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演藝行業協會

中國演藝行業協會

中國演藝行業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演藝經營主體和演藝從業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工作範圍

開展演藝行業技術、服務標準化的制定和推廣工作;

組織演藝行業市場調研,向政府部門提供行業建議;

幫助會員解決演藝事務糾紛;

幫助會員國際融資;

開展法律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組織演藝單位及從業人員開展業務交流、業務培訓、行業評比和項目推廣活動;

組織國際國內演藝行業交流活動;

舉辦中國演藝交易會、音樂作品交易會、演藝行業聯誼會、演藝行業高峰論壇、 全國性演藝行業評選活動和理論研討、經驗交流、慈善公益等活動;

扶持落後地區演藝企業發展。

機構設定

中國演藝行業協會由榮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處、會員等組成基本團隊。

協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四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

會員範圍

中國演藝行業協會會員包括港澳台、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各部委和民間演藝團體、演藝場館、演藝公司、演藝經紀公司、演藝票務公司、舞美製作公司、影視公司、唱片公司以及藝術院校的單位和個人。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演藝行業協會

英譯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erforming Arts Industry 縮寫:CAPAI

第二條 中國演藝行業協會是由演藝經營主體和演藝從業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自律,推動演藝行業的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促進演藝市場的繁榮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 中國演藝行業協會接受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演藝行業協會的住所設在中國香港,並在北京市設有辦事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演藝法規和政策,完成政府授權委託的工作;

(二)組織演藝行業市場調查,向政府部門提供行業建議,反映行業問題;

(三)舉辦培訓活動,受政府委託對演藝從業人員進行資格認定;

(四)開展並積極參與演藝行業技術、服務標準化的制定和推廣工作;

(五)制訂行業自律規範,調解會員因演藝活動發生的糾紛;

(六)開展法律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舉辦演藝交易會、洽談會,組織演藝從業人員開展業務交流、理論研討和項目推廣活動;

(八)組織國際國內演藝行業交流活動;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演藝行業評比活動;

(十)編輯會刊,建立網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並根據需要設榮譽會員和榮譽職務。

單位會員是本會的主體。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時,須報本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者終止。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繳納會費的演藝經營主體和演藝從業人員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須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行業自律規範;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或停止會籍:

(一)受到國家法律制裁;

(二)參加非法組織;

(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

(四)嚴重違反行業自律行為規範。

第四章 組織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協會的方針、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根據全國會員人數,按比例分配會員代表名額。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參會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票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其中常務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物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財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與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即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10月20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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