習,不斷提高專業知識和技能。

6.以公平、公正的原則分配醫療資源,使其發揮最大效益。

7.維護職業榮耀與尊嚴,保持良好執業狀態。

二、醫師與患者

8.不因患者年齡、性別、婚姻狀況、政治關係、種族、宗教信仰、國籍、出身、身體或精神狀況、性取向或經濟地位等原因拒絕收治或歧視患者。

9.耐心傾聽患者陳述,建立相互尊重的合作式醫患關係。

10.以患者可以理解的語言或方式與之進行交流,並儘可能回答患者提出的問題。不以不實的宣傳或不正當的手段誤導、吸引患者。

11.不以所學的醫學知識和專業技術危害患者或置患者於不必要的風險處境。

12.醫師不應將手術、特殊檢查和治療前的知情同意視為免責或自我保護的舉措,更不應流於形式或視為負擔,而應重視與患者的溝通和宣教。

13.醫師享有對患者處方、治療或轉診等技術決策的自主權,當患者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而醫師本人無力解決時,應主動通過相關途徑尋求解決。

14.選擇適宜的醫療措施,對於經濟困難的患者儘量給予醫療幫助或協助其尋找救助途徑。

15.追隨醫學進步,不斷更新知識,通過自我提升,更好幫助患者。

16.在醫療實踐中,嚴格區分治療行為與實驗行為,恪守職業道德。

17.正確評價自己的醫療能力,在個人技術有局限性時,應與同事商討或尋求幫助,以求得到合理診療方案。

18.在臨床實踐中應時刻關注可能威脅患者安全的危險因素,並積極向管理者提出危險預警和改進建議。

19.在指導醫學生臨床診療活動中應避免給患者帶來身心損害。

20.慎重對待患者對於維持生命治療的選擇。尊重喪失能力患者在其喪失能力之前所表達的意願,可通過生前遺囑、替代同意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的權益。

21.為患者保守秘密,避免在公共場合討論或評論涉及患者隱私或有身份識別的信息。

22.除信息公開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而需要隱瞞信息的情況外,患者有權知道病歷上與其相關的信息及健康狀況,但病歷上如涉及第三者的保密信息,醫師則應徵得第三者同意才可以告知患者。

23.尊重患者的合理要求和選擇,尊重其接受或拒絕任何醫療建議的權利。

24.面對失去意識的急危患者,應尋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無法聯繫患者法定代理人時,醫師可默認為患者同意,報經醫療機構管理者或授權負責人同意後施救。對自殺患者,也應挽救其生命。

25.對行為能力受限的患者,應儘量讓其在診療過程中參與決策。

26.如果患者法定代理人或授權人禁止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療時,醫師有義務提出異議,如在危急時則以患者利益至上而從事醫療行為。

27.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應特別關注對未成年人、婦女和精神障礙者的人身保護。

28.在宣告患者死亡時,要嚴格按照臨床死亡標準和相關醫療程式施行。在患者死亡後,應當安慰家屬,告知其善後事宜。

三、醫師與同行

29.醫師應彼此尊重,相互信任和支持;正確對待中醫、西醫各自的理論與實踐。

30.公正、客觀評價同行醫師的品格和能力,不包庇和袒護同行,積極參與醫療技術鑑定和出庭作證等法律程式。

31.醫師不應相互詆毀,更不得以不正當方法妨礙患者對其他同行的信賴。

32.醫師應與同行相互學習與交流,並將自己的技術和知識無私地傳授給年輕或下級醫師。

四、醫師與社會

33.給予急需醫療幫助的人提供適當的醫療幫助並負有專業責任。

34.對社會負有解釋科學知識的專業責任,醫師應成為公眾健康的倡導者、健康知識的傳播者和公眾健康危險的警示者。

35.要意識到團體、社會和環境在患者個人健康方面的重要影響因素。要在公共健康、健康教育、環境保護、生態平衡、社會福利以及相關立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36.應確保所參與的項目研究符合科學和倫理道德要求。

五、醫師與企業

37.不得因醫藥企業的資助而進行有悖科學和倫理的研究,不能為個人利益推銷任何醫療產品或進行學術推廣。

38.對於醫藥企業資助的研究,醫師應該在公布、展示研究成果或宣教時聲明資助事實。

39.醫師不得參與或接受影響醫療公正性的宴請、禮品、旅遊、學習、考察或其他休閒社交活動,對於企業的公益資助、臨床研究或學術推廣應按規定申報和說明。

40.應當抵制醫藥企業假借各種名義向醫師推介的處方藥品搭售、附贈等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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