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法理學(1895-1949)

中國近代法理學(1895-1949)

《中國近代法理學(1895-1949)》是2012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程波。該書主要內容是:為系統闡述中國近代法理學的論著。

圖書信息

作者: 程波
出版社: 商務印書館
出版時間: 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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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法理學(1895-1949)/中國法律史學文叢》編著者程波。程波1963年生,湖南華容人。湘潭大學歷史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理事。現為湖南商學院法學院教授,講授法理學、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電影與美國法律文化等課程。1996-1997年在武漢大學經濟學院訪學期間初識法學並收穫研習法理的熱情。受馬歇爾“自然界沒有飛躍”的影響,深感中國法治建設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創造接受法治思想的輿論環境並漸進推行。在法學期刊發表論文40多篇。著有《西方法律思想史——法治源流》。研究領域:法理學、西方法律思想史。

內容提要

《中國近代法理學(1895-1949)/中國法律史學文叢》編著者程波。《中國近代法理學(1895-1949)/中國法律史學文叢》既對晚清至民國種種《法學通論》教科書資源作了考證,又辨析諸多教材版本,及學脈淵源與學術成就不同的民國法學者、法律教員。在清末廢除科舉、推行近 代教育制度的背景之下,大量流通的《法學通論》教科書,成為民眾普及法律知識的最直接的媒介之一。近代西方法學觀念中的核心法律概念,“ 憲政”“自由”“權利”“三權分立”頻繁出現在新式學堂的各種教科書里,並由日常生活的新聞事實傳入中國,從而作為近代法律知識的一部分而被社會化。儘管晚清最後十年開始的大規模的漢譯日本《法學通論》教科書具有某種典範意義,但是,“五四”新文化運動後,中國近代法理學亦漸次注重從英美法學理論資源中汲取養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是來自日本而是來自歐美的法律和法學,對中國近代法理學產生了深刻影響。

作者簡介

程波,男,1963年生,湖南華容人。湘潭大學歷史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理事。現為湖南商學院法學院教授,講授法理學、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電影與美國法律文化等課程。1996—1997年在武漢大學經濟學院訪學期間初識法學並收穫研習法理的熱情。受馬歇爾“自然界沒有飛躍”的影響,深感中國法治建設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創造接受法治思想的輿論環境並漸進推行。曾在法學類期刊發表“法律規制視野下的勞動者休假權”、“《新譯日本法規大全》與晚清新政”、“伯克——薩維尼意義上的‘歷史主義’法學思想”、“20世紀20、30年代中國法學話語的多面性”等論文,另在各類公開刊物上發表法學論文40多篇,出版《西方法律思想史——法治源流》專著1本,主持省部級法學類課題3項。

圖書目錄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的動機

第二節 研究的問題層面

第三節 研究的架構

第一章 晚清漢譯日本《法學通論》教科書研究初步

第一節 《法學通論》教科書書目匯表及版本略考

一、書目匯表

二、著作提要及版式略考

三、《法學通論》與近代法學知識的導入主體

第二節 晚清漢譯《法學通論》教科書出版高峰之原因分析

一、與清末“法政諸學”的互動

二、與晚清推行“新政”的關聯

三、結論

第二章 王國維翻譯的《法學通論》及其關聯影響

第一節 王國維的翻譯實踐與《法學通論》之時評

一、王國維早期的日文翻譯實踐:

二、王國維譯《法學通論》及清末時人的論評

第二節 王國維翻譯的《法學通論》在內容上的特色

一、博引歐美各名家之說,探究法學理論諸問題

二、以進化史觀為指導,強調法律家於社會上之勢力

三、不為歐美眾家之說所囿,而能自為中肯之論斷

四、注重立法理論與法律解釋

五、強調法律與道德的進步發展

第三節 日譯法學名詞在中國初期引入

一、建構“法律”概念群的關聯及其說明

二、建構“權利”概念群的關聯及其說明

圖書著作權頁 圖書著作權頁

三、結論

第三章 思想脈絡的考察:梅謙次郎與孟森

第一節 梅謙次郎與近代中國

一、法政知識中的日本因素

二、“思想資源”與“想像空間”

第二節 思想脈絡的考察和多重維度的影響

一、梅謙次郎《法學通論》中譯本的綜述

二、梅謙次郎《法學通論》教科書影響的多重維度

第三節 梅謙次郎與孟森

一、孟森法學的思想來源

二、孟森《新編法學通論》所關切的中國問題

三、結論

第四章 漢譯《法學通論》教科書與中國“法學近代化

第一節 近代中日法律名詞交流研究

一、從“翻譯”的定義到“法律”定義的翻譯

二、李大釗對一個法律名詞的辨識及其方法意義

三、西方“法律”概念傳入中國之研究述要

四、從“雙語字典”到“日語借詞”

第二節 法學學科術語的流變

一、法學通論與法學、法律學、法理學、法律哲學

二、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關係

第三節 西方法學流派的初期引介

一、自然法學派之法律思想的早期譯介

二、分析法學派之法律思想的早期流傳與譯介

三、歷史法學派之法律思想的早期流傳與譯介

四、結論

第五章 中國近代法理學的初步成長(1912—1928)

第一節 概說:以民國初期的《法學通論》教科書為中心

第二節 法律教育的實像:以法學家夏勘與朝陽大學為中心

一、撰述朝大講義,慎重選聘教師,鼓勵學生參加法科講義疏注

二、“法治階梯”:對夏勤《法學通論》的文本分析

三、兩個“夏勤”

第三節 向近代法理學“嬗變”的媒介

一、“能普及法學知識於國民”:王覲與他的《法學通論》

二、“初習法學的唯一讀本”:白鵬飛與他的《法學通論》

第六章 中國近代法理學的形成發展(1928-1938)

第一節 概說:以南京時期的《法學通論》教科書為中心

第二節 中國法理學的“近代性”與《法學通論》的表現形態

一、中國法理學的“近代性”

二、《法學通論》的表現形態與“三民主義”話語的進入

三、《法學通論》與考試類用書

第三節 近代法理學的“嬗變”:以丘漢平的《法學通論》為中心

一、學科創製過程中的思想與學術

二、丘漢平《法學通論》的學術思想特徵

第七章 中國近代法理學的“批判”與“自覺”(1938—1949)

第一節 概說:以槍炮年代的《法學通論》教科書為中心

第二節 跨越法學的批判:法學理論的本土化表達

一、蔡樞衡的學術貢獻:發現中國法學幼稚

二、對近四十年來中國法律及其意識的批判

三、中國法應有之面目和精神

四、中國法理自覺的發展

第三節 “橫的了解”和“縱的領悟”:以梅仲協《法律論》(一名《法理學大綱》)為中心

一、法律觀與學脈淵源

二、法治的理論基礎與本諸人類理性而產生的法律

三、法律與其他社會生活領域的關係

第四節 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知識論述”

一、“科學的法律觀”及其中國法律、法學與中國社會的關係

二、客觀論理學的方法及其對各派法理學的批判

三、“法律是附麗於國家而存在的”

四、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知識論述”在法律本質上的表達

五、結論

參考書目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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