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務工作者協會

中國醫務工作者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學會簡介

中國醫務工作者協會標誌中國醫務工作者協會標誌
 中國醫務工作者協會成立於2003年7月,中文名稱為中國醫務工作者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edical Workers Association,英譯名簡稱:CMWA。是由從事醫療事務、醫學研究、醫藥製作與銷售的工作人員和單位會員自願組成的全國專業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歡迎在中國大陸及港、澳、台地區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註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服務並取得執業資格者,以及衛生行政管理人員、醫藥學界工作者,加入本會。

學會宗旨

本會以“服務行業、增強自律、積極監督、有效管理”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和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醫療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維護醫務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學會職責

中國醫務工作者協會CI識別系統中國醫務工作者協會CI識別系統
(一)團結和組織全國醫師,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行醫,並在實踐中認真總結經驗,及時向政府提供反饋意見;
(二)依法維護醫務工作者在執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醫務工作者在執業活動中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履行行業協會職責,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醫務工作者執業行為;
(四)關心和幫助鄉村和社區醫務工作者,開展農村、社區醫療扶持工作,促進其預防、醫療與健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五)積極開展醫學科普宣傳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
(六)開展對醫務工作者的終身醫學教育;為會員和會員單位服務,興辦諮詢服務機構。介紹推廣醫藥新技術、新成果,創辦雜誌報刊,出版文集,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提高;
(七)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醫學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先進的行業管理經驗和醫療服務經驗;
(八)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醫務工作者以及優秀的協會工作人員。對違反醫師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的會員以及協會工作人員予以懲戒;
(九)承辦國家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以及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文為中國醫務工作者協會,英文為China Medical Workers Association
,英譯名簡稱:CMWA。
第二條 中國醫務工作者協會是由從事醫療事務、醫學研究、醫藥製作與銷售的工作人員和單位會員自願組成的全國專業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以“服務行業、增強自律、積極監督、有效管理”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和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醫療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維護醫務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全國醫師,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行醫,並在實踐中認真總結經驗,及時向政府提供反饋意見;
(二)依法維護醫務工作者在執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醫務工作者在執業活動中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履行行業協會職責,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醫務工作者執業行為;
(四)關心和幫助鄉村和社區醫務工作者,開展農村、社區醫療扶持工作,促進其預防、醫療與健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五)積極開展醫學科普宣傳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
(六)開展對醫務工作者的終身醫學教育;為會員和會員單位服務,興辦諮詢服務機構。介紹推廣醫藥新技術、新成果,創辦雜誌報刊,出版文集,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提高;
(七)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醫學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先進的行業管理經驗和醫療服務經驗;
(八)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醫務工作者以及優秀的協會工作人員。對違反醫師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的會員以及協會工作人員予以懲戒;
(九)承辦國家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以及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三章
第七條 協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另設名譽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協會並履行會員義務;
(三)凡在中國大陸及港、澳、台地區,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註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服務並取得執業資格者,以及衛生行政管理人員、醫藥學界工作者,均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以及地方醫師協會等機構和團體可申請本會單位會員或團體會員;
(五)對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並支持協會工作的國內外醫學專家、學者可授予協會名譽會員;
(六)對我國醫學事業作出貢獻並支持協會工作的國內外非醫學界人士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手續,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監督權;
(三)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優先參加協會組織、舉辦的各種學習、參觀、訪問活動,業績突出者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費用;
(五)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
(六)優先獲得出版機構、醫療機構、藥品企業等贊助本會的福利物資。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遵守醫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遵守協會的行業規範和準則;
(四)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與協會的工作和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六)接受協會的監督和檢查;
(七)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延期召開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組織協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推選或聘任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八)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畫;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務理事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到一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制定協會發展的長、短期計畫,安排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八條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建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畫,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行業管理需要,協會成立“中國醫務工作者協會XX分會”、“中國醫務工作者協會XX專業委員會”等二級機構,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主管機關批准登記後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卸任後授予為協會終身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國外企業、團體和個人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諮詢的收入;
(五)政府撥款;
(六)其他合法經營收入。
第三十三條 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會員中分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協會標徽
第三十七條 本會標徽圖案中央由“醫聖”張機頭像、心形、醫療救護標誌和麥穗組成,寓意醫務工作者用愛心和人道主義精神為人民民眾救死扶傷。2003是本會正式成立年,外圍是本會中英文名稱。基本色為綠色。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上級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級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8年7月11日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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