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硫酸工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SulphuricAcid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CSAIA,於1986年成立。中國硫酸工業協會是由硫酸生產經營企業、石油、天然氣硫回收企業、區域性行業協會、研究、設計、大專院校、設備製造、物流及上下游相關企業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硫酸行業非營利性組織。協會現由國務院國資委主管,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代管。王家敏、林樂、呂慶勝、齊焉先後任歷屆理事長,張履中、林樂、齊焉、武雪梅先後任歷屆秘書長。
中國硫酸工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440多家,包括:硫酸企業350多家,科研機構、設計單位、大專院校40多家,設備製造廠40多家,眾多報刊媒體,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囊括了我國硫酸行業的各個方面。
協會的宗旨是,竭誠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意圖,在政府和會員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全國硫酸工業的發展。
自成立以來,中國硫酸工業協會在先後五屆,近30年的時間裡,致力於中國硫酸行業的發展,積極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開展技術開發和諮詢服務,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協調產業布局,組織企業聯合、兼併,激活了一大批企業;積極完善信息服務,引導著中國硫酸行業迅速前行。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中國硫酸工業協會。
英文譯名:ChinaSulphuricAcid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CSAIA)
第二條協會性質
(一)本協會是由硫酸生產經營企業、石油、天然氣硫回收企業及區域性行業協會、研究、設計、大專院校、設備製造、物流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組織,具有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二)本協會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硫酸行業組織,參加本協會的單位其原來隸屬關係不變,企事業性質不變;
(三)協會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協會宗旨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竭誠為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意圖,在政府和會員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全國硫酸工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安定門外六鋪炕街1號東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創辦刊物、開展諮詢服務,辦好硫酸設備服務網;
(四)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建立培訓中心;
(五)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
(六)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七)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十三)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四)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十五)參與行業產品市場的建設,參與行業管理;
(十六)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七)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十八)為了保證協會開展各項活動所需經費,創辦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凡合法從事硫酸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硫回收企業及區域性行業協會、研究、設計、大專院校、設備製造、物流等單位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單位會員。
(四)理事會可以聘請本行業有突出貢獻,且熱心本協會工作的專家、學者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員如果連續3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交納會費確有困難者,可以申請免交,但最多不得連續3年。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增補和調整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常務理事會委託其他負責同志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協會財務支出的審批。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4年6月10日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