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企業協會

中國電子企業協會

中國電子企業協會成立於1984年,是由從事電子信息產業研究、開發、生產、銷售、服務等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在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電企協是電子信息行業全國規模最大的協會之一,也是電子信息行業唯一的綜合性行業協會。會長是全國政協委員、原電子工業部副部長張今強。副會長及理事均由業內大企業集團負責人或知名企業家擔任,從而保證協會能按照企業的要求和願望,圍繞“維護企業利益、促進企業發展”這一中心開展工作。中電企協與電子企業同呼吸、共命運,努力把中電企協辦成電子企業的“大家庭”,努力把中電企協辦成電子企業之家、電子企業家之家。

基本信息

業務範圍

1電子信息企業信息化一站式解決方案

中國電子企業協會會長 張今強中國電子企業協會會長 張今強
利用龐大的網路系統,以強大的電子文獻資料庫為依託,提供政策、經濟、管理、技術、產品、市場等信息,為企業建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個性化網際網路信息平台。
綜合信息平台:可查詢20餘萬條有關電子信息產業政策、經濟、管理、技術、產品、市場等信息。專業信息平台:按照產業鏈分類,提供細分領域的專業信息。
行業研究:針對行業內熱點問題開展專題調研,通過定期召開或接受政府委託召開的專題座談會或研討會提煉出的分析報告,為政府制定政策、法規、標準與規劃提供決策依據。
2產品發布服務
針對傳統電子產業,包括IT、廣電、電信等製造型企業的產品推廣平台,為會員單位建立網上商店,免費發布產品信息,供求信息、產品報價、促銷信息等,對企業產品進行推廣,帶動產品技術發展,保持渠道的利潤,延伸企業產品影響力。
3門戶集群服務
整合群體資源,重塑競爭形態,打造一個以產業鏈為紐帶的企業綜合集群,為會員單位提供無技術門坎、操作簡單、維護方便、功能強大、安全可靠的建站工具,方便企業之間建立聯繫與溝通,提高集群整體競爭力,形成規模性專業化的生產和服務。智慧型建站服務:為您提供無技術門坎、操作簡單、維護方便、功能強大、安全可靠的建站工具,網站模版樣式豐富,可任您隨意選擇。企業交流平台:即時通訊,企業公告,電子郵件,線上討論,方便企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
4建立職業培訓基地,提供專業化人才與培訓服務
針對企業對人才的需求,我會聯合境內外知名認證機構、高等院校、研究所及設計單位,在北京、南京、長沙等地建立人才培訓基地,開展CPP、CPPM企業內訓及認證、IT產品行銷經理,IC設計師、單片機設計師、通信工程師五大系列及大學生崗前培訓等十餘種專業培訓,同時接受企業量身定做的定製培訓
5打造綠色融資通道,提供投融資服務
一、幫助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香港新加坡、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境外證券市場及境內主機板上市。
二、協助有潛力的擬上市企業尋找投資機構進行策略性投資,幫助企業儘快走進資本市場。
三、幫助企業進行私募融資。
四、幫助企業進行現代化企業制度的改造與輔導等。
6建立多形式交流平台,提供專業會展服務
為會員企業塑造品牌、提高企業形象、挖掘更多的貿易機會提供平台,我會組織每年一屆的中國國際電子採購大會、杭州國際電腦節、鄭州信博會等展覽與專業會議,以其高度的專業性、豐富的行業與會展經驗、獨一無二的資源優勢和強大的實力,在政府、行業客戶間和業內外贏得了極高的聲譽。

組織特點

1)具備權威評審職能,提升會員品牌價值。中國電子企業協會作為電子行業權威協會,具備多項評審職能。幫助企業展現良好的形象,贏得更多的商業機會,實現企業自身的迅速成長,使企業品牌獲得提升。
2)擁有龐大企業集群,促進產業鏈互動發展。中國電子企業協會副會長及理事均由業內大企業集團負責人或知名企業家擔任,從而保證協會能按照企業的要求和願望,圍繞“維護企業利益、促進企業發展”這一中心開展工作。眾多電子企業的加盟,行成了一個以產業鏈為紐帶的企業綜合集群。與國內眾多會員企業銷售採購部門保持長期合作聯繫,捆綁供銷流程。利用協會自身資源提供產品求購和供應平台,打造買賣雙方的最佳通路。
3)擁有強大境外渠道,促進會員國際合作。中國電子企業協會是WEF(世界電子論壇,由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主要電子協會組成)成員,並與外國駐華使館,境外財團和大企業建立長期友好合作關係。擁有第一手國外產品、技術、投資、產業政策等資源。擁有國家授權構建的企業信息化套用平台,降低會員信息化成本。

協會文化

企業使命
努力為電子企業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接受政府委託或主動反映能代表企業群體的意見、建議,為政府制訂規劃、政策和法規提供決策依據,使這些政策能符合企業的利益,促進企業的發展。
企業宗旨
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電子企業及企業家服務。
企業價值觀
不以營利為目的、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為會員創造價值服務。
企業行為準則
不做任何有損企業利益的事,一切工作與服務致力於促進電子企業的發展。

分支機構

中國電子企業協會上海代表處
中國電子企業協會浙江省代表處
中國電子企業協會駐江蘇省首席代表
中國電子企業協會駐湖南省首席代表
中國電子企業協會採購分會

組織刊物

《電子產業動態周刊》
《電子行業採購參考》
《中電企協經濟參考日刊》
《中國手機行業競爭資訊周刊》
《中國彩電DVD競爭資訊周刊》
《管理周刊》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電子企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ElectronicsEnterprisesAssociation,縮寫:CEE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電子信息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經行銷售、信息服務等企業單位或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緊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戰略,在政府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積極為會員服務,為電子企業服務,努力在政府部門和電子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和電子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促進企業深化改革、發展經濟,為振興我國電子信息產業而努力奮鬥。
本團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的經濟工作方針和各項政策,跟蹤研究電子企業貫徹執行情況,向政府反映電子企業和企業家的願望和要求,溝通信息,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產業改革調整規劃、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法規提供建議,發揮助手參謀作用;
(二)組織研討電子企業改革發展、兩個文明建設和現代化管理的途徑與措施,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在本協會系統工作活動中成績卓著的會員單位及先進個人及優秀成果,為電子企業開展診斷諮詢等多種內容與形式的服務,促進電子企業戰略性改革調整、轉換機制、改善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競爭力和綜合實力;
(三)協助政府指導、監督、協調電子企業行業自律,遵守國家法規和行規,防止壟斷和傾銷,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維護電子行業整體利益和電子企業合法權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組織培訓電子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推進電子企業全員培訓,促進電子企業不斷提高職工隊伍整體素質和電子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五)組織電子企業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活動,參與組織國內外展覽展銷,為電子企業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走向國際市場服務;
(六)編輯出版有關電子企業改革、發展與管理的刊物、書籍與資料,辦好會刊及其他信息資料,為電子企業提供新信息、新知識、新經驗、新成果;
(七)以本協會總部為中心,建設好全行業電子企業信息網路,發揮企協信息網路系統的整體功能,為企業和政府部門提供信息服務;
(八)承擔政府交辦、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凡從事電子信息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經營銷售、信息服務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為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員如果二年拒不繳納會費或長時間內拒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即視為自動退會。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表彰在本協會系統工作活動中成績卓著的會員單位及先進個人及優秀成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8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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