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田賦
正文
指中國鴉片戰爭後的清政府和中華民國時期歷屆政府的田賦徵收制度。是古代賦制的繼續演進,即封建地租的轉化形式。清後期的田賦 賦制、賦額沿革 中國歷代封建政府均按土地面積和土地沃度徵收田賦。田賦名目和征額,各個歷史時期不同。清雍正年間將丁銀併入賦銀(見攤丁入地),確立了以“地丁銀”為主體的賦制。地丁銀正額之外,另有“耗羨”。耗羨起于田賦徵收實物後在糧食儲運中發生少量損耗,或在徵收銀兩後因散銀熔成銀塊(以便起運)有所損耗,於是在正額之外加征百分之幾的耗羨,實際所征往往遠超出損耗率而成為額外附加。與征銀同時存在的有鄂、湘、贛、皖、蘇、浙、豫、魯八省兼征的漕糧。漕糧正耗額共500餘萬石,每年由徵收地區經運河運往北京附近的通州倉,供王朝祿米、軍糈之用。漕糧在折征銀兩時稱“漕折”或“糧折”。此外,地方某些雜賦和官產租息也一般歸入田賦項目。田賦定額在鴉片戰爭前夕為3300餘萬兩,鴉片戰爭後,1841~1849年間歲征額在3000萬兩左右。鹹豐、同治年間,田賦徵收受戰爭影響,漕糧因運道梗阻而一部分改為折銀。甲午戰爭前10年間,每年地丁征銀約2300萬兩,連同耗羨(約300萬兩)、糧折(約400萬兩)、雜賦(約150萬兩)、租息(約70萬兩)共約3200餘萬兩。
田賦是封建政權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鴉片戰爭前占政府收入2/3至3/4,鴉片戰爭後的19世紀七八十年代及其後,關稅、厘金、鹽課鹽厘收入增加,田賦所占比重降至1/3左右。
徵收情況 清代後期田賦徵收雖沿襲舊制,但由於政治、經濟原因,實收有頗大的變化。鴉片戰爭前後,鴉片輸入,白銀外流引起銀價高漲,導致田賦征銀折價上升,賦銀一兩由原來折錢1000~1200文升至2000文左右。加上稅吏浮收,大戶轉嫁,小戶負擔更為加重。太平天國革命期間,各地抗糧鬥爭紛起,清政府於長江六省(湘、鄂、贛、皖、蘇、浙)核減部分浮糧和小部分正稅,企圖穩定收入。四川省則加征“按糧津貼”和“常捐輸”,征額增一二倍。這時期清政府的田賦收入只有原額的七八成。在太平天國轄區,則先後實行“著佃交糧”和“著佃交租”的征賦辦法。
農民大起義失敗後,清政府為了恢復田賦征額,下令墾復戰時拋荒田地,並在一些地區進行田畝清丈,但成效不好。這時漕糧一部分改為折銀,一部分改行海運;至1901年清廷下令停止漕運,漕糧全改折銀。清末,由於賠款、外債、軍費、政費激增,清政府令各省每年攤交巨款,各省為此大肆加征田賦,或按糧石,或按銀兩,或按田畝,再三提高加征率。由於濫征附加,清末年所列田賦預算額達7000餘萬元。
中華民國時期的田賦 1913年,北洋政府訂立《國家地方稅法草案》,將田賦正稅歸中央,附稅歸地方,並規定附加不得超過正稅30%。不久,又要求各省將田賦附加解歸中央,地方政府遂再增征附加作為經費來源。以後,各省軍閥割據,各種名目的田賦附加層出不窮。1924年後,不少省又實行預征田賦,四川有的縣預征達30年以上。
1927年,國民黨政府訂定《國地收支標準案》,田賦劃歸地方。1931年又規定《辦理預算收支分類標準》,規定田賦為地方(省、縣)收入,得征各項附加。於是各縣附加紛然並起,少者四五種,多者十餘種。1934年國民黨政府“整理地方財政”,曾將各種附加名目統歸之為“縣地方附加”,田賦負擔並無多少輕減。又下令各省舉辦土地陳報,略增田賦收入。
抗日戰爭期間,國民黨政府統治區通貨膨脹,糧價上漲,各省田賦加征趕不上糧價上漲速度。山西、福建兩省率先於1939和1940年將田賦按抗日戰爭前糧價改徵實物。1941年 4月國民黨政府決定於該年下半年起將各省田賦收歸中央接管,並實行田賦徵實。徵實稅率:1941年下半年按該年田賦正附稅額每元折征稻穀 2斗或小麥1.5斗,1942年改為全年按徵實前正附額每元折征稻穀4斗或小麥2.8斗;1943年又實行棉田征棉按原正附額每元折征皮棉5斤。同時實行軍糧徵購,徵購額與徵實額相等。徵購價遠低於市價,並只付小部分現款,余給糧食庫券,實同廢紙。1942年四川等省又改徵購為征借,不付現款;1944年國民黨政府將徵購一律改為征借,等於田賦加倍。抗日戰爭結束後,糧食征借繼續強制實行,直到1949年國民黨政權崩潰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