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學會前身是1984年11月經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准成立的中國建築勞動定額研究會.
1986年中國建築業聯合會成立後,根據當時“一業一會”的精合神,將中國建築勞動定額研究會歸入中國建築業聯合會,更名為中國建築業聯會勞動研究會。鑒於建設行業勞動工資和勞動定額工作專業性強,業務涉及面廣,民政部於1993年1月27日準予以中國建設勞動學會名稱重新登記註冊。學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據1994年統計,全國共有個人會員8400餘人,團體會員82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改革開放的方針,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指導下,組織開展建設行業勞動科學的理論、政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宣傳普及勞動工資和勞動定額知識,為促進建設行業勞動、工資、勞動定額、保險福利等各項制度的改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改善企業素質,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主要職責
(一)承擔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工種)技能鑑定及相關工作,建立並維護技能人才網路平台。
(二)組織推動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技術能手推薦的日常工作。
(三)開展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工人教育培訓、勞動社會保障的研究與諮詢服務工作。
(四)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動態,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提供意見建議。
(五)組織協調各會員單位間的橫向聯合、業務合作,反映會員單位訴求,接受會員單位投訴,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促進共同發展。
(六)開展理論研究,組織評審並推廣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勞動科研成果,總結、交流經驗,開展國際、境外間的業務交流與合作。
(七)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學會的領導機構包括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工作委員會等。現任第三界理事會於1994年12月21日在洛陽市成立,共有理事113人:會長:許溶烈,秘書長:班樹人。
領導機構
中國建設勞動學會學會領導
中國建設勞動學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
會長:
鞠洪芬(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主任副會長(按姓氏筆畫排列):
丁傳波 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王政偉 陝西省建設技師學院院長
朱和平(女)北京市建築裝飾協會常務副會長
劉曉初 中建總公司管理學院黨委書記、常務副院長
李 平 山西建築工程(集團)黨委委員、工會主席
張文英(女)江蘇省蘇州金螳螂建築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張業海 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職業技能開發辦公室主任
張興魁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正廳級)
張 曉 內蒙古建設教育和勞動學會會長
楊彥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副主任
鹹大慶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總編輯
郭威力 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秘書長(兼任):
劉曉初
副秘書長(排名不分先後):
劉卯才 山西省建設工程保險與擔保辦公室主任
寧惠毅 中建總公司管理學院助理院長
龔 毅 重慶市建設崗位培訓中心主任
程 鴻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培訓中心主任
甄蘭瓊(女)北京市建設教育協會副會長
熊兆寬 廣東省深圳市中裝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組織章程
中國建設勞動學會章程
本章程經2014年8月19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建設勞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 CHINA CONSTRUCTION LABOUR INSTITUTE, 簡稱CCLI。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建築業、房地產業和城市建設各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從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障、職業技能培訓和管理工作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單位,積極參與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相關工作,接受政府委託的相關課題、項目的實施與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積極反映會員單位的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為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的改革、發展、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理論研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評審並推廣建設勞動領域科研成果,總結、交流經驗,開展國內外的業務交流與合作;
(二)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建設勞動領域發展動態,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提供意見建議;
(三)組織開展工人教育培訓和勞動社會保障的研究、諮詢等工作,提高勞動者的整體素質和理論水平;
(四)組織協調各會員業務合作,反映會員單位訴求,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促進共同發展;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擔住房城鄉建設勞動領域職業(工種)技能考核及相關工作;
(六)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建築業、房地產業和城市建設各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建設系統內的社會團體、勞動定額(包括預算定額服務機構)、勞動保險、人力資源服務等機構和團體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五)有志研究勞動社會保障理論工作者,並在實踐工作中有一定工作經驗,具備一定理論水平,專家、學者等;熱心支持建設人力資源服務業的其他社會知名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加入本會會員的程式: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會費;
(四)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或申辦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業務活動,可申請本會支持;
(六)獲得本會工作信息;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行業信譽,不搞欺詐活動;
(七)積極宣傳本會宗旨,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按照規定,經批准。本會對在科學研究和學會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適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後,如欲重新入會,應按新申請入會的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審查學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十二)審查學會財務預、決算;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應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應有2/3以上常務理事單位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經到會常務理事單位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家顧問,並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通過;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接受相關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應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4年8月19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