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安全工程教育專業委員會

(二)優先參加本委員會的活動; (一)優先參加本委員會的有關活動; (二)制定本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安全教育專業委員會是在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領導下的安全生產與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工作者(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專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學會的組成部分,是推動和發展我國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以下簡稱安全健康教育)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團結和組織全國安全工作者,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推動安全健康科學技術進步,協助政府開展安全健康教育工作,為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發展我國安全健康教育事業服務,維護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而奮鬥。

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安全教育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在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領導下的安全生產與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工作者(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專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學會的組成部分,是推動和發展我國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以下簡稱安全健康教育)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團結和組織全國安全工作者,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推動安全健康科學技術進步,協助政府開展安全健康教育工作,為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發展我國安全健康教育事業服務,維護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而奮鬥。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接受主管單位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業務範圍是:
(1)開展安全科學、技術、工程教育及安全普及教育;
(2)組織開展安全教育的網內外交流活動;
(3)負責安全:工程師職稱資格評審:工作;
(4)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宣傳工作;
(5)組織相關安全培訓活動;
(6)完成國家有關機構和上級機關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有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申請加入本委員會,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辦理手續後即可為本委員會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和參與本會工作的意願;
(三)關心和支持安全健康教育事業,在安全健康教育工作領域具有·
(四)必須為卜級協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委員會批准備案;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委員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的優惠服務;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
(一)優先參加本委員會的有關活動;
(二)優惠取得本委員會的有關資料、學術刊物和信息服務;
(三)取得本委員會的技術諮詢;
(四)本委員優先協助舉辦培訓班服務活動;
(五)優先獲得本委員會的其它服務;
(六)對本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參加本委員會組織的單位會員活動;
(八)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委員會章程,執行本委員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委員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本委員會的榮譽和合法權益;
(四)向本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委員會,會員如一年無故不參加本委員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安全教育專業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主任和付主任;
(四)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本委員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其決議需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需本屆委員會通過,報協會審查同意。在延期換屆時,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是安全教育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在委員會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委員會開展工作,並對委員會負責。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付主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團結合作好;
(二)在安全教育領域有較大貢獻和較高聲譽;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付主任任期為每屆三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
(二)向委員會推薦秘書及其它主要機構負責人選;
(三代表本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秘書在主任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提交主任認可;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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