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遵照中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戰略,整合資源,建立全國服務貿易協調、促進平台;協助政府制定和完善服務貿易法規體系;在全球範圍內推廣中國服務品牌,提升中國服務國際影響力。
業務範圍
1.協助政府部門制定服務貿易領域鼓勵政策和完善法規體系;
2.建立服務貿易各領域民間自律、協調機制,實現行業間資源共享、相互融合的發展環境;
3.塑造、推廣中國服務貿易品牌形象;
4.加強服務貿易領域研究,掌握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動態,為政府和企業制定發展戰略提供依據;
5.參與、協助政府開展世界貿易組織、區域性經濟合作等多邊和雙邊談判,擴大服務貿易出口渠道;
6.充分利用政府資源,組織企業參與雙邊、區域經濟合作和自由貿易區等項目與活動;
7.利用我國駐外使領館等海外資源,開展國際服務貿易領域市場調研,為企業提供海外市場動態及商業信息;
8.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參加國際服務貿易領域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及境外商務考察等,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加強國際交流創造條件;
9.組織國內、國際範圍的、力求提升中國服務貿易專業化水平的培訓項目;
10.建設服務貿易公共信息服務平台,使之成為中國服務貿易海外推介視窗,並提供行業、市場等公共信息服務;
11.創辦內部交流刊物,發布服務貿易領域研究報告;
12.協助商務部對服務貿易示範區及外包基地進行有效管理;
13.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願望和要求,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14.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組織機構
中國服務貿易協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批覆、由商務部發起成立的完全由企業自主管理的中介機構。商務部、財政部、教育部、交通部等24個部委組成協會的指導委員會,理事會員包括中遠集團、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人保、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IBM、馬士基等90餘家服務貿易領域的中、外資企業。“中國服務貿易指南網”今天同時開通。
領導關懷
吳儀在賀信中說,在科技革命和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全球服務貿易進入快速發展期,成為全球經濟成長的新動力,大力發展我國服務貿易,有利於轉變外貿增長方式,有利於增加就業,有利於拉動消費,對於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有重要意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隨著服務業對外開放不斷擴大,我國服務貿易迅速發展,但與已開發國家相比,整體發展水平還不高,要大力發展,迎頭趕上。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服務貿易的發展,服務貿易面臨新的發展機遇,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希望借大會召開和協會成立之機,研究採取新的措施,推動我國服務貿易快速健康發展。
商務部副部長易小準指出,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已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業開放格局,服務貿易出口世界排名由1982年的第28位上升到2006年的第8位,進口世界排名由第40位上升到第7位,去年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已達到1917億美元。他表示,明年開始,商務部將致力於建立各部門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互動、政府和企業緊密聯繫的全國服務貿易協調促進機制,充分發揮中國服務貿易協會的作用,規範行業行為,並確定服務貿易發展重點行業,最佳化服務貿易結構,提高服務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在大會上,商務部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香港貿發局、麥肯錫公司簽訂了支持中國服務出口的相關協定,並舉行了中國文化出口重點企業授牌儀式,中國出版集團、上海新華傳媒集團、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等142家企業被列入我國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
理事成員
會長介紹
魏家福,1950年出生,江蘇鎮江人。畢業於武漢理工大學、後在大連海事大學獲碩士學位、在天津大學獲博士學位。歷任中國-坦尚尼亞聯合海運公司總經理、中遠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總裁、天津遠洋運輸公司總經理、中遠散貨運輸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1998年11月就任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裁。2002年11月,當選為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國內外主要社會任職有:中國船東協會會長,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 中國船東互保協會董事長, 美國哈佛商學院亞太地區顧問,巴拿馬運河局顧問等。曾獲得由《勞氏日報》和《亞洲海運》聯合頒發的年度“海運名人大獎”,由美國長灘港授予的“港口領航人”大獎,由中國管理界媒體評選的“最具價值經理人”獎,由巴拿馬政府頒發的“巴拿馬海運卓越大獎”,由比利時國王授予的“萊奧波德二世國王勳章”。2005年12月,魏家福總裁評為“2005CCTV中國年度經濟人物”,並被美國《商務周刊》評選為2005年度全球航運和物流業行業領袖人物。2009年12月23日晚獲評“十年商業領袖”。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服務貿易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縮寫“CATIS”。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民政部批准,由從事與服務貿易相關的企業、組織、機構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會員制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成為促進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服務平台,溝通政府與企業,銜接國內與國外,整合各方面力量,維護企業利益,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能力,共同應對風險,樹立全國整體品牌,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登記註冊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 協助政府部門制定鼓勵政策和完善法規體系;
(二) 建立服務貿易各領域民間自律、協調機制,實現行業間資源共享、相互融合的發展環境;
(三) 塑造、推廣中國服務貿易品牌形象;
(四) 加強服務貿易領域研究,掌握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動態,為政府和企業制定發展戰略提供依據;
(五) 參與、協助政府開展世界貿易組織、區域性經濟合作等多邊和雙邊談判,擴大服務貿易出口渠道;
(六) 充分利用政府資源,組織企業參與雙邊、區域經濟合作和自由貿易區等項目與活動;
(七) 利用我國駐外使領館等海外資源,開展國際服務貿易領域市場調研,為企業提供海外市場動態及商業信息;
(八) 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參加國際服務貿易領域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及境外商務考察等,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加強國際交流創造條件;
(九) 組織國內、國際範圍的有關培養和提升中國服務貿易人才隊伍水平的管理、技術、人才、法規等方面的培訓項目;
(十) 建設服務貿易公共信息服務平台,使之成為中國服務貿易海外推介視窗,並提供行業、市場等公共信息服務;
(十一) 創辦內部交流刊物,發布服務貿易領域研究報告;
(十二) 協助商務部對服務貿易示範區及外包基地進行有效管理;
(十三) 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願望和要求,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十四) 承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任務。
(十五) 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服務貿易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會員登記表》;
(二) 單位會員須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檔案的複印件、單位基本情況介紹等資料;個人會員須提交身份證明、個人工作簡歷等資料;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在不違反協會及企業利益的前提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積極配合協會完成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 在不涉及企業機密的前提下,向本協會反映行業或企業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 遵守行業自律原則。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指導委員會,由服務貿易聯席會議各部、委、辦、局領導、地方政府相關機構領導組成。指導委員會主要職責是針對國內服務貿易發展提出政策性意見與建議;協調行業間、地方間在服務貿易領域和諧、健康發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按照民主程式選舉產生。其中理事單位各推薦1名理事履行有關理事職責。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 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有權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地點設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常務副秘書長1名。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等名譽職務,根據需要聘請顧問、諮詢專家等。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會長由在業界有影響、有威望的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領導擔任;
(二)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協會法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經常務理事會提名並表決通過後,報商務部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會員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後最終確定,每四年經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調整或由理事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調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和財務核算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商務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商務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商務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商務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商務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