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中國澱粉工業協會(China Starch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於1984年,是跨地區、跨部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由澱粉、澱粉糖、澱粉衍生物及為其服務的工業企、事業單位、澱粉工業團體和有關部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民政部批准的國家一級協會。
下設上海、武漢等四個辦事處和玉米澱粉、馬鈴薯澱粉、木薯澱粉、澱粉糖、變性澱粉、糖醇六個專業委員會。協會現有常務理事45名,理事117名,會員247個。
協會辦有《澱粉與澱粉糖》(季刊),多次被石家莊市新聞出版局評為優秀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以及反映協會和行業動態的“淀協通訊”(月刊),免費提供給會員單位。
中國澱粉工業協會成立以來,遵循“服務、求實、協作、開拓”的精神開展活動,在調查研究,開展行業普查,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人才培訓,研製澱粉及澱粉深加工產品機械設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澱粉產量從1979年的24.9萬噸發展至2007年的1650萬噸,對推動農業產品現代化、規模化、產業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時也為中國的食品、造紙、醫藥、飼料、紡織等工業的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有力的推動了中國澱粉工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一)積極貫徹執行和宣傳黨和國家有關發展澱粉工業的方針、政策,並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二)向國家提出有關澱粉工業發展的各種建議,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和制定澱粉工業的發展規劃;
(三)加強澱粉工業的行業管理,組織專業協作,協調澱粉工業企業之間的關係;
(四)調查研究國內澱粉工業的發展趨勢,進行預測、預報;收集、整理、交流、編寫經濟技術信息資料、出版刊物,組織國內外交流,開展技術服務及諮詢活動;
(五)組織生產技術交流,推動澱粉工業科學研究工作,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制定和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並促使行業貫徹執行;
(七)按本行業實際要求,加強行業調查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資料,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八)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為澱粉工業培養人才,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
組織機構
協會章程
中國澱粉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澱粉工業協會(China Starch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SIA,以下簡稱中國淀協)。
第二條 中國淀協是跨地區、跨部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由澱粉、澱粉糖、澱粉衍生物及為其服務的工業企、事業單位、澱粉工業團體和有關部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國淀協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的前提下,協調、指導會員單位的生產經營,協助、促進澱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全行業素質和效益,加強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速澱粉行業發展,充分發揮澱粉行業為醫藥、化工、食品、造紙、紡織、飼料等行業的服務效能,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做出貢獻。
第四條 中國淀協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淀協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和平東路21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淀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貫徹執行和宣傳黨和國家有關發展澱粉工業的方針、政策,並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二)向國家提出有關澱粉工業發展的各種建議,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和制定澱粉工業的發展規劃;
(三)加強澱粉工業的行業管理,組織專業協作,協調澱粉工業企業之間的關係;
(四)調查研究國內澱粉工業的發展趨勢,進行預測、預報;收集、整理、交流、編寫經濟技術信息資料、出版刊物,組織國內外交流,開展技術服務及諮詢活動;
(五)組織生產技術交流,推動澱粉工業科學研究工作,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制定和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並促使行業貫徹執行;
(七)按本行業實際要求,加強行業調查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資料,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八)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為澱粉工業培養人才,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淀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淀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淀協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國淀協的意願;
(三)凡從事澱粉工業生產或相關的科研、設計單位,大、中專院校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
(四)對發展澱粉工業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被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中國淀協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中國淀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中國淀協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享有獲得中國淀協印發的有關刊物、資料及參加中國淀協舉辦的學術報告、技術信息交流、技術培訓等權利;
(四)在要求中國淀協對本單位生產技術或企業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組織診斷或幫助改造時享有優先權和優惠待遇;
(五)有參加中國淀協組織的評議、評比的權利;
(六)享有中國淀協獎勵和獲得榮譽稱號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淀協章程,執行中國淀協的決議;
(二)承辦中國淀協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中國淀協舉辦的各類活動,維護中國淀協的整體利益,不參與有損中國淀協利益的任何活動,不作有損於中國淀協利益的事;
(三)按要求向中國淀協報送調查報表;
(四)提供企業管理、新產品試製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和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淀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淀協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淀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l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中國淀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中國淀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中國淀協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計畫;
(十)對曾為中國淀協作出重要貢獻或在澱粉行業享有崇高威望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根據工作需要可決定聘為中國淀協顧問。顧問可以列席中國淀協各種會議,對中國淀協工作提出建議,進行指導。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中國淀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國淀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國淀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中國淀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中國淀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中國淀協法定代表人由中國淀協副會長擔任(因特殊原因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中國淀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中國淀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淀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中國淀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中國淀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中國淀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中國淀協經費必須用於中國淀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如學術活動、培訓班、組織各種會議等所需經費的補貼;印刷各種資料及刊物所需費用;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及福利費用等,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中國淀協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中國淀協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中國淀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中國淀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中國淀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中國淀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中國淀協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中國淀協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淀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中國淀協終止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中國淀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中國淀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中國淀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淀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國淀協章程(草案)經2007年4月18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中國淀協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淀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中國淀協章程自民政部2007年12月28日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