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為本,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維持行業秩序,提升服務水平,加強隊伍建設,維護行業正當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國理貨事業發展,適應國家經濟發展需要。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深入開展理貨行業調查研究,並就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積極與企業和政府溝通並向政府主管部門及時反映有關情況,建立規範、有序的理貨市場體系。
(二)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理貨市場秩序,建立各項自律性管理制
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研究我國和國際理貨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和制訂,提出對策和建議;參與制定和修訂理貨行業標準、行業發展規劃,規範行業管理,加強公正性建設,促進行業發展。
(四)研究理貨行業發展態勢,針對理貨行業存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五)組織理貨行業業務交流和技術培訓,為會員單位提供理貨資質維護和管理服務,加強自身隊伍建設,提高會員的業務與技術水平。
(六)加強與國際理貨組織和機構的聯繫與交流,相互借鑑、開闊眼界、更新理念、提高素質。增強會員企業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七)收集整理國內外理貨活動和發展的信息及資料,出版不定期刊物並建立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及時、全面的信息交流服務。
(八)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承辦其委託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結構
協會領導
中國理貨協會第一屆理事會名譽會長 | (經2010年12月23日中國理貨協會第一屆理事會選舉通過) 宋德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局長 |
中國理貨協會第一屆理事會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 (經2010年12月23日中國理貨協會第一屆理事會選舉產生) 會 長 朱建輝 中國外輪理貨總公司 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陳建華 原交通運輸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副局級) 副會長 馬榮升 中聯理貨有限公司 總經理 楊 挺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運輸部 副總經理 錢衛忠 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 中海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 林 昊 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企業管理部 總經理 曹 棟 中國遠洋物流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計 剛 上海外輪理貨有限公司 總經理 姚光勝 寧波外輪理貨有限公司 總經理 楊宗軍 青島外輪理貨有限公司 總經理 徐振江 大連中聯理貨有限公司 總經理 秘書長 陳建華(兼任)原交通運輸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副局級) 法定代表人 陳建華 原交通運輸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副局級) |
中國理貨協會第一屆理事會名譽會長 | (經2010年12月23日中國理貨協會第一屆理事會選舉通過) 宋德星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局長 |
中國理貨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暨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 (經2013年4月23日中國理貨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暨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選舉產生) 會 長 趙 偉中國外輪理貨總公司 總經理 副會長 王 科 中聯理貨有限公司 總經理 楊 挺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運輸部 副總經理 壽 健 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 中海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 林 昊 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企業管理部 總經理 計 剛 上海外輪理貨有限公司 總經理 蔣平昌寧波外輪理貨有限公司 總經理 楊宗軍 青島外輪理貨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 濤 大連外輪理貨有限公司 總經理 肖同光中聯理貨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 總經理 秘書長 時榮強 法定代表人 趙偉 中國外輪理貨總公司 總經理 |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理貨協會。英文譯名:CHINA TALL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TA。
第二條 本協會由理貨行業及與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註冊的全國性、行業性、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略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理貨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支持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願意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合法權益得到本協會保護。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信息資料和先進經驗;
(七)對理貨行業的發展和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特殊原因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員會費的繳納標準;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為會員代表。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任期與每屆會員代表大會相同,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理事的選舉、罷免、調整建議;
(十一)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二)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遇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根據工作需要,會長在副會長中提名1人為常務副會長,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23日本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