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設勞動學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黑龍江省建設勞動學會,英文譯名Heilongjiang Province Construction Labor Association,縮寫HCLA。
第二條 本會是黑龍江省建設系統(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勞動工資、勞動定額、勞動安全、勞動保險、勞動計畫統計理論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團結和組織本會會員和有關專業人員開展社會科學、勞動經濟學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為繁榮我省社會科學事業,為改革開放,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是中國建設勞動學會黑龍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受省建委的業務指導並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本會的住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東大直街30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指導會員和有關專業人員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組織指導會員和有關專業人員進行本學科或跨學科、省內和省際的學術研究、學術交流和理論研討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三)積極參與行政有關部門的決策論證工作,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開展諮詢服務;
(四)參與或組織建設系統勞動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人的技術培訓,提高職工技術業務素質;
(五)組織編寫專業講義、教材和學術資料,辦好會刊及簡報;
(六)評獎本專業的科研成果。
(七)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和“學術”研究課題;
(八)審批接納會員。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勞動專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熱心和支持勞動工作;
凡屬建築業、房地產業、城市公用事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系統和地市勞動學會(研究會)、勞動工資、勞動定額(包括概預算定額)、勞動保險行業統籌、勞動安全管理、職業技能鑑定等部門及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等均可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即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函;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委審查,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建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建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建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建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建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建委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6年10月3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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