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名稱:有機食品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OrganicFood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OFA。協會是由從事有機食品理論研究、科技推廣、信息發布、技術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了共同的目標而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政府與有機食品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宗旨
(一)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國有機食品健康、可持續發展。(二)致力於有機食品的研究、新農作物種植方式、條件、環境的研究與實驗;農作物新品種的培育、種植技術的研究與推廣。
(三)致力於有機食品的標準建設與推進,以食為天、服務於民。
協會職能
(一)建立以協會會員為主體的學術研究團隊,組織協會會員、社會同仁進行有機農業、有機食品的學術研究與探討。開展協會內部,協會與和科技院、校的學術交流活動。(二)發展協會會員,壯大協會組織培訓技術人員,構建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成果宣傳、技術推廣的平台。
(三)廣泛採集國內外有機農業、有機食品的研發、生產、推廣信息,掌握行業發展的動態,及時向會員及相關單位發布,發揮對有機食品行業的導向和服務功能,促進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四)協調、會同有機食品主管部門,開展有機食品的認證工作,督導會員和行業單位,落實國家有機食品行業標準,推進我國有機食品行業的建設。
(五)推廣協會的研發成果,為生產單位提供全程的科學技術與生產管理服務,成為政府與有機食品行業單位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領導
現任會長:崔保只。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有機食品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OrganicFood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OFA第二條協會性質:是由從事有機食品理論研究、科技推廣、信息發布、技術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了共同的目標而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政府與有機食品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協會宗旨:
(一)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國有機食品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致力於有機食品的研究、新農作物種植方式、條件、環境的研究與實驗;農作物新品種的培育、種植技術的研究與推廣。
(三)致力於有機食品的標準建設與推進,以食為天、服務於民。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與職能
(一)建立以協會會員為主體的學術研究團隊,組織協會會員、社會同仁進行有機農業、有機食品的學術研究與探討。開展協會內部,協會與和科技院、校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發展協會會員,壯大協會組織培訓技術人員,構建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成果宣傳、技術推廣的平台。
(三)廣泛採集國內外有機農業、有機食品的研發、生產、推廣信息,掌握行業發展的動態,及時向會員及相關單位發布,發揮對有機食品行業的導向和服務功能,促進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四)協調、會同有機食品主管部門,開展有機食品的認證工作,督導會員和行業單位,落實國家有機食品行業標準,推進我國有機食品行業的建設。
(五)推廣協會的研發成果,為生產單位提供全程的科學技術與生產管理服務,成為政府與有機食品行業單位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認可協會的章程,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從事有機食品相關行業的管理、科研、教育、生產、貯運、銷售、監測、諮詢和推廣等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凡認可協會章程,從事有機食品、相關行業的管理、科研、教育、生產、貯運、銷售、監測、諮詢和推廣等工作,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個人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委託有關部門討論通過;
(三)協會會員部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有關資料、信息和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社會宣傳有機食品知識。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及會費的具體管理,由《有機食品協會會員管理辦法》規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第十九條的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其決定應在常務理事會議時追認。
第二十四條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協會設秘書處,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協會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
(三)監督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的實施;
(四)提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建議議題。
秘書處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三)企業資助;
(四)政府資助;(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及維持本協會秘書處正常工作運轉,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管理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管理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2年5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