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

(十) (十) (二)

商會簡介

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成立於1988年,是由從事輕工業品、工藝品進出口貿易的企業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組織。截至2010年底,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會員總數為10000餘家。 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的主要職責是:
1、 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企業的利益,協調會員進出口經營活動;
2、 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組織國內外研討、培訓;
3、 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4、 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商品博覽會及商務考察;
5、 代表行業向政府反映要求、意見和政策建議;
6、 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進行交流。
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另設8個職能部門和18個商品分會(協調組)承擔日常工作。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南里12號樓(潘家園大廈)10層
郵編:100021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人事勞資;黨務、紀檢、監察;文秘;財務等工作。
二、財務部
負責商會財務核算和管理,辦理財政登記和稅務登記。
三、綜合部
負責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綜合性業務,包括制定商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歸口管理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歸口管理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出口商品審價、核章等政策性工作;歸口管理各種外貿發展基金的使用。
四、會員部
負責商會《章程》的制定和修訂工作;研究制定會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會員的發展和動態管理,並協調各部室會員發展工作;負責會員的會費核定及催繳工作;負責會員資料庫的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在行業內推廣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的具體組織工作;策劃會員服務方案(專題報告、培訓、跨行業交流等)並組織實施,負責國際認證的宣傳、培訓和服務;重點做好商會緊密型會員的聯絡和服務工作。
五、信息部
負責商會會刊編輯和發行等工作;負責中國日用消費品年度報告的編輯和發行等工作;負責與商會特約撰稿人、名譽主編的工作聯繫。
利用我會網站積極宣傳國家各類貿易政策、及時準確反映國內外各類經濟和商品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有價值的信息;負責網站內容的更新,做好網站的日常維護工作。
負責商會各類進出口貿易數據的購買和保管;定期做好海關統計數據的加工整理。
負責商會計算機的配置和維護;保證商會網路的正常運行。
六、公平貿易部
負責組織、協調國外對我輕工工藝產品採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別保障措施的應對工作,配合商務部做好磋商工作,並代表行業進行抗辯。
負責組織、協調國外對我輕工工藝產品實施貿易壁壘調查的應對工作;配合商務部公平貿易局編寫輕工工藝產品的國別(地區)貿易投資環境調查報告;根據預警機制,負責跟蹤國外對我輕工工藝產品採取貿易救濟措施的動態,分析相關產品的出口情況,及時開展預警應對工作;代表行業對有關國家制定的貿易政策發表評論意見。
七、展覽部
負責協調組織廣交會期間輕工工藝館的組館、招展、布展等籌備工作;負責廣交會輕工工藝品館館刊的編輯、廣告、發行工作;負責開拓國內外展覽項目並制定展覽計畫;負責組織企業參加和考察國內外展覽會。
八、調研部
負責組織國內外貿易、市場、經濟等形勢的綜合性調研工作。負責收集會員企業在商品進出口方面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
代表會員企業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積極向企業宣傳國家有關政策,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九、商品一部
(一) 負責家具、箱包、玩具、草柳竹藤編織品、帳篷、雨傘陽傘、眼鏡、體育用品等商品的進出口協調工作。
(二) 負責行業技術法規、標準等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定期分析行業進出口情況。
(三) 負責組織行業範圍內的講座、研討、培訓、交流、品牌推介等活動。
(四) 負責組織相關商品的國內外市場調研和考察工作。
(五) 負責與國內外同業組織、商貿機構聯絡和信息交流與合作。
(六) 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為企業和政府做好服務工作。
(七) 負責建立完善行業分會理事會及建立行業協調組,定期召開行業理事會及協調組工作會議。
(八) 負責在政策動態、市場變化、行銷方式、客戶、價格保險、退稅、金融信貸、廣告宣傳,貨物運輸等方面為會員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九)負責有關糾紛的協調,維護進出口貿易正常秩序。
(十)負責分會或協調組會議的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收集和整理會員單位國際認證和國內外商標註冊情況。
(十二) 配合組織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對工作。
(十三) 獨力承辦或配合完成相關行業展覽的組展、招展及招商工作。
(十四) 負責分會或協調組會員的發展和資料的管理。
(十五)配合完成行業會員的會費催繳工作。
十、商品二部
(一) 負責鞋、帽、辦公用品、鐘錶、樂器、抽紗製品等商品的進出口協調工作。
(二) 負責行業技術法規、標準等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定期分析行業進出口情況。
(三) 負責組織行業範圍內的講座、研討、培訓、交流、品牌推介等活動。
(四) 負責組織相關商品的國內外市場調研和考察工作。
(五) 負責與國內外同業組織、商貿機構聯絡和信息交流與合作。
(六) 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為企業和政府做好服務工作。
(七) 負責建立完善行業分會理事會及建立行業協調組,定期召開行業理事會及協調組工作會議。
(八) 負責在政策動態、市場變化、行銷方式、客戶、價格保險、退稅、金融信貸、廣告宣傳,貨物運輸等方面為會員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九)負責有關糾紛的協調,維護進出口貿易正常秩序。
(十)負責分會或協調組會議的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收集和整理會員單位國際認證和國內外商標註冊情況。
(十二) 配合組織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對工作。
(十三) 獨力承辦或配合完成相關行業展覽的組展、招展及招商工作。
(十四) 負責分會或協調組會員的發展和資料的管理。
(十五)配合完成行業會員的會費催繳工作。
十一、商品三部
(一) 負責陶瓷製品、玻璃製品、珠寶首飾、發製品、塑膠製品等其他日用百貨商品的進出口協調工作。
(二) 負責行業技術法規、標準等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定期分析行業進出口情況。
(三) 負責組織行業範圍內的講座、研討、培訓、交流、品牌推介等活動。
(四) 負責組織相關商品的國內外市場調研和考察工作。
(五) 負責與國內外同業組織、商貿機構聯絡和信息交流與合作。
(六) 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為企業和政府做好服務工作。
(七) 負責建立完善行業分會理事會及建立行業協調組,定期召開行業理事會及協調組工作會議。
(八) 負責在政策動態、市場變化、行銷方式、客戶、價格保險、退稅、金融信貸、廣告宣傳,貨物運輸等方面為會員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九)負責有關糾紛的協調,維護進出口貿易正常秩序。
(十)負責分會或協調組會議的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收集和整理會員單位國際認證和國內外商標註冊情況。
(十二) 配合組織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對工作。
(十三) 獨力承辦或配合完成相關行業展覽的組展、招展及招商工作。
(十四) 負責分會或協調組會員的發展和資料的管理。
(十五)配合完成行業會員的會費催繳工作。

商會章程

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章程
(2010年1月22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輕工商會)。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 and Arts-Crafts。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輕工商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境內從事輕工工藝品生產、貿易、科研、服務及相關活動的各類組織及個人自願聯合成立的自律性、全國性行業組織。本會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從事與會員利益相衝突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對與輕工工藝行業相關的業務及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正常的貿易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輕工工藝品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工作貫徹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宣傳國家關於輕工工藝品行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守法經營。
(二) 對會員的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共同利益。
(三) 就境外對我國出口商品採取的各種國際貿易救濟措施組織有關企業應訴;就境外商品在我境內傾銷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
(四) 代表會員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意見和建議,並對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提出建議。
(五)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作用;加強與同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六) 建立和發展商情網、信息庫,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資料,出版刊物,對輕工工藝品市場、行情,國際貿易有關法規、協定,有關國家地區貿易政策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會員提供服務。
(七) 參加國際同行業組織,出席有關國際性專業會議,加強與世界各國和地區同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信息,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
(八) 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組織出國考察和貿易投資洽談,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技術交流等,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
(九) 組織會員參加相關業務培訓和研討會,提高業務人員的素質;同有關部門合作,為會員提供公共服務。
(十) 履行政府委託、會員要求及同行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章程;
(二) 自願加入;
(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境內從事輕工工藝品生產、貿易、科研、服務及相關活動。
第十條 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符合要求的入會申請書和相關檔案;
(二) 本會按照上述要求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六) 檢舉不遵守國家法令和政策、違反本章程、不服從本會協調和決定以及損害國家和廣大會員利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連續兩年或累計三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本會鼓勵會員在科技創新、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提升品牌、誠實信用等各商務領域為行業做出貢獻。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本會兩年內不接受自動退會或被除名者的入會申請。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五) 審議理事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或民主協商推薦產生。具體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理事會或提前或延期換屆,但須符合第十七條的規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全體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理事總數不超過140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兼職副會長,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審議和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本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 決定對會員的處理;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情況特殊(屬程式性事務)的,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會議,會長、副會長、兼職副會長、秘書長為會長會議人員。會長會議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本會兼職副會長不超過40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會長會議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共同研究並應對本會及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推薦,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理事當然候選人。
本會兼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候選人或由上屆理事會推薦候選人,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組成人員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日常工作,由會長代表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副秘書長並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 提出常設辦事機構部門設定、人員編制的建議,決定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提出設立和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及其人員編制的建議,決定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九) 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十)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了解熟悉本團體業務領域的情況;
(三) 符合國家幹部任職年齡的有關規定;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三十一條 經理事會通過,本會設立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事機構的設立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本會設立若干商品分會、代表機構。名稱為"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XXX分會"、"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XXX代表處"。分會、代表處的設立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分會由經營同類商品的會員組成。同類商品只成立一個分會。
第三十四條 根據實際需要,分會可以設在北京市,也可以設在出口商品主產地或進出口商品主要口岸;代表處可以設在境內主要口岸或境外我輕工工藝品貿易的主要地區。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不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分會設專職秘書長一人,必要時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分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本會會長提名,本會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分會人員編制為本會總編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分會、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由本會統一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將根據不同商品的特點和市場情況,由會員決定分會是否設立自己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否制訂自己的章程等。
第三十九條 為加強會員間的聯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會員的要求,建立聯絡組織,負責本地區會員的聯絡活動和信息交流工作。必要時,可根據本會的委託,承辦某些專項工作。
第四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專家委員會,研究影響行業發展的有關重大課題。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支出:
(一)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 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
(三) 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管理實行嚴格的財務預決算制度。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應列入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財務預決算按年度進行。年度財務預決算必須經理事會批准。其中政府撥款或政府資助、委託項目的預決算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建立獨立、規範、透明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崗位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接受相應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1 月 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