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科技國際交流協會

中國農業國際交流協會(China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 英文縮寫:CAAIE)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農業部為其業務主管單位。協會旨在農業領域積極推動中國和世界各國(地區)在科技、生產、貿易、人力、信息等方面的民間交流與合作,增進相互間的了解和友誼,為農業改革開放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服務,更好地為我國“三農”建設而貢獻力量。2007 年9 月,經農業部人事勞動司批准,中國農業國際交流協會正式掛靠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

基本信息

簡介

協會在引進國外品種、技術、資金和人才方面取得一些工作進展;在農業“走出去”方面也有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在開發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 協會作為一個全國性的農業民間國際交流行業協會,將以“高起點、高平台”的要求進行協會建設、完善協會職能,做好企業與政府溝通的橋樑,紮實推進農業“引進來”和“走出去”的工作,竭誠為新老會員提供高質量服務。

主要任務

一、 組織中國國際農業發展高端論壇,調查研究國內外農業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部門制定規劃等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 推動中國農業國際商務信息網路建設工作,建設多語種的農業“走出去”,“引進來”信息平台;
三、 組織招商引資活動,積極引入國外對華農業投資和高新技術;
四、 舉辦農業國際會議、研討會和展覽會,人才培訓和研修生項目活動,組織接待和派出國際交流考察團組;
五、 協助國內企業開拓海外市場,為企業提供信息、諮詢、代理等業務;
六、 為國外農業企業開拓中國市場提供信息諮詢;
七、 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及有益於協會的其它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農業國際交流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英文縮寫:CAAIE。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積極開展農業國際交流與合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服務“三農”,推進中國同世界各國(地區)在農業生產、科技、經貿、投資、人員、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和社會各界提供農業國際交流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機關農業部與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郵編10012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下,開展以下各項業務:
(一)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行業規章,規範行業行為,推動行業發展;
(二)調查研究國內外農業發展動態和趨勢,提供農業諮詢服務;
(三)建設中國農業國際交流信息網路,打造多語種農業國際交流網路信息平台;
(四)承辦政府機構等委託或資助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
(五)組織招商引資活動,積極引入國外對華農業投資和高新技術;
(六)參與和促進我國農業對外投資合作的有關活動;
(七)組織農業國際合作論壇和研討會;
(八)組織參加國內外農業展覽;
(九)組織農業國際交流考察;
(十)開展農業領域的人才培訓和研修生項目活動;
(十一)依照有關規定編寫出版會刊和其他資料;
(十二)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及其它有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農業行業具有一定影響,願意積極開展農業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理事會委託機構討論通過;
(三)按會費標準交納會費;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及其管理依照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中國農業國際交流協會會員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一般不應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主持研究本團體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 可提名副會長、秘書長;
(五) 可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會費及其管理依照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中國農業國際交流協會會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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