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物物理學會

廣東省生物物理學會成立於1990年12月,首任理事長是華南師範大學熊鈺慶教授,名譽理事長是著名光學家劉頌豪院士。學會的成立反映了生物物理學的科學研究和教育在廣東省的蓬勃發展和社會的需要。

簡介

廣東省生物物理學會成立於1990年12月,首任理事長是華南師範大學熊鈺慶教授,名譽理事長是著名光學家劉頌豪院士。目前已是第三屆,理事長是暨南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系黃耀熊教授。學會的成立反映了生物物理學的科學研究和教育在廣東省的蓬勃發展和社會的需要。
廣東省生物物理學會是中國生物物理學會的一級分會,本會接受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領導,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自成立以來,它在團結全省生物物理學工作者為促進生物物理學科在我省的發展、促進生物物理學的科學研究為國民經濟發展以及為人民身體健康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組織省內生物物理學領域的學術活動中生物物理學會起著主渠道的作用,除了定期召開全省生物物理學術大會之外,還組織多次國際專題討論會,,今年更有第三屆中韓納米生物材料及生物技術會議、粵港生物物理學術研討會並舉辦多項科普活動,起到了團結生物物理學工作者,培養年青人才和促進學術交流方面的作用。
學會地址:廣州市暨南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生物物理學會 (Biophysical Society of Guang Dong Province, BSGD)。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廣東省生物物理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具有公益性,學術性,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廣東省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事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和組織廣大生物物理學工作者,為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加速實現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領導,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掛靠在暨南大學,辦公地址設在暨南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系。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
(一) 積極組織全省性生物物理學科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促進相關學科間的滲透和協作;
(二) 開展國內外生物物理學科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內外生物物理學工作者及團體的友好聯繫;
(三) 普及生物物理學知識;
(四) 圍繞我省生物物理學科發展,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反映生物物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生物物理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 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生物物理學科發展的需要,密切注意國際生物物理學科的發展趨勢,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六)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評價生物物理學的研究成果,積極發現和培養人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大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
(1)高等院校畢業,從事生物物理學研究、教學、生產及科技組織管理工作兩年以上有一定學術水平者;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從事有關生物物理學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非高等學校畢業,從事生物物理工作具有相當於(1)中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其他生物物理學工作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團體會員
與生物物理學科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技、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本人申請,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單位推薦;
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優先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
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多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選舉新一屆理事會;
總結學術活動成果,表彰獎勵先進;
提出今後工作方針、任務和活動計畫;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理事會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應由本門學科中的專家擔任,原則上任期一屆,因特殊情況連任,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機構和學術分支機構;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制定學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建議省或所在單位給予獎勵;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5周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部門的撥款;
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舉辦各種科技交流、諮詢、服務和展覽等活動的收入;
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目前不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在掛靠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省科學技術協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1999年 06月22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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