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公布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交水發〔2011〕638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各直屬海事局,有關港航管理部門及港航企業,各有關貨主及託運人,中國船東協會、中國港口協會、中國理貨協會:
近年來,隨著我國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水路運輸量的持續增長,由於裝卸和運輸方面有關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船舶沉船事故時有發生,亟待加強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管理。同時,從今年1月1日起,國際海事組織《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開始生效。鑒此,我部組織制定了《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管理規定
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保障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範圍內港口間運輸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從事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裝卸、儲存和檢測等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管轄區域內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船舶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行政管轄區域內港口裝卸、儲存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細顆粒和一定量水分、當其含水率超過適運水分極限時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兩相流動層的固體散裝貨物,包括鐵精礦、高嶺土、紅土鎳礦和其他具有類似物理性質的貨物。
適運水分極限,是指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運輸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動水分點的80—90%確定。流動水分點是指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發生流動時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條 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實行目錄管理。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目錄(見附屬檔案1)由交通運輸部適時更新並公布。
第六條 凡使用船舶載運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其含水率不得超過適運水分極限。
第七條 船舶載運積載因數小於0.56m3/t高密度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時,應在各艙及同一艙內均勻分布,避免重量過分集中於局部,以防止船舶結構變形而影響船舶強度。
第八條 託運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託運人)應當在貨物交付船舶運輸前,委託具有國家資質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對送檢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樣品進行適運水分極限、顆粒分布、積載因數檢測並出具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有效期6個月。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適運水分極限檢測所需取樣、制樣、送檢,應當由託運人委託由交通運輸部批准的理貨機構(以下簡稱理貨機構)進行。
託運人應當在貨物裝船前,委託檢測機構對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平均含水率進行檢測並出具貨物含水率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有效期7日。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含水率檢測所需取樣、制樣、送檢,應當由託運人委託理貨機構進行。託運人應全程參與取樣過程。
為保證送檢貨樣狀況與裝船貨物實際狀況相一致,託運人還應當委託理貨機構對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裝船過程實施現場監裝。理貨機構應當在裝船完畢後出具已裝船貨物含水率匯總報告。
若取樣後至裝船期間出現可能改變貨物適運水分極限和貨物含水率等情況,應按本條第二款重新取樣檢測。
對於通過船舶直接過駁方式轉運貨物,託運人應當提供貨物原始資料並委託檢測機構和理貨機構對原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形態進行檢查和監測。如無變化,經內貿承運方共同確認後裝船;如有變化,應按本條第二款執行。
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取樣、制樣、送檢、檢測以及監裝等作業程式和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九條 船舶裝載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前24小時,船舶或其代理人應當核對託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檢測報告、含水率檢測報告等相關單證和資料,確認貨物適運,並在船舶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備。
船舶裝載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前12小時,作業委託人應當將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檢測報告等相關單證提供港口經營人,港口經營人應及時對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檢測報告等相關單證進行核對,經核對無誤後方可作業。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12小時前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將作業計畫和有關核對情況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條 裝船前,船舶可採用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適運性現場檢測簡易方法(見附屬檔案2)檢測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含水率是否符合運輸要求。如發現貨物含水率不符合要求,船舶可以委託其他檢測機構對貨物含水率進行重新檢測。
第十一條 船舶在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作業前,應對照《散貨船裝卸船/岸安全檢查項目表》(見附屬檔案3)進行安全檢查,並與港口經營人共同確認。
第十二條 港區內外露天儲存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所用堆場應具備良好的排水功能。堆場經營人和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氣候情況和貨物性質加以苫蓋,或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貨物含水率增加。堆場經營人和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堆場位置及規模等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在裝船前或裝船過程中發現貨物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告知船舶並配合船舶不予裝載或停止裝載,同時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裝船過程遇降水天氣,應當停止裝船作業並關閉艙蓋。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根據船舶提供的配載、積載要求裝載貨物。裝載完畢後按船方要求做好平艙工作,船舶對裝載質量給予確認。
第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做好作業情況記錄,內容包括作業船舶名稱、貨種、作業時間、作業單位、負責人及聯繫方式、天氣情況、資料核對情況、堆場情況、裝船情況、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第十六條 裝船前,船舶應做好貨艙內污水井、管系等的維修保護工作,並進行污水測量及抽水試驗,以防堵塞或受損,確保暢通。
第十七條 船舶應對裝船作業進行全過程觀測。如發現問題,船長有權提出拒裝或要求重新檢測。
裝船過程中,船舶可委託理貨機構落實船舶裝載和積載要求。理貨機構應當派專人監測裝船過程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船舶和港口經營人。
第十八條 船舶應當合理積載,滿足安全航行要求。如發現超載,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船舶離港。
第十九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裝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的監管。如發現與原始單證不符或違反國際規則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對靜止角小於35°乾燥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船舶應當嚴格按照積載要求積載,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積載要求裝艙,裝艙完畢及時平艙,平艙效果應經船舶認可。
第二十一條 船舶應當根據裝運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的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及應急預案,建立定期演練制度,完善各項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航行過程中,船舶應根據所裝載貨物的特性和航行區域特點制定貨艙定期巡查計畫,並將定期巡查情況記入航海日誌。巡查時如發現水分游離、貨物流動或船舶發生傾斜等情況,應採取排水等應急措施,並就近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船舶經營人或管理人應對船員加強有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使其熟悉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的特性、操作規程及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載運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機構應會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對特別重大事故或交通運輸部認為有必要時,由交通運輸部直接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託運人、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健全制度、加強管理、誠實守信,依法經營。檢測機構和理貨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公正執業。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秉公執法,依法行政。
凡違反規定、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事故的,一經查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中國籍船舶從事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國際運輸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關於發布〈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交海字275號)以及《交通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發布〈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方法〉的聯合通知》(交運字19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目錄(2011版)(略)
2.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適運性現場檢測簡易方法
3.散貨船裝卸船/岸安全檢查項目表(略)
附屬檔案2
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適運性現場檢測簡易方法
一、適用於吸水性弱的固體散貨
(一)用堅固圓筒或類似的容器(容積為0.5—1升)裝半罐樣品,從離地面約0.2米高處猛力摔在堅硬的地面上,重複做25次,每次間隔1—2秒,如樣品表面游離出水分或液化時,則需要重新檢驗。
(二)手抓一把樣品,從1.5米高處自由落到堅硬地面或甲板上,若樣品崩散,則適運,若樣品仍為一團.則不適運。
(三)手抓樣品成團後,即鬆開,發現樣品散開,則適運;若樣品抱團不散,需要重新檢驗。
二、適用於吸水性強的固體散貨
(一)用堅固圓筒或類似的容器(容積為0.5—1升)裝半罐樣品,從離地面約0.2米高處猛力摔在堅硬的地面上,重複做25次,每次間隔1—2秒,如樣品表面游離出水分或液化時,則需要重新檢驗。
(二)樣品放入平底玻璃杯或小容器內,來回不停搖動5分鐘,如有明顯液體浮在表面,表明不適運。
(三)腳踏在樣品上,如出現鬆軟現象,顯流沙樣流動,表明不適運。
(四)樣品放在平盤裡,堆成圓錐狀後,不斷用平盤擊桌面,如樣品塌成餅狀,表明不適運。如樣品成碎塊或裂開,則適運。
(五)將樣品先充分揉捏均勻,然後在平板上用手掌慢慢搓滾成細條,用力均勻,當樣品條搓成直徑正好為3mm時,如產生橫向裂縫並開始斷裂,則適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