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15年5月22日,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登記註冊,社會工作領域的國家一級學術團體——中國社會工作學會在北京正式成立。民政部黨組書記、部長李立國出席成立大會並為學會揭牌。
主要職能
學會章程明確規定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組織會員開展社會工作研究、交流與合作,承接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相關工作,承接全國社會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面向社會開展社會工作服務評估等。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一)駐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會長:徐瑞新
常務副會長:楊建昌
副會長:趙蓬奇、孫建春、陳倚、劉良玉、王國英、楊森、王柏泉、劉京、馬劍飛、張力軍
秘書長:趙蓬奇(兼)
(二)兼職副會長個人
劉曉、王思斌
(三)兼職副會長單位、代表
法務部 社區矯正管理局局長姜愛東
教育部 高等教育司副司長劉貴芹
全國總工會 保障工作部部長鄒震
共青團中央 權益部副部長陳琳
全國婦聯 權益部部長蔣月娥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聯絡部主任曹躍進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組織宣傳部部長姚立新
組織機構
一、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工作委員會
1. 社會養老工作委員會 總幹事: 呂 斌
2. 兒童社會救助工作委員會 總幹事: 吳建英
3. 社區工作委員會 總幹事: 李 晶
副總幹事:徐永梅
4. 康復醫學工作委員會 總幹事: 周華兵
5. 婚姻家庭工作委員會 總幹事: 顧秀琴
副總幹事:孫長鴻
6. 社會公益工作委員會 總幹事: 陳 萍
副總幹事:溫艷麗
7. 理論宣傳工作委員會 總幹事: 南 燕
8. 企業公民工作委員會 總幹事: 劉衛華
9. 彩票工作委員會 總幹事: 苗富瑞
10.社會工作師工作委員會 總幹事: 陳 濤
11.社會名人工作委員會 總幹事: 蔡德成
12.國際科學和平促進委員會 秘書長: 陳 軍
執行秘書長:邊俊生
13.婚慶行業委員會 總幹事: 史康寧
14.婚介行業委員會 總幹事: 田范江
二、分支機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1. 孤殘兒童救助基金
2. 貧困家庭病殘兒童救助基金
3. 成龍、楊受成公益慈善基金
4. 甘泉工程公益基金
5. 扶貧開發基金
6. 防治乳腺癌專項基金
7. 榜樣公益基金
8. 太陽雨公益慈善專項基金
三、代表機構
1. 深圳辦事處
四、辦事機構
1.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2. 財務部
3. 理論宣傳部
4. 會員工作部
5. 項目部
6. 法律事務部
五、直屬單位
1. 《公益時報》社
2. 《中國民康醫學》雜誌社
3. 《社會與公益》雜誌編輯部
4. 第一視頻通信傳媒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在國際社會工作者聯合會註冊為中國社會工作者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縮寫為CASW)。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和關注社會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公益性、行業性、聯合性的專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改革創新、求真務實,大力弘揚社會工作的價值理念,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理論建設和實務建設,實現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和行業化,努力推動各相關領域社會工作的發展,以助人自助的社會工作理念為根本,發揮調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為社會服務、為基層服務、為民眾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為民政部主管,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執行和宣傳國家有關社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動社會工作本土化建設。協助政府為建設一支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開展社會工作理論研究,搞好有關課題的調研論證,提高社會工作水平,發展社會工作文化,拓展社會工作領域,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工作理論體系和實務體系的建設。
第八條 積極爭取財政資金、廣泛籌集社會資金,為社會工作、社會公益及相關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提供經費支持。
第九條 開展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督導和管理;推動民辦社工服務機構制度建設和標準化建設;建立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培育機制和評估機制;為民辦社工機構提供項目推介、政策諮詢、能力提升、研討交流等服務。
第十條 規範社會工作師從業行為、制定服務標準;開展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承擔全國社會工作師登記管理的工作;維護社會工作師合法權益;受理對社會工作師的投訴或舉報,建立社會工作師誠信記錄製度。
第十一條 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領域,動員社會力量,為有需要的兒童、老人及其他群體,開展專業社會服務。推動社會化養老,開展康復醫務社工及司法矯正社工服務。
第十二條 促進基層社會建設,加強城區、街道和鄉鎮的合作與交流,推動社區服務的發展,為開展和諧城區、和諧街道、和諧社區建設服務。
第十三條 開展婚姻家庭領域的社會工作,倡導健康的婚戀道德,開展創建和睦家庭活動,組織婚姻家庭領域的研究和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傳播公益文化,推廣企業公民理念,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搭建企業、企業家和社會名人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的橋樑,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十五條 發揮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並根據各個領域的行業特點進行人員培訓、學術交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十六條 積極開展同世界各國及港、澳、台地區的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學術交流、培訓及項目合作。
第十七條 承辦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從事和關心、支持社會工作。
第二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即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個人會員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單位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批准入會後,發給單位會員證和個人會員證。
第二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推薦會員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其嚴重程度,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嚴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報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授予榮譽稱號;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制定本會工作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總幹事和各部門主任以及各專項基金秘書長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重大事項報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任命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主持本會工作;
(六)副會長根據分工協助會長工作,並負責抓好分管的工作。會長離會期間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日常工作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為專職,其職權為:
(一)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組織起草有關檔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搞好年度考核、總結;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按規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副秘書長根據分工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社會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民政部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理論研究指導,重大課題調研,重要決策論證和有關政策諮詢。專家委員會由在社會工作及相關學科具有一定造詣和影響的資深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專家委員會的成員享有協會常務理事待遇。
第四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機構委員會議選舉產生。各分支機構可根據自己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實行主任領導下的總幹事負責制。總幹事和專項基金秘書長由本會聘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籌集、捐贈或資助的資金;
(三)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議定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民政部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民政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