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79年11月中國科協主席團批准成立中國生物物理學會。1980年5月中國生物物理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三次全國生物物理學學術會議在北京召開。著名生物學家貝時璋任第一屆理事長和第二屆—第八屆名譽理事長。饒子和任第十屆理事長,梁棟材任名譽理事長。中國生物物理學會現有會員3000餘名,每四年召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全國生物物理學術大會。期間,多次主辦、承辦或協辦國際性學術會議,在推進生物物理學科交流,為經濟和社會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鼓勵中國生物物理學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家,自2009年起,學會設立了“貝時璋獎”和“貝時璋青年生物物理學家”獎,獎項每兩年頒發一次。
1984年7月中國生物物理學會正式加入了國際純粹與套用生物物理聯合會(InternationalUnionforPureandAppliedBiophysics,簡稱IUPAB),並於2011年在北京成功舉辦了第17屆國際生物物理大會,兩千人與會。饒子和理事長擔任大會主席,並成功當選IUPAB主席(2014-2017)。2015年5月在杭州成功舉辦第9屆亞洲生物物理大會,閻錫蘊副理事長擔任大會主席,並成功當選亞洲生物物理協會(AsianBiophysicsAssociation,簡稱ABA)主席。2015年10月,中國科協的倡導和支持下,中國生物物理學會聯合其他生命科學領域17家學會共同成立了中國科協生命科學學會聯合體,饒子和理事長擔任首屆輪值主席。
組織結構
學會下設14個專業委員會:分子生物物理專業委員會,膜與細胞生物物理專業委員會,神經生物物理與神經信息學專業委員會,生物信息學與理論生物物理專業委員會,自由基生物學與自由基醫學專業委員會,光生物物理專業委員會,環境與輻射生物物理專業委員會,生物力學與生物流變學專業委員會,現代生物物理技術與方法專業委員會,納米生物物理專業委員會,分子影像學專業委員會,脂質代謝與生物能學專業委員會,生物超微結構顯微成像專業委員會,生物磁共振專業委員會。3個工作委員會:科普教育委員會、青年工作委員會和名詞審定委員會。
組織宗旨
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和組織廣大生物物理學工作者,為促進生物物理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生物物理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而努力奮鬥。組織評獎
自從2009年,中國生物物理學會設立了“貝時璋獎”和“貝時璋青年生物物理學家”。每兩年頒發一次,獎勵為中國生物物理學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家。中國生物物理學會為“亞洲生物物理聯合會”的發起組織之一。1984年7月正式加入國際純粹與套用生物物理聯合會(InternationalUnionforPureandAppliedBiophysics,簡稱IUPAB)。林克椿(1984-1990)、梁棟材(1993-1999)、趙南明(1999-2005)和饒子和(2005-2011)任IUPAB理事會理事。
“貝時璋獎”和“貝時璋青年生物物理學家獎”章程
(2008年12月27日中國生物物理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一條 宗旨:為紀念貝時璋院士創建中國生物物理學會,促進我國生物物理學科的發展,中國生物物理學會特設立貝時璋獎和貝時璋青年生物物理學家獎。
第二條獎勵對象:貝時璋獎是中國生物物理研究領域的最高榮譽獎,獎勵對中國生物物理學做出重大貢獻的中國生物物理學會會員;貝時璋青年生物物理學家獎旨在鼓勵35歲以下的中國生物物理學會會員勇攀科學高峰,造就一批進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學術帶頭人。
第三條獎勵辦法:每兩年一屆,在全國生物物理學術大會上頒發。每屆遴選貝時璋獎獲獎人1名,貝時璋青年生物物理學家獎獲獎人1-3人,往屆獲獎者不重複受獎。
1,貝時璋獎:獎牌及獎金
2,貝時璋青年生物物理學家獎:獎章及獎金
第四條推薦程式:
1,“貝時璋獎”:
本獎不受理本人申請,需經學會2名以上(含2名)常務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或6名以上(含6名)理事推薦方為有效。推薦人填寫推薦表中的推薦意見,報送候選人的主要學術論著和相關證明材料,並對其學術水平與貢獻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
2,“貝時璋青年生物物理學家獎”:
本獎不受理本人申請,需經學會1名以上常務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或3名以上(含3名)理事推薦方為有效。推薦人填寫推薦表中的推薦意見,報送候選人的主要學術論著和相關證明材料,並對其學術水平與貢獻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
第五條受理機構:中國生物物理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設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學會常務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及相關領域知名科學家組成,負責獲獎人的遴選工作。評審委員會的成員隨學會理事會的換屆而變動。中國生物物理學會秘書處負責受理推薦、組織評審、頒獎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六條獲獎者義務:“貝時璋青年生物物理學家獎”獲獎者如不能親臨受獎,請提交書面申請,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獲獎者獲獎後有義務提供一篇高水平的原創性學術論文發表於《生物物理學報》。
本條例由中國生物物理學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組織刊物
學會有3個學術期刊:與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共同主辦的《生物物理學報》(現主編:徐濤),《生物化學與生物物理進展》(現主編:王大成),與高等教育出版社和中國科學院北京生命科學研究院聯合主辦的英文期刊Protein&Cell(主編:饒子和)。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中國生物物理學會(英文名稱BiophysicalSocietyofChina,縮寫BSC)。
第二條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國生物物理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具有公益性、學術性,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我國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和組織廣大生物物理學工作者,為促進生物物理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生物物理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國家社團登記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朝陽區大屯路15號(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所內),郵編10010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圍繞生物物理學科及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積極組織全國性生物物理學科的學術交流活動;推動自主創新;組織、促進相關學科間的滲透和協作;
(二)開展國際生物物理學科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生物物理學工作者及團體的友好聯繫;
(三)編輯出版生物物理學科學術書刊;
(四)普及生物物理知識;
(五)圍繞我國生物物理學科發展,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反映生物物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生物物理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生物物理學科發展的需要,密切注意國際生物物理學科的發展趨勢,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七)組織評價生物物理學的研究成果,積極發現、培養人才;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學生會員、高級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
1.高等院校畢業從事生物物理學研究、教學、生產及科技組織管理工作兩年以上有一定學術水平者;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從事有關生物物理學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非高等學校畢業,從事生物物理學工作具有相當於(1.)中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其它生物物理學工作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二)學生會員
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與生物物理學科相關各專業的在學碩士生、博士生可申請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三)高級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具有正高職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並積極參加學會活動,本人提出書面要求,經學會高級會員介紹、地方學會、本人所在單位推薦,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後可成為本會高級會員。
(四)團體會員
與生物物理學科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技、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五)榮譽會員
對中國生物物理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會員及對生物物理學科發展有重要貢獻並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與或協助組織我學會科技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本人申請,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單位推薦;
(二)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高級會員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惠參加本學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原、退會自由。
二、學生會員
(一)優惠參加本學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二)優先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原、退會自由。
三、團體會員
(一)優先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二)優惠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三)可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四)可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四、榮譽會員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惠參加本學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原、退會自由。
(六)免交個人會員費。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學生會員、高級會員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交納會費。
二、榮譽會員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團體會員
(一)執行學會決議及接受學會委託的工作;
(二)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多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新一屆理事會,理事會換屆每次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四)總結學術活動成果、表彰獎勵先進;
(五)提出今後工作方針、任務和活動計畫;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應由本門學科中的專家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三)籌備召開下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機構和學術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九)制定學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建議國家或所在單位給予獎勵;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屆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人數以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為準。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每屆四年。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向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部門申請項目資助;
(四)本會業務範圍內舉辦各種科技交流、諮詢、服務和展覽等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地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會章程經2006年5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