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
(2000年7月5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專業委員會發布)相關章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使中國證券分析師更好地履行職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行為規範,保證並不斷提高執業水準,在公眾中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指證券分析師在其業務及相關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是對證券分析師的職業品德、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方面的基本規定和要求。
第三條 本守則適用於證券分析師及其助理人員和協助執行證券分析師業務的其他專業人員,並對上述人員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四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守則適用於證券分析師所執行的各種業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中國證券分析師應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各項規章制度的規定。第六條 證券分析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必須恪守獨立誠信、謹慎客觀、勤勉盡職、公正公平的原則,為社會各界提供專業服務,努力提高證券分析師的整體社會信譽和地位。
第七條 獨立誠信原則,是指證券分析師應當正直誠實,在執業過程中保持中立身份,獨立作出判斷和評價,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執業過程中所掌握的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不得對投資人或委託單位提供存在重大遺漏、虛假信息和誤導性陳述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第八條 謹慎客觀原則,是指證券分析師應當依據充分周密的分析研究和完整詳實的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恪盡應有的職業謹慎,客觀地提出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不得斷章取義或篡改有關信息資料,以及因主觀好惡影響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第九條 勤勉盡職原則,是指證券分析師應當本著對公眾投資者與客戶高度負責的精神,對與投資分析、預測及諮詢服務相關的一切問題進行儘可能全面、詳盡、深入的調查研究,切實履行應盡的職業責任,維護證券分析師的職業聲譽,不得出現重大遺漏與失誤,從而向投資人和委託單位提供具有高度專業見解的意見。
第十條 公正公平原則,是指證券分析師必須對其所提出的建議結論及推理過程的公正公平性負責,不得在同一時點上就同一問題向不同投資人或委託單位提供存在相反與矛盾意見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第三章 執業紀律
第十一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珍視"證券分析師"稱號,不得有任何有損於證券分析師職業形象的行為。第十二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對投資人和委託單位一視同仁,遵守公正公平原則,但允許證券分析師依據投資人或委託單位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的不同提出適合不同投資人或委託單位特點的特定投資組合建議。
第十三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在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的表述中將客觀事實與主觀判斷嚴格區分,並對重要事實予以明示。
第十四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將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中所使用和依據的原始信息資料進行適當保存以備查證,保存期應自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作出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十五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重要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暗示他人或據以建議投資人或委託單位買賣證券。
第十六條 證券分析師不得在進行投資預測等含有不確定因素的工作時,向投資人或委託單位作出保證。
第十七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相互尊重、團結協作,共同維護和增進本行業的職業道德和職業信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守則內容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守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