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學會

中國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學會是由從事礦物學、岩石學和地球化學及其相關學科研究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科研機構和團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中國科協的成員之一。中國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學會1978年10月18日成立於貴陽。塗光熾為首任理事長。學會旨在加強全國礦物學﹑岩石學﹑地球化學界的團結和國際合作﹐提倡和推廣現代科學的某些新理論﹑新技術在礦物學﹑岩石學﹑地球化學研究中的套用﹐組織學術交流﹐推動科學發展。

基本信息

組織機構

中國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學會下設新礦物及礦物命名﹑成因礦物找礦礦物﹑礦物物理礦物結構﹑寶石礦物﹑岩漿變質岩﹑沉積學﹑元素地球化學區域地球化學﹑礦床地球化學﹑實驗礦物岩石地球化學﹑礦物包裹體﹑同位素地球化學﹑環境地球化學﹑隕石學與天體化學﹑微束分析﹑岩礦分析測試﹑地球科學認識論與方法論﹑地幔礦物岩石地球化學﹑礦物岩石材料等19個專業委員會和研究會。另外﹐學會還設有7個省級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學會。

建設宗旨

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我國礦物學、岩石學和地球化學界的團結和國際合作,提倡和推廣新理論、新技術在礦物岩石地球化學研究中的套用;組織學術交流,推動科學研究,提高科技人員的業務水平,開拓新的研究領域,發展邊緣學科,促進出成果出人才;充分發揮學會在學科發展中的組織、協調和導向作用;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促進學科的繁榮和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服務。

理事成員

第一屆理事會(1978-1983)
理事長:塗光熾
第二屆理事會(1984-1988)
理事長:塗光熾
第三屆理事會(1989-1994)
理事長:塗光熾
第四屆理事會(1995-1998)
理事長:歐陽自遠
第五屆理事會(1999-2003)
理事長:歐陽自遠
第六屆理事會(2003-2008)
理事長:劉叢強
第七屆理事會(2009-2013)理事長:劉叢強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SocietyforMineralogy,PetrologyandGeochemistry,縮寫:CSMPG。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我國礦物學、岩石學和地球化學界的團結和國際合作,提倡和推廣新理論、新技術在礦物岩石地球化學研究中的套用;組織學術交流,推動科學研究,提高科技人員的業務水平,開拓新的研究領域,發展邊緣學科,促進出成果出人才;充分發揮學會在學科發展中的組織、協調和導向作用;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促進學科的繁榮和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貴州省貴陽市觀水路46號,中國科學院地球化學研究所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範圍描述必須具體、明確,填寫時請注意格式,可首行空兩格)
(一)組織開展國內國際多種形式的有關礦物學、岩石學、地球化學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和科學家的聯繫與合作。
(二)對會員進行新理論、新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以傳播先進的科學技術。
(三)普及科學知識,開展對社會公眾和青少年的科普和科技活動。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科技文獻及科技交流資料等。
(五)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技術標準的編審。
(六)積極組織開展科技諮詢和科技服務工作;對國民經濟建設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專業學科範圍內的科技成果鑑定等。
(七)舉薦優秀科技工作者,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進行表彰、獎勵。
(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科技產品展覽會。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為本學科領域內從事研究、教學和生產的研究機構、科技組織或團體;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和外籍會員。普通會員為在本學科領域內從事科研、教學和生產工作,具有大學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中級以上(包括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工作者;學生會員為本學科領域內的在讀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其學生會員資格自畢業後自然結束;外籍會員為本學科領域內熱心參加或協助本團體學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其入會須由本人向本團體提出申請,由本團體兩名會員介紹,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方可吸收為外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通知申請人;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申請本會設立的獎勵的權利;
(七)外籍會員在本團體中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從事有關專業的科學技術工作,撰寫學術論文,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七)對國家建設中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接受諮詢;
(八)外籍會員應履行相同的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舉辦學術活動和進行表彰;
(七)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如果有實體機構,請選中此選擇框)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內容填寫提示: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4月24日第七次(註明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學會刊物

《地球化學》是由中國科學院主管,中國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學會和中國科學院廣州地球化學研究所主辦的學術性期刊,1972年創刊。主要報導近代地球化學,特別是其主要分支學科,如同位素地球化學、同位素地質年代學、礦床地球化學、有機地球化學、元素地球化學、環境地球化學、宇宙化學、海洋地球化學、實驗地球化學、第四紀地球化學、構造地球化學及岩礦測試等方面的創造性、綜合性科研成果和研究簡報、書刊簡介、會議簡訊、最新地質科技信息研究動態和問題討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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