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詩賦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Chinese Shifu Institution [縮寫:CSI],是詩詞賦聯文組織及創作者和研究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學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承傳國學文化,崇尚社會公德;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以保持民族性,體現時代性為原則,服務社會、服務民眾,全力促進詩詞賦聯文的創作、傳播、交流及學術研究。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中國詩賦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ese Shifu Institution [縮寫:CS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詩詞賦聯文組織及創作者和研究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承傳國學文化,崇尚社會公德;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以保持民族性,體現時代性為原則,服務社會、服務民眾,全力促進詩詞賦聯文的創作、傳播、交流及學術研究。
第四條 本會的學術研究活動,接受本會學術指導委員會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暫住所:北京市東四西大街(國)46號綜合樓22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詩詞、辭賦、對聯、書畫及其它文藝作品的學術研討會和作品研討會;
(二) 編輯出版中國詩賦學會會刊《中國詩賦》,為全體會員提供創作、交流、傳播和研究民族文化的園地;
(三)指導與幫助“中國詩賦網”的建設和發展;推動全體會員面向國內外的交流、傳播和學術研討;
(四)開展詩詞賦聯文及相關藝術品創作、出版的組織協調活動;為全體會員提供展示自我及才藝爭鳴的便利;
(五)組織與參加相關文學藝術賽事活動;
(六)開展國內外詩詞賦聯文及相關藝術的學術交流活動;
(七)組建詩賦工作室,通過簽約方式組織詩詞、辭賦、楹聯、書畫等各類專題、專向文學作品及研究成果的規模化推介和宣傳工作;
(八)開展同經濟界、科技界各類團體、組織及個人的聯誼活動,組織具有文學藝術特徵的企業文化的策劃、宣傳活動;促進民族文化向各行各業及千家萬戶的深入滲透。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類別: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個類別。
凡贊成本會章程,並有相當數量個人會員和健全的辦事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區)和全國性的產業組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具備本會會員資格條件,由本人自願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詩賦詞曲聯文等某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創作和研討能力;
(四)在本會的業務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五)喜愛和樂於弘揚民族文化,願意為民族文化和本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經會長批准,以本會會員身份參加社會其它文化類活動。經常務理事會或學術指導委員會批准,可代表本會發表相關的文學藝術觀點;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文學藝術創作及學術研究等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未經本會會長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會員發表的任何觀點只代表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研究和確定本會的人事任免;
(四)審議批准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及其它中、長期發展規劃等;
(五)審議決定其他各類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五分之三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和財務狀況;
(五)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吸收和除名會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與理事會的決議;
(二)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理事、學術指導委員;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學術指導委員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學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學術指導委員會
本會設立學術指導委員會。學術指導委員會委員,由在詩詞賦聯文及相關文化藝術領域有較深造詣、在中國文化藝術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組成。並由本會會長或理事特邀參加。
學術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本會的重大文化活動行使指導權。
第二十五條 學術指導委員會會議,在學會召開會員大會的同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學術指導委員會就具體專題、專向的學術研討、鑑定、評審等日常會議研究,由本會會長或理事會委託其他成員依據實際需要協調邀請指定人員參與。
第二十七條 學會負責人
本會設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各級組織機構負責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詩賦界有較大影響和知名度,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特殊貢獻、特殊能力等需超齡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任職的,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會長職權
本會會長代行本會法定代表人職權。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學術指導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學術指導委員會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或委託副會長、秘書長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學會日常工作,會長不在位時,代理會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職責
本會設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一名。由會長或秘書長提名,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審議批准。會長不在崗時,由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共同行使學會日常組織領導工作權。其他副會長的日常工作的職責,由會長分工及調整。並按照分工,協助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職責
(一)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維護學會正常工作秩序;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暫以略低於目前同類社團的普遍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嚴格貫徹國家財經紀律和政策、法規,嚴格按照財務規範配備人員、建立制度、履行內部審核、檢查、審計程式,落實人員更替交接規定。嚴肅糾正和處理違規違紀現象和行為。經費收支情況按照會員代表大會期限提交公開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常務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確定終止後,各級負責人必須先行完滿處理財務、資產及債權債務事宜。並按財務法規接受審計後離職。
附則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某年某月某日第某次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詩賦學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